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美国刑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但它们的结构(比重)不同,形成了 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形态。自然界也存在许多同分异构体,例 如,化学中的甲醚和乙醇,它们有相同的成分(分子式相 同)而结构不同(结构式不同),二者性质也就不同。研究犯 罪构成也应重视这个问题。犯罪构成的要件(成分)相同,但 犯罪要件的结构未必相同。犯罪要件的组合方式,即犯罪要 件结构式,也可称为“犯罪构成模式”。当今世界大致有三类 犯罪构成模式。一类是适应阶级专政需要,静态反映“犯罪 规格”的平面整合结构式,如原苏联自三十年代前后开始形 成的犯罪构成体系。另一类是责任范围逐步收缩(排除合法、 排除无责)反映“定罪过程”的三元犯罪结构式,如德国、日 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当今通行的模式。第三类是美国刑法犯罪 要件呈双层次结构,即犯罪构成双层模式。这种模式体现控 辩双方对等活动,蕴含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 表明“定罪过程”的公正性价值定向。可见,不同的结构发 挥不同的功能。 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 犯罪本体要件:(1)犯罪行为,(2)犯罪心态(详见第 三章)。第二层次—一责任充足条件:诸种合法辩护的排除 (详见第四章)。犯罪本体要件,是种种具体罪行的抽象,形 成行为样态,体现国家意志和权力,发挥规范行为和保护公 共利益的刑法功能。责任充足条件,是诉讼活动中辩护理由 的总结,上升为实体范畴,体现国家权力自我约束机制和保 障公民权利的刑法功能。 作为注释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只能反映和升华国家刑
自 然 经 济 和 商 品 经 济 , 但 它 们 的 结 构 ( 比 重 ) 不 同 , 形 成 了 两 种 性 质 不 同 的 社 会 形 态 。 自 然 界 也 存 在 许 多 同 分 异 构 体 , 例 如 , 化 学 中 的 甲 醚 和 乙 醇 , 它 们 有 相 同 的 成 分 ( 分 子 式 相 同 ) 而 结 构 不 同 ( 结 构 式 不 同 ) , 二 者 性 质 也 就 不 同 。 研 究 犯 罪 构 成 也 应 重 视 这 个 问 题 。 犯 罪 构 成 的 要 件 ( 成 分 ) 相 同 , 但 犯 罪 要 件 的 结 构 未 必 相 同 。 犯 罪 要 件 的 组 合 方 式 , 即 犯 罪 要 件 结 构 式 , 也 可 称 为 “ 犯 罪 构 成 模 式 ” 。 当 今 世 界 大 致 有 三 类 犯 罪 构 成 模 式 。 一 类 是 适 应 阶 级 专 政 需 要 , 静 态 反 映 “ 犯 罪 规 格 ” 的 平 面 整 合 结 构 式 , 如 原 苏 联 自 三 十 年 代 前 后 开 始 形 成 的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 另 一 类 是 责 任 范 围 逐 步 收 缩 ( 排 除 合 法 、 排 除 无 责 ) 反 映 “ 定 罪 过 程 ” 的 三 元 犯 罪 结 构 式 , 如 德 国 、 日 本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当 今 通 行 的 模 式 。 第 三 类 是 美 国 刑 法 犯 罪 要 件 呈 双 层 次 结 构 , 即 犯 罪 构 成 双 层 模 式 。 这 种 模 式 体 现 控 辩 双 方 对 等 活 动 , 蕴 含 刑 法 的 维 护 秩 序 和 保 障 人 权 两 大 功 能 , 表 明 “ 定 罪 过 程 ” 的 公 正 性 价 值 定 向 。 可 见 , 不 同 的 结 构 发 挥 不 同 的 功 能 。 美 国 刑 法 犯 罪 构 成 双 层 模 式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 — 犯 罪 本 体 要 件 : ( 1 ) 犯 罪 行 为 , ( 2 ) 犯 罪 心 态 ( 详 见 第 三 章 ) 。 