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新旧保险法一致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新旧保险法一致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有效 王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10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的说明和 指导下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购买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书面上 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即为王先生本人。田某提出因王先生母亲年龄偏大,保险 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身体有问题,或者拒绝承保或者加费承保; 如果体检没问题,标准保险费为每年19000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了400 元体检费。同年10月28日,王先生的母亲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后将 20000元交给王先生,嘱咐其代交保险费并说在此金额内就保,而她本人 则去海南旅游。11月1日,田某来到王先生家说因检查发现被保险人左肾积 水,需要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每年保险费要在标准体基础上加800 元,王先生考虑后同意投保,于是代其母亲交纳了19800元保险费。 ◆2005年11月2日,王先生才得知其母亲在旅游中不幸因交通事故已经于 10月31日去世。11月5日,田某来送保险单时,王先生告知他此事并要求 他代自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日某听后对王先生表示同情但拒绝将保 险单给王先生,并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王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 既然已经代母亲交了保险费,而母亲也确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 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则认为,王先生交纳保费是在11月1日,而其母亲实际上已于10月31意外 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经协 商不成,田先生坚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有效 ❖ 王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10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的说明和 指导下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购买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书面上 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即为王先生本人。田某提出因王先生母亲年龄偏大,保险 公司要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身体有问题,或者拒绝承保或者加费承保; 如果体检没问题,标准保险费为每年19000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了400 元体检费。同年10月28日,王先生的母亲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后将 20000元交给王先生,嘱咐其代交保险费并说在此金额内就保,而她本人 则去海南旅游。11月1日,田某来到王先生家说因检查发现被保险人左肾积 水,需要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每年保险费要在标准体基础上加800 元,王先生考虑后同意投保,于是代其母亲交纳了19800元保险费。 ❖ 2005年11月2日,王先生才得知其母亲在旅游中不幸因交通事故已经于 10月31日去世。11月5日,田某来送保险单时,王先生告知他此事并要求 他代自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田某听后对王先生表示同情但拒绝将保 险单给王先生,并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王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认为自己 既然已经代母亲交了保险费,而母亲也确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 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则认为,王先生交纳保费是在11月1日,而其母亲实际上已于10月31意外 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经协 商不成,田先生坚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提要 理赔 投保阶段 11.5田某送保单 王某提出理赔 保险事故 10.25王母投保,保额30万元。 保费19万元/年 保代田某要求王母体检 王母预付400元体检费 保阶段 10.31王母死亡 11.2王某得知噩耗 10.28王母体检 11.1保代田某要求加费承保 王某诺,共付保费1.98万元
11.5 田某送保单 王某提出理赔 投保阶段1 投保阶段2 保险事故 案例提要 理赔 10.28 王母体检 11.1 保代田某要求加费承保 王某诺,共付保费1.98万元 10.31 王母死亡 11.2 王某得知噩耗 10.25 王母投保,保额30万元 保费1.9万元/年 保代田某要求王母体检 王母预付400元体检费
争议焦点:判断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11月1日收取加费保险费,以此标准体承保的, 至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11月1日应视为合同成立日。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 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众所周知,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生 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生效当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是根本前提,对 人身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自身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本案中由于 合同成立当时被保险人已经不幸去世,即保险标的不存在,因此保险 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田先生当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
争议焦点:判断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 ❖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11月1日收取加费保险费,以此标准体承保的, 至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11月1日应视为合同成立日。 ❖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 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众所周知,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生 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生效当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是根本前提,对 人身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自身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本案中由于 合同成立当时被保险人已经不幸去世,即保险标的不存在,因此保险 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田先生当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
我方观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何时表示同意承保 若在体检报告结果出来之前,王母已死亡, 即在10月31日王母死亡后作出承保决定, 则因保险标的已经丧失,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现实困境: 若在王母死前,体检报告已经出炉而保险人 很难知道体检结果和保险 还未决定是否要就王母的情况加付保费 公司同意的时间。。。。 则可视保险人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不成立 若在王母死前,保险人已作出加付保费的决 定,只是并未及时通知王某加付保费。 则应视为保险合同已成立。依《保险法 第十四条,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 始生效。从而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 保险公司需为王母的死亡给付保险金。 (若合同中附有其他生效条件者另议)
我方观点 若在体检报告结果出来之前,王母已死亡, 即在10月31日王母死亡后作出承保决定, 则因保险标的已经丧失,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若在王母死前,体检报告已经出炉而保险人 还未决定是否要就王母的情况加付保费, 则可视保险人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不成立 若在王母死前,保险人已作出加付保费的决 定,只是并未及时通知王某加付保费。 则应视为保险合同已成立。依《保险法》 第十四条,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 开始生效。从而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 保险公司需为王母的死亡给付保险金。 (若合同中附有其他生效条件者另议) 现实困境: 很难知道体检结果和保险 公司同意的时间。。。。 。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何时表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