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驻太守,共表立为州,乃拜津为交州牧。”交趾至建安八年始立为 州。若误以为武帝元封中所立,则前后相差三百有余年矣。 前汉十三部,后汉亦为十三部,前汉书·地理志>既不明言所 谓十三部之名为何,于是后之人乃多有误认后汉之制即为前汉之 制者矣。此不特先生为然,即号称地学专家之白眉初氏,以及各种 坊间发行之地理沿革图,亦莫不有此误地。(手头无杨守敬图,不 知此图有无此误。) 兹复列表以明东西汉之异制: 西 司 十 三 部 朔 十 州 汉 隶 趾 并 冀 豫 谅兖 徐 荆 扬益 幽 东 交 并 冀 豫 谅究 徐青荆扬 益 幽 隶 + 州 议 十三 部 十二州既为东汉之制而非西汉之制,故先生所谓“<尧典之十 二州系袭诸汉武之制”一义应有所改正也。然推翻此点,殊无伤于 全文之大旨:不但无伤,且益可证实之。何者?盖西汉抚有朔方, 交趾之地而不以为州,$尧典》中之尧亦抚有朔方、南交之地而亦不 以为州,此点汉制与《莞典》金然相合;至西汉实际只有十一州,而 《尧典》有十二州者,当由于<尧典》作者有意凑成“天之大数”。按 《尧典分未明言朔方南交不在十二州之列,但既与嵎夷、西相并列, 蜩英、西非州名,朔方,南交自亦不以为州也。 学生谭其骧 二上··二晚 24
乙,顾颉刚与谭其哦书 其寝学兄: 顷接来书,读之快甚。西汉的十三州久已成为一个谜,现在经 你这样一整理,觉得大有弄清楚的可能了。 我的拼义所以如此说,自然是用<汉书·地理志》的注文。注 文于每一郡下皆注明“属某州”,所以很容易引得读者把它辑集起 来,排成一篇州那统属的目录。我的讲义固如此,就是王应麟的 《通鉴地理通释也是如此。这些“属某州”的注文是什么人注的 呢?你说是颜师古注的,我则以为不是颜师古而是班固。凡是《汉 书的注文,不管是颜氏自注或是引别人的注,均书明其姓名。即 如“臣赞”的不知其姓,也必书其名。至于颜氏自注,则称师古日”。 其不书人名的,便是班固的原注。返观心地理志》,也是如此。今录 其朔方那与交趾那两条如下: “朔方郡(武帝元朔二年开,西部都尉治浑,莽日沟搜;属并 州。师古曰:‘麻音庚,浑音魂’。)” “交趾郡(武帝元别六年开;属交州。)” 则朔方那条颜氏之注仅有“亲浑”二音,其它悉是原有;交趾郡条则 全非颜氏之笔了。 我在拼义中所以这样写,正因为这注是班固原注的缘故。我 当时也诧怪注文和叙论中的说话冲突,何以班固一人在一篇之中 而有二说?但我想,注文遂那逐县记录,当是班固根据官府簿籍为 之,叙论包举大纲,则是班固自己做的文章,其正确性自比注文差 一点,所以就择取了注文,面把朔方并入并州了。 但拼义上虽这样写了,我心中总觉得未安。所以那天上课时、 在器板上写道:“此表所列系汉平帝时地理制度,与武帝时已多不 25
同”。为什么这样写呢?因为平帝纪》上说: “四年…更…十二州名。分界那国所属,罢置改易,大下 多事。”这件事是发动于王莽的,《王莽传》上记他的奏书道: “革王序天文,定地理,因山川民俗以制州界。汉家地广二帝 三王,凡十三州:州名及界多不应经。《尧典十有二州,后定为九 州。汉家廓地辽远,州牧行部,远者三万余里,不可为九。谨以经 义正十二州界,以应正始。”我很疑《地理志》注文所说“属某州”云 云就是这一次“以经义正十二州界”后的区画。 现在接读你的来信,使我更相信注文所云不是汉武帝时的制 度。你说武帝置十三部刺史在元封五年,而其置司隶校尉在征和 四年,后了十七年,当然司隶校尉不在十三部之内。十三部中,有 了禹贡>的九州,又加了职方添出的幽、并二州,再加上了交趾、 朔方二部,当然已足十三之数,更插不下司隶校尉。这是极确切的 论断。 可是十三州不仅是一个数目问题,而尚有事实问题在后面。 汉武帝时,四面拓地,为禹贡九州所不能包,故必于向日九州之 名有所更变。其“改雍日凉”者,非真改雍州之名为凉州也,乃在雍 州之外更新辟一个凉州也(酒泉、武威,张掖、敦煌四郡)。其“改梁 曰益”者,亦非真改梁州之名为益州也,乃在梁州之外更新辟一个 益州也(犍为、牂柯、越嵩、沈黎、这山、武都,益州七郡)。所谓兼周 制而有幽州者,实兼有燕将秦开所辟之上谷、渔阳、右北平、辽东、 辽西五郡,加以新辟之真番、临屯、乐浪,玄菟四郡耳。所谓兼周制 而有并州者,实兼有赵武灵王所辟之云中、雁门、代二郡及秦始皇 所辟之九原郡耳。朔方之地,只有一郡,倘使为此一郡而特置一刺 史部,岂非与他都广狭相差太殊。就是把元朔四年所置的西河郡 归给这个刺史部,也只有两郡之地,依然不广。且并州本应属冀 州,只以北境所开太大,故使脱离冀州而独立;若北境已有朔方刺 26
