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必须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 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 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是 其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而国家 补偿则是由国家对由于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的
1 第八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 予以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四)、必须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 (五)、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 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对其予以 补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是: 其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而国家 补偿则是由国家对由于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的
损害提供的一种补偿,它着眼于公平精神。 其二,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而国家补偿却既可以发生在 损害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损害之后。 其三,二者的起因不同 其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则多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其一,赔偿的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 行;而民事赔偿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其二,赔偿的起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而民 事赔偿则由民事主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 其三,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 要是过错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无过错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其四,赔偿程序不同。 (1)、国家赔偿通常存在着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 求的前置程序;而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却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 求
2 损害提供的一种补偿,它着眼于公平精神。 其二,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而国家补偿却既可以发生在 损害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损害之后。 其三,二者的起因不同。 其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则多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其一,赔偿的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履 行;而民事赔偿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其二,赔偿的起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而民 事赔偿则由民事主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 其三,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 要是过错原则,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无过错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其四,赔偿程序不同。 (1)、国家赔偿通常存在着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 求的前置程序;而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却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 求;
(2)、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必须先证 眀损害已经发生,而民事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 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设定标准具体是 1.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进行赔偿,对于因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2、国家赔偿只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于因共有公共 设施因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害,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3、只对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其它损害则不 予以赔偿; 4、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5、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
3 (2)、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必须先证 明损害已经发生,而民事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三、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即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四、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 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予 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的设定标准具体是: 1.只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进行赔偿,对于因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2、国家赔偿只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于因共有公共 设施因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害,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3、只对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于其它损害则不 予以赔偿; 4、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5、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赔偿,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的种类
1、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产生、发展的历程 (一)、政务院于1954年1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 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20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 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 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二)、1954年宪法 该法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 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 (三)、1982年宪法 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 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198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4 1、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五、国家赔偿法产生、发展的历程 (一)、政务院于 1954 年 1 月 21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 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 20 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 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 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二)、1954 年宪法 该法第 9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口头控告的权 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 (三)、1982 年宪法 该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 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198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第 121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1986 年 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 4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
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 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 该法第54条规定:“海关在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 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其中,该法第67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 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 调解。” (八)、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主体内容 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 偿责任。 对行政赔偿的概念,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5 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 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1987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 该法第 54 条规定:“海关在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 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1989 年 4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其中,该法第 67 条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 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其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 调解。” (八)、199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主体内容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 偿责任。 对行政赔偿的概念,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