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固定资产的安装与调试工作。 (10)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固定资产移交给设备使用部 门。移交时,应填制设备移交清单。 (1)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固定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 年限、已提折旧等 (12)固定资产维修应纳入预算。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等人为责任而引起的固定资产维 修,设备管理部门应査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处理 (13)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 (14)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出售转让、投资转出和报废清理,应该办理申请、审批、调 拨(清理)、记账等相关手续, (15)固定资产的毁损和非正常报废,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 处理。 (1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 (如合同、验收单、订购单、发票、货运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凭证(如 调拨申请单、内部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 (17)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 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18)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封 存手续。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及时入帐,实物要妥加保管和统一处理 (19)财务部门应依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对帐,做到帐、卡、物 相符。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投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投入资本、会计记录、投资 监督、收益计算、投资收回等环节。 (2)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申请报送董事会前,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 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进行调査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董事会授权批准,投资管 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投资 (3)董事会应及时对立项申请(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议 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4)投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投资计划书,协助有关部 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 检査: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资 产评估证明、财产转移清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投资计划书、 财产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5)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收到的利息、股利要及时入帐 (6)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资金投向、投资效 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9)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固定资产的安装与调试工作。 (10)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设备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将固定资产移交给设备使用部 门。移交时,应填制设备移交清单。 (11)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必须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 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存放地点、固定资产名称、取得方式、原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 年限、已提折旧等。 (12)固定资产维修应纳入预算。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等人为责任而引起的固定资产维 修,设备管理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处理。 (13)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 (14)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出售转让、投资转出和报废清理,应该办理申请、审批、调 拨(清理)、记账等相关手续。 (15)固定资产的毁损和非正常报废,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相应 处理。 (1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 (如合同、验收单、订购单、发票、货运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凭证(如 调拨申请单、内部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 全。 (17)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 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18)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封 存手续。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残值应及时入帐,实物要妥加保管和统一处理。 (19)财务部门应依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对帐,做到帐、卡、物 相符。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投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投入资本、会计记录、投资 监督、收益计算、投资收回等环节。 (2)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申请报送董事会前,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 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董事会授权批准,投资管 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投资。 (3)董事会应及时对立项申请(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议 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4)投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投资计划书,协助有关部 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 检查: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资 产评估证明、财产转移清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投资计划书、 财产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5)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收到的利息、股利要及时入帐。 (6)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资金投向、投资效 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般单位的筹资管理,主要是指银行借款的管理。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筹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借入款项、会计记录、借款 使用监督、归还借款等环节。 (2)筹资业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向 财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3)财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依据其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查论证,提出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均不得擅自 向对外筹资(银行借款) (4)董事会应及时对筹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 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5)筹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 制借款计划书,办理银行借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银行借款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 决议、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借款申请 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理。③其他有关 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7)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与管理。 (⑧8)银行借款必须按期及时归还。不能如期归还的,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 出延期还款申请。财务部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单位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各公司筹资项目的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 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1.什么是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 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 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 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 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 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 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 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 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5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一般单位的筹资管理,主要是指银行借款的管理。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筹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借入款项、会计记录、借款 使用监督、归还借款等环节。 (2)筹资业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向 财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3)财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依据其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查论证,提出 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均不得擅自 向对外筹资(银行借款)。 (4)董事会应及时对筹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 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5)筹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 制借款计划书,办理银行借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银行借款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 决议、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借款申请、 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理。③其他有关 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7)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与管理。 (8)银行借款必须按期及时归还。不能如期归还的,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 出延期还款申请。财务部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单位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各公司筹资项目的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 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1.什么是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 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 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 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 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 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 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 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 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 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 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 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 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⑧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 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 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 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 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 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 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 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 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 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帐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 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 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帐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帐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的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 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 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 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 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 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 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 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 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 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 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 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 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 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帐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 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 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帐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帐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的
行为。如改变会计帐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5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 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 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 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 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 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 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⑩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 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 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 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 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 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 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为。如改变会计帐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 5 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 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 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 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 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 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 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 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 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 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10%以上并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 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 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 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 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隐匿或者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 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 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 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 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 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淸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 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 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 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 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 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 《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 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 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 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 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 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5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是什么?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 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隐匿或者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 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 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 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 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 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58.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 样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 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 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5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 样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 《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 以处罚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 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 税额的 10%以上并且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 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