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代表处类型是指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不能 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是外 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其派出企业的名称, 但它不是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独立性业务 经营机构。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东道 国的法律,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企业在东道国从事信息 收集与传递、工作洽谈、业务联络、咨询等非 经营性方面的辅助性工作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代表处类型是指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不能 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是外 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其派出企业的名称, 但它不是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独立性业务 经营机构。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东道 国的法律,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业务, 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企业在东道国从事信息 收集与传递、工作洽谈、业务联络、咨询等非 经营性方面的辅助性工作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采取代表处类型的主要原因有二: (1)外国企业在开拓东道国市场的初期 对东道国的法律与国情不了解,通过在 东道国设立办事处,可以熟悉东道国国 情,为进一步进入东道国市场、在东道 国进行其他企业形式的投资作准备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外国企业采取代表处类型的主要原因有二: • (1)外国企业在开拓东道国市场的初期, 对东道国的法律与国情不了解,通过在 东道国设立办事处,可以熟悉东道国国 情,为进一步进入东道国市场、在东道 国进行其他企业形式的投资作准备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2)有些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对外国投资 在某些重要领域的准入设立限制性条件,将外国企业 在本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年以上作为外国企业设立经营 性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分行)的先决条件。在此种情况, 代表处这一形式成为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经营性分 支机构的准备阶段所必须采取的法定组织形式 如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于2002年2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 因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中国 ac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2)有些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对外国投资 在某些重要领域的准入设立限制性条件,将外国企业 在本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年以上作为外国企业设立经营 性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分行)的先决条件。在此种情况, 代表处这一形式成为外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经营性分 支机构的准备阶段所必须采取的法定组织形式。 • 如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于2002年2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 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中国 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back
四、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台资经营企业 ·1979年7月,我国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是我国最早的外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 国吸收外资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第条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 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些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 业
四、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979年7月,我国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是我国最早的外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 国吸收外资的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第l条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 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些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 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定义: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 盈亏的中国法人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定义: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 盈亏的中国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