第 二 层 次 — — 责 任 充 足 条 件 : 诸 种 合 法 辩 护 的 排 除 ( 详 见 第 四 章 ) 。 犯 罪 本 体 要 件 , 是 种 种 具 体 罪 行 的 抽 象 , 形 成 行 为 样 态 , 体 现 国 家 意 志 和 权 力 , 发 挥 规 范 行 为 和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刑 法 功 能 。 责 任 充 足 条 件 , 是 诉 讼 活 动 中 辩 护 理 由 的 总 结 , 上 升 为 实 体 范 畴 , 体 现 国 家 权 力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和 保 障 公 民 权 利 的 刑 法 功 能 。 作 为 注 释 刑 法 学 的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只 能 反 映 和 升 华 国 家 刑 4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5 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不可能“无中生有”,犯罪构成理论不可 能反映立法和司法中没有的东西。美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 美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反映,刑事司法又以刑事实体法 为前提。试以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1961年)为例,该法典 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为当代美国各州中最具代表性的 刑法典之一。观察一下法典的标题,即可了解其精神实质。该 法典的第一篇为“一般规定”,第1条,本法典的目的和管辖 法典目的有四:禁止和预防犯罪的实施;正确界定构成犯罪 的行为和心态;罪刑相称并许可量刑个别化;制止对人犯的 专横处遇。第2条,主要术语的释义。第3条,被告人的权 利:无罪推定;肯定性辩护( affirmative defence,即被告 方因肯定某些事实需要举出若干证据才能有效辩护)。第二篇 为硎刑事责任的原则”,第4条,犯罪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持有)和心态(蓄意,明知,轻率,疏忽;不知或错误;绝 对责任)。第5条,共同犯罪和法人责任。第6条,责任能力 (未成年,精神病,醉态)。第7条,合理使用暴力(防卫行 为),免除责任的情由(紧急避险,被胁迫,警察圈套)。第 三篇为“特别规定”。A部分,不完整罪(刑罚可比基本罪减 轻一个等级,但不能与基本罪同时并罚):教唆,共谋,未遂 (含不能犯未遂);B部分以后为具体罪行的规定。 刑事实体法中规定被告人权利,在当今各国并不多见。合 法辩护(没有责任能力和免除责任情由)种类之多也属少有。 刑法重视人权保障,并非单纯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有利于被告 人,而是为了刑法公正。刑法的本性是惩罚犯罪,而且美国 刑法的犯罪圈划得相当宽泛,犯罪定义外延放大。这是因为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活 动 , 不 可 能 “ 无 中 生 有 ” ,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不 可 能 反 映 立 法 和 司 法 中 没 有 的 东 西 。 美 国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结 构 是 美 国 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活 动 的 反 映 , 刑 事 司 法 又 以 刑 事 实 体 法 为 前 提 。 试 以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刑 法 典 ( 1 9 6 1 年 ) 为 例 , 该 法 典 以 《 模 范 刑 法 典 》 为 蓝 本 , 为 当 代 美 国 各 州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刑 法 典 之 一 。 