史部管辖了,并州就没有独立的资格了。同样,知果汉武帝时已有 并州刺史部了,朔方郡已属于它了,试问以何种的需要而再置一朔 方刺史部呢? 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对你的话赞成一半,反对一半。赞成的, 是武帝时朗方不名州;反对的,是朔方刺史部与并州刺史部同时存 在。我以为并州之名亦是后起(所谓周制<职方》当然靠不住),武 帝时只有朔方刺史部,平帝时由王莽“以经义正十二州界”及“更 名”的结果,才改为并州刺史部。至胡广所谓“分雍州,置朔方刺 史”,这和扬雄《并州箴>所谓“雍别朔方”,恐都由《禹贡》来而不由 汉制来,因为朔方之地如照<禹贡》讲当属雍州之域而汉制本无雍 州之名也。 我尤其反对的,是你讲的朔方郡属并州;朔方刺史部分自雍 州,两不相关之说。朔方既已属于并州,何必再设一朔方刺史部 呢?朔方刺史既分自雍州,朔方郡又何以属于并州呢?现在我 们已知道朔方分自雍州之说为古典主义之下的说法,则知朔方刺 史部是从朔方郡开起来的,而朔方刺史部之复降为朔方郡及其属 于并州,当然是后起的事了。 你的所以致误,是由《晋·地理志说“并州统朔方等十那郡”, 又说“又别置朔方刺史”而来。《晋志》之所以致误,亦由于心汉志多 的自相矛盾。《汉志在注文里说“朔方郡属井州”,故《晋志有“并 州统朔方等十郡”之说。汉志≯在叙论里说“武帝北置朔方之州, 置刺史”,故《晋志>有“又别置朔方刺史”之说。至《汉志》之所以致 误,乃由于汉武帝和汉平帝的两次改制,弄糊涂了。 既然并州为后出,司隶校尉又为征和四年所置,那么元封五年 的“置刺史部十三州”岂不少了一州?再有一州是什么? 我对于这个问题,也不能作满意的答复。所以然者,武帝时的 分州材料我们已看不见了。看得见的,只是东汉初年班固写的《汉 27
书,那是在王莽改制以后的,西汉的事情给他弄乱的已不少了。 但我们从《汉书里看,也可寻出些痕迹来。《平帝纪》元始元 年:“大司农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劝农桑。”那时不是已有了司隶 校尉了吗?为什么不说十四州而依然是十三州呢?我想,这可以 有两种解释。 其一,汉武帝元封五年本置十二部刺史,因为后来增加了司隶 校尉,故有十三部,而倒记其事于元封五年。 其二,司隶校尉本不在十三部之内,故置司隶校尉之前(元封 五年)称十三州,置司隶校尉之后(元始元年)亦称十三州。 第一个解释似乎不经,但史书里实有其例。如心史记·龚始皇 本纪于二十六年统一之后,记其地之四至云:“东至海暨朝鲜,西 至临祧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其实“北据河为塞”乃是 始皇三十二年“蒙恬击胡,赂取河南地”及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 奴,城河上为塞”之事;记在二十六年,早了七年了。作史者既有这 种“倒记”的事情,就说不定元封五年的十三部刺史也是在这一个 例子之下出现的。 第二个解释也很可能。司隶校尉所部既有司隶校尉,自然不 必再有刺史。既称十三部刺史,则司隶校尉不在内也可知。所以 平帝时虽已有司隶校尉而仍称十三州,足证武帝元封五年虽无司 隶按尉而自有十三州。到元始四年,主莽始改十三州为十二州。但 汉武帝时的十三州是什么呢?这还是待猜的一个谜。 照我想,《禹贡》的九州,当然是照样分的。(雍州之所以改为 凉州,因为新辟的地偏于西北方的太多,而心禹贡中所说的雍州诸 地已大都包在三辅中了。)幽州,因燕的拓地到辽宁而来,《禹贡>的 不收或者因作书在燕国拓地以前,或者因已满了九数,不能再添之 故,皆不可知。但战国诸子已说得多,汉武帝又在朝鲜辟四郡,是 不容不设的,于是有了十州。加上“南置交趾,北置朔方之州”,于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