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2连续弯道 在进入连续弯道之前应设置“连续弯路”警告标志(警10),标志至弯道起 点的距离应按表1.2.1选取。当弯道长度大于500米时,宜加设距离辅助标志(辅 710),以说明前方连续弯路的长度,参见图2.1.4。 如弯道路段视线不良或两弯道之间的直线段低于表2.1.2标准时,在两弯道 连接点或直线段上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警告标志(警10),参见图2.1.4。 表2.1.2 两弯道间直线路段限值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直线长度,m 100 90 70 50 40 在弯道起点应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禁37),参见图2.1.4,同时在 弯道前应设置减速标线(非平面标线),并配合设置“路面不平”警告标志(警 31):三、四级公路在弯道前可铺设块石路面。在弯道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限 制速度”禁令标志(禁38)。 在视距不良路段起点应设置“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8),同时应配合设 置禁止超车标线,在路段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9)。 对于有加宽弯道应设置“鱼肚形”标线,标线宽度视加宽值而定,并可在其外侧 加突起路标,参见图2.1.4。 在弯道起点应设置鸣号标志。 沿弯道外侧宜设置“线形诱导标”(路58~62)。线形诱导标志在弯道起点 处开始设置,并以一定间隔重复设置,间距可根据弯道视线情况确定,一般以 20~50米为宜,参见图2.1.4。 13
13 2.1.3.2 连续弯道 在进入连续弯道之前应设置“连续弯路”警告标志(警 10),标志至弯道起 点的距离应按表 1.2.1 选取。当弯道长度大于 500 米时,宜加设距离辅助标志(辅 7~10),以说明前方连续弯路的长度,参见图 2.1.4。 如弯道路段视线不良或两弯道之间的直线段低于表 2.1.2 标准时,在两弯道 连接点或直线段上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警告标志(警 10),参见图 2.1.4。 表2.1.2 两弯道间直线路段限值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直线长度,m 100 90 70 50 40 在弯道起点应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禁 37),参见图 2.1.4,同时在 弯道前应设置减速标线(非平面标线),并配合设置“路面不平”警告标志(警 31);三、四级公路在弯道前可铺设块石路面。在弯道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限 制速度”禁令标志(禁 38)。 在视距不良路段起点应设置“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8),同时应配合设 置禁止超车标线,在路段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9)。 对于有加宽弯道应设置“鱼肚形”标线,标线宽度视加宽值而定,并可在其外侧 加突起路标,参见图 2.1.4。 在弯道起点应设置鸣号标志。 沿弯道外侧宜设置“线形诱导标”(路 58~62)。线形诱导标志在弯道起点 处开始设置,并以一定间隔重复设置,间距可根据弯道视线情况确定,一般以 20~50 米为宜,参见图 2.1.4
图2.1.4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连续弯道路段标志设置
14 图2.1.4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连续弯道路段标志设置
2.1.4上坡路段 2.1.4.1上坡直线路段 在上坡起点前应设置“上陡坡”警告标志(警11),标志至起点的位置按表 1.2.1选取,参见图2.1.5和图2.1.6。 超二级公路(指双向四车道无中间带公路,下同)路段,在距坡顶110米处 应设置大型车辆“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8),在此路段范围内应配合设置禁 止变换车道标线,在上坡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9)。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段,在上坡起点应设置大型车辆“禁止超车”禁令标 志(禁28):在距坡顶2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车辆超车,在距坡顶200米处应设 置“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8),在此路段范围内应配合设置禁止超车标线, 在上坡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29),参见图2.1.5。 、二级公路如果设置了爬坡车道,在爬坡车道起点位置应设置爬坡车道标 志(路51b),当爬坡车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中间每间隔500米处应重复设 置爬坡车道标志(路51c)。在爬坡车道起点前100米处应设置爬坡车道预告标 志(路5la),在爬坡车道结束位置应设置爬坡车道结束标志(路51d),参见图 2.1.7。可以根据道路条件采用渠化方式设置爬坡车道。 15
15 2.1.4 上坡路段 2.1.4.1 上坡直线路段 在上坡起点前应设置“上陡坡”警告标志(警 11),标志至起点的位置按表 1.2.1 选取,参见图 2.1.5 和图 2.1.6。 超二级公路(指双向四车道无中间带公路,下同)路段,在距坡顶 110 米处 应设置大型车辆“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8),在此路段范围内应配合设置禁 止变换车道标线,在上坡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9)。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路段,在上坡起点应设置大型车辆“禁止超车”禁令标 志(禁 28);在距坡顶 200 米范围内禁止所有车辆超车,在距坡顶 200 米处应设 置“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8),在此路段范围内应配合设置禁止超车标线, 在上坡终点位置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禁令标志(禁 29),参见图 2.1.5。 一、二级公路如果设置了爬坡车道,在爬坡车道起点位置应设置爬坡车道标 志(路 51b),当爬坡车道长度大于 1000 米时,在中间每间隔 500 米处应重复设 置爬坡车道标志(路 51c)。在爬坡车道起点前 100 米处应设置爬坡车道预告标 志(路 51a),在爬坡车道结束位置应设置爬坡车道结束标志(路 51d),参见图 2.1.7。可以根据道路条件采用渠化方式设置爬坡车道
20米 图21,5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上坡路段标志设置
16 200米 图2.1.5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上坡路段标志设置
图2.1.6一级公路上坡路段标志设置 17
17 图2.1.6 一级公路上坡路段标志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