观 察 一 下 法 典 的 标 题 , 即 可 了 解 其 精 神 实 质 。 该 法 典 的 第 一 篇 为 “ 一 般 规 定 ” , 第 1 条 , 本 法 典 的 目 的 和 管 辖 。 法 典 目 的 有 四 : 禁 止 和 预 防 犯 罪 的 实 施 ; 正 确 界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和 心 态 ; 罪 刑 相 称 并 许 可 量 刑 个 别 化 ; 制 止 对 人 犯 的 专 横 处 遇 。 第 2 条 , 主 要 术 语 的 释 义 。 第 3 条 ,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 无 罪 推 定 ; 肯 定 性 辩 护 ( a f f i r m a t i v e d e f e n c e , 即 被 告 一 方 因 肯 定 某 些 事 实 需 要 举 出 若 干 证 据 才 能 有 效 辩 护 ) 。 第 二 篇 为 “ 刑 事 责 任 的 原 则 ” , 第 4 条 , 犯 罪 的 行 为 ( 作 为 , 不 作 为 , 持 有 ) 和 心 态 ( 蓄 意 , 明 知 , 轻 率 , 疏 忽 ; 不 知 或 错 误 ; 绝 对 责 任 ) 。 第 5 条 , 共 同 犯 罪 和 法 人 责 任 。 第 6 条 , 责 任 能 力 ( 未 成 年 , 精 神 病 , 醉 态 ) 。 第 7 条 , 合 理 使 用 暴 力 ( 防 卫 行 为 ) , 免 除 责 任 的 情 由 ( 紧 急 避 险 , 被 胁 迫 , 警 察 圈 套 ) 。 第 三 篇 为 “ 特 别 规 定 ” 。 A 部 分 , 不 完 整 罪 ( 刑 罚 可 比 基 本 罪 减 轻 一 个 等 级 , 但 不 能 与 基 本 罪 同 时 并 罚 ) : 教 唆 , 共 谋 , 未 遂 ( 含 不 能 犯 未 遂 ) ; B 部 分 以 后 为 具 体 罪 行 的 规 定 。 刑 事 实 体 法 中 规 定 被 告 人 权 利 , 在 当 今 各 国 并 不 多 见 。 合 法 辩 护 ( 没 有 责 任 能 力 和 免 除 责 任 情 由 ) 种 类 之 多 也 属 少 有 。 刑 法 重 视 人 权 保 障 , 并 非 单 纯 甚 至 主 要 不 是 为 了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 而 是 为 了 刑 法 公 正 。 刑 法 的 本 性 是 惩 罚 犯 罪 , 而 且 美 国 刑 法 的 犯 罪 圈 划 得 相 当 宽 泛 , 犯 罪 定 义 外 延 放 大 。 这 是 因 为 美 国 刑 法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刑法以预防犯罪为价值取向,采取行为本位(而不是结果本 位),在法典总则部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犯罪故意(蓄 意和明知两种形式),定义不是采取结果预见说,而采取行为 认知说;二是犯罪未遂泛化,英国《犯罪未遂法》(1981年) 采纳了‘熘超出预备”说。其实美国许多州早在司法实践中就 依这种观点来解释刑法典上有弹性的未遂条款。放大犯罪圈 有利于打击犯罪,相随而来的是国家刑罚权增大。权力如果 不加限制,则必然自我膨胀,侵犯公民权利。法律规定被告 人权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合法辩护权利行使,这便 形成了国家权力的约束机制。这是因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利二者在本质上均为社会利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社会利 益总量恒定,从而形成“权力权利加和守恒”现象,二者存 在互为消长的关系,像一架跷跷板。这就是犯罪构成双层模 式的根基。 犯罪构成双层模式是司法运作‘定罪过程”的模拟。定 罪是一个过程。社会生活中司法人员首先感观到的是一些损 害现象,例如有人被伤害了。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是一种行为 模式,某人的行为外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本质上也许不 是刑罚制裁的对象,例如,出于保卫合法利益而将侵害人打 伤了。为了确保刑法的正义(只惩罚有害行为人),必须做到 不罪及无辜。法律规定种种合法辩护制度,以便不枉无罪者 如果行为要件与法律规定相符,又不能进行合法辩护,责任 充足条件具备,至此便可定罪。 犯罪构成模式如果仅反映定罪结论(犯罪规格),而不反 映定罪过程,那么只能突出刑法的一种功能,即打击犯罪保
刑 法 以 预 防 犯 罪 为 价 值 取 向 , 采 取 行 为 本 位 ( 而 不 是 结 果 本 位 ) , 在 法 典 总 则 部 分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犯 罪 故 意 ( 蓄 意 和 明 知 两 种 形 式 ) , 定 义 不 是 采 取 结 果 预 见 说 , 而 采 取 行 为 认 知 说 ; 二 是 犯 罪 未 遂 泛 化 , 英 国 《 犯 罪 未 遂 法 》 ( 1 9 8 1 年 ) 采 纳 了 “ 超 出 预 备 ” 说 。 其 实 美 国 许 多 州 早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就 依 这 种 观 点 来 解 释 刑 法 典 上 有 弹 性 的 未 遂 条 款 。 放 大 犯 罪 圈 有 利 于 打 击 犯 罪 , 相 随 而 来 的 是 国 家 刑 罚 权 增 大 。 权 力 如 果 不 加 限 制 , 则 必 然 自 我 膨 胀 ,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 法 律 规 定 被 告 人 权 利 , 确 立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保 障 合 法 辩 护 权 利 行 使 , 这 便 形 成 了 国 家 权 力 的 约 束 机 制 。 这 是 因 为 , 国 家 权 力 与 公 民 权 利 二 者 在 本 质 上 均 为 社 会 利 益 , 在 一 定 时 空 条 件 下 , 社 会 利 益 总 量 恒 定 , 从 而 形 成 “ 权 力 权 利 加 和 守 恒 ” 现 象 , 二 者 存 在 互 为 消 长 的 关 系 , 像 一 架 跷 跷 板 。 这 就 是 犯 罪 构 成 双 层 模 式 的 根 基 。 犯 罪 构 成 双 层 模 式 是 司 法 运 作 “ 定 罪 过 程 ” 的 模 拟 。 定 罪 是 一 个 过 程 。 社 会 生 活 中 司 法 人 员 首 先 感 观 到 的 是 一 些 损 害 现 象 , 例 如 有 人 被 伤 害 了 。 刑 法 规 定 的 伤 害 罪 是 一 种 行 为 模 式 , 某 人 的 行 为 外 表 上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但 本 质 上 也 许 不 是 刑 罚 制 裁 的 对 象 , 例 如 , 出 于 保 卫 合 法 利 益 而 将 侵 害 人 打 伤 了 。 为 了 确 保 刑 法 的 正 义 ( 只 惩 罚 有 害 行 为 人 ) , 必 须 做 到 不 罪 及 无 辜 。 法 律 规 定 种 种 合 法 辩 护 制 度 , 以 便 不 枉 无 罪 者 。 如 果 行 为 要 件 与 法 律 规 定 相 符 ,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法 辩 护 , 责 任 充 足 条 件 具 备 , 至 此 便 可 定 罪 。 犯 罪 构 成 模 式 如 果 仅 反 映 定 罪 结 论 ( 犯 罪 规 格 ) , 而 不 反 映 定 罪 过 程 , 那 么 只 能 突 出 刑 法 的 一 种 功 能 , 即 打 击 犯 罪 保 6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卫社会。犯罪构成模式反映定罪过程,必然能够同时显示刑 法的两种功能,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研究犯罪构成,如果 只研究犯罪构成的成分(要件),而不评价犯罪构成结构,恐 怕只能算是完成了一半使命。 刑罚权是和平时期国家强权最集中的体现,强权合乎公 理就有了道义基础。刑法领域的公理,取决于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公正首先是保证定罪的正确,定罪正确的保证主要在 于“不是权力一方说了算”。 刑法公正与政治民主相关。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以民为主。 “人民主权”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仅仅是一种理想,实际 均为‘国家主权”。国家权力行使中受到和接受人民权利(人 权)的制约,这是当今时代政治民主的核心含义。权力真正 受到权利制约以社会经济形态为基础。市场经济形态存在社 会二分格局,即政治国家和不受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的市民社 以上是仅就犯罪构成的刑法学角度所进行的抽象分析 如果从社会学角度观察,犯罪行为可粗分为经济犯罪(busi ness crime)和街区犯罪( street crime)两大类。经济犯罪 主体多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法人和有体面的社会地位的个 人,加上这类犯罪发生过程和涉及关系十分复杂,造成司法 查处难度很大,因而实际上受到惩罚的人为数甚少。而街区 犯罪主体多为下层社会成员,这类犯罪关系较为简单,查处 相对容易,因而实际上受到惩罚的人为数众多。所以,有钱
卫 社 会 。 犯 罪 构 成 模 式 反 映 定 罪 过 程 , 必 然 能 够 同 时 显 示 刑 法 的 两 种 功 能 , 保 卫 社 会 和 保 障 人 权 。 研 究 犯 罪 构 成 , 如 果 只 研 究 犯 罪 构 成 的 成 分 ( 要 件 ) , 而 不 评 价 犯 罪 构 成 结 构 , 恐 怕 只 能 算 是 完 成 了 一 半 使 命 。 刑 罚 权 是 和 平 时 期 国 家 强 权 最 集 中 的 体 现 , 强 权 合 乎 公 理 就 有 了 道 义 基 础 。 刑 法 领 域 的 公 理 , 取 决 于 刑 法 的 公 正 性 , 刑 法 的 公 正 首 先 是 保 证 定 罪 的 正 确 , 定 罪 正 确 的 保 证 主 要 在 于 “ 不 是 权 力 一 方 说 了 算 ” 。 刑 法 公 正 与 政 治 民 主 相 关 。 民 主 的 基 本 含 义 是 以 民 为 主 。 “ 人 民 主 权 ” 在 迄 今 为 止 的 人 类 历 史 上 仅 仅 是 一 种 理 想 , 实 际 均 为 “ 国 家 主 权 ” 。 国 家 权 力 行 使 中 受 到 和 接 受 人 民 权 利 ( 人 权 ) 的 制 约 , 这 是 当 今 时 代 政 治 民 主 的 核 心 含 义 。 权 力 真 正 受 到 权 利 制 约 以 社 会 经 济 形 态 为 基 础 。 市 场 经 济 形 态 存 在 社 会 二 分 格 局 , 即 政 治 国 家 和 不 受 国 家 权 力 直 接 干 预 的 市 民 社 会 。 以 上 是 仅 就 犯 罪 构 成 的 刑 法 学 角 度 所 进 行 的 抽 象 分 析 。 如 果 从 社 会 学 角 度 观 察 , 犯 罪 行 为 可 粗 分 为 经 济 犯 罪 ( b u s i B n e s s c r i m e ) 和 街 区 犯 罪 ( s t r e e t c r i m e ) 两 大 类 。 经 济 犯 罪 主 体 多 是 有 相 当 经 济 实 力 的 法 人 和 有 体 面 的 社 会 地 位 的 个 人 , 加 上 这 类 犯 罪 发 生 过 程 和 涉 及 关 系 十 分 复 杂 , 造 成 司 法 查 处 难 度 很 大 , 因 而 实 际 上 受 到 惩 罚 的 人 为 数 甚 少 。 而 街 区 犯 罪 主 体 多 为 下 层 社 会 成 员 , 这 类 犯 罪 关 系 较 为 简 单 , 查 处 相 对 容 易 , 因 而 实 际 上 受 到 惩 罚 的 人 为 数 众 多 。 所 以 , 有 钱 美 国 刑 法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有势者犯罪和穷人犯罪,在实际处遇上是不平等的,这是迄 今人类社会的共同现象。但是这已经超出了刑法犯罪构成理 论的视野 二、美国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一侧重表明刑 法的功利性 美国刑罚制度(从量刑模式到刑罚种类,从行刑制度到 监狱管理)两个世纪以来始终处于改革过程中,在西方世界 直处于领先地位。基本原因就在于美国刑罚制度所蕴含的 强烈的功利性——合乎执政阶级对社会的管理需要。 从广义上说,公正也是一种功利(或称最高功利),因为 公正可以被理解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许可存在的不同利益的平 衡(平衡不等于平均)。在狭义上,功利属于单一主体,基于 方主体的需要,它近似实体范畴。公正是典型的关系范畴。 这里论述的功利,取其狭义 刑罚功利性是英美立国哲学功利主义的突出反映。刑罚 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基本象征,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敏感因素, 是和平时期国家的最高强制力量。这就决定了功利性是刑罚 的首要本性。美国刑罚体现的功利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刑事 司法自由裁量权限宽泛,主要反映之一在理与法冲突时司法 人员有合理调节的可能。例如,因特殊困难而实施的盗窃案, ①例如,死囚监房中40%以上是黑人,而黑人只占美国人口的12%(见路 透社伦敦1995年3月28日电讯)。黑人的监狱监禁率为十万分之一千四百三 三,而白人为十万分之二百零三,比例有六倍之差(1994年10月28日《纽约时
有 势 者 犯 罪 和 穷 人 犯 罪 , 在 实 际 处 遇 上 是 不 平 等 的 ① , 这 是 迄 今 人 类 社 会 的 共 同 现 象 。 但 是 这 已 经 超 出 了 刑 法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视 野 。 二 、 美 国 刑 罚 制 度 的 价 值 取 向 — — 侧 重 表 明 刑 法 的 功 利 性 美 国 刑 罚 制 度 ( 从 量 刑 模 式 到 刑 罚 种 类 , 从 行 刑 制 度 到 监 狱 管 理 ) 两 个 世 纪 以 来 始 终 处 于 改 革 过 程 中 , 在 西 方 世 界 一 直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 基 本 原 因 就 在 于 美 国 刑 罚 制 度 所 蕴 含 的 强 烈 的 功 利 性 — — 合 乎 执 政 阶 级 对 社 会 的 管 理 需 要 。 从 广 义 上 说 , 公 正 也 是 一 种 功 利 ( 或 称 最 高 功 利 ) , 因 为 公 正 可 以 被 理 解 为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许 可 存 在 的 不 同 利 益 的 平 衡 ( 平 衡 不 等 于 平 均 ) 。 在 狭 义 上 , 功 利 属 于 单 一 主 体 , 基 于 一 方 主 体 的 需 要 , 它 近 似 实 体 范 畴 。 公 正 是 典 型 的 关 系 范 畴 。 这 里 论 述 的 功 利 , 取 其 狭 义 。 刑 罚 功 利 性 是 英 美 立 国 哲 学 功 利 主 义 的 突 出 反 映 。 刑 罚 权 是 国 家 主 权 的 一 种 基 本 象 征 , 是 体 现 国 家 意 志 的 敏 感 因 素 , 是 和 平 时 期 国 家 的 最 高 强 制 力 量 。 这 就 决 定 了 功 利 性 是 刑 罚 的 首 要 本 性 。 美 国 刑 罚 体 现 的 功 利 性 有 两 层 含 义 : 一 是 刑 事 司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限 宽 泛 , 主 要 反 映 之 一 在 理 与 法 冲 突 时 司 法 人 员 有 合 理 调 节 的 可 能 。 例 如 , 因 特 殊 困 难 而 实 施 的 盗 窃 案 , 8 美 国 刑 法 ① 例 如 , 死 囚 监 房 中 4 0 % 以 上 是 黑 人 , 而 黑 人 只 占 美 国 人 口 的 1 2 % ( 见 路 透 社 伦 敦 1 9 9 5 年 3 月 2 8 日 电 讯 ) 。 黑 人 的 监 狱 监 禁 率 为 十 万 分 之 一 千 四 百 三 十 三 , 而 白 人 为 十 万 分 之 二 百 零 三 , 比 例 有 六 倍 之 差 ( 1 9 9 4 年 1 0 月 2 8 日 《 纽 约 时 报 》 )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