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隋唐时期:比较实力冠于当时的世界,对韩 日法律有深刻影响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 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 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 《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 二 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 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 一《高丽史·刑法志》 (主要从唐律502条中择出修改成71条)
2、隋唐时期:比较实力冠于当时的世界,对韩 日法律有深刻影响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 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 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 《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 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 一条,删烦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 ——《高丽史·刑法志》 (主要从唐律502条中择出修改成71条)
“神武纪元一千二百六十四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公元 604年(误,应该是隋文帝仁寿四年,日本推古十二年)厩 户皇子(即圣德太子)取儒、佛二教之旨,斟酌隋朝之法制, 定《宪章》十七条,此为成文法之滥觞。当时中国文化之发 畅已显著,故日本上流之士竞研究大陆之学,而图国家制度 之改良,既知儒、佛二教,复绍受隋唐之法制,自是历世渐 改旧时不成文法,而编订公私诸法.” 一富井政章《法制史略》 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第175页
◼ “神武纪元一千二百六十四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公元 604年(误,应该是隋文帝仁寿四年,日本推古十二年)厩 户皇子(即圣德太子)取儒、佛二教之旨,斟酌隋朝之法制, 定《宪章》十七条,此为成文法之滥觞。当时中国文化之发 畅已显著,故日本上流之士竞研究大陆之学,而图国家制度 之改良,既知儒、佛二教,复绍受隋唐之法制,自是历世渐 改旧时不成文法,而编订公私诸法.” ◼ ——富井政章《法制史略》 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第175页
3、宋元:向精致化发展,法系对外控制力处 于守成状态 “前元有天下,制以《条格通制》,布律中外,尚惧其 烦而未究,复以中国俚语为律,而名之曰《议刑易览》,欲 令天下之为吏者,皆得而易晓也。然本朝俚语与中国不通, 则尤难晓之,又无讲习者,故凡施刑者皆出于妄意.” 《高丽史·刑法志》 高丽王朝(918一1392)结束之后,李氏朝鲜王朝开始, 长达519年,1910年为日本最后吞并
◼ 3、宋元:向精致化发展,法系对外控制力处 于守成状态 ◼ “前元有天下,制以《条格通制》,布律中外,尚惧其 烦而未究,复以中国俚语为律,而名之曰《议刑易览》,欲 令天下之为吏者,皆得而易晓也。然本朝俚语与中国不通, 则尤难晓之,又无讲习者,故凡施刑者皆出于妄意.” ◼ ——《高丽史·刑法志》 ◼ 高丽王朝(918—1392)结束之后,李氏朝鲜王朝开始, 长达519年,1910年为日本最后吞并
4、明清:第二次高峰,影响主要是韩国(朝 鲜王朝) “十一年(明成祖永乐九年1411年,十二月戊子命译 《大明律》,勿杂用《元律》(第二十二卷)” “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得为治之本矣, 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故臣用其 总目,作《宪典》诸篇。” 朝鲜《经国大典》序
◼ 4、明清:第二次高峰,影响主要是韩国(朝 鲜王朝) ◼ “十一年(明成祖永乐九年1411年,十二月戊子命译 《大明律》,勿杂用《元律》(第二十二卷)” ◼ “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得为治之本矣, 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故臣用其 总目,作《宪典》诸篇。” ◼ ——朝鲜《经国大典》序
日本,自宋元后处于幕府专政时期,直至1868年天皇 重新掌握最高权力,长达900年。此时,日本结合其自己习 惯,制定法律,称武家法时代。 《御成败式目》 《建武式目》 《纪州藩国律》 幕府时代日本法律陷入一片混乱当中,但又根据中国明 清律制定普通制度,而各地亲王及大名于施行时又加以种种 甚多之地域限制
◼ 日本,自宋元后处于幕府专政时期,直至1868年天皇 重新掌握最高权力,长达900年。此时,日本结合其自己习 惯,制定法律,称武家法时代。 ◼ 《御成败式目》 ◼ 《建武式目》 ◼ 《纪州藩国律》 ◼ 幕府时代日本法律陷入一片混乱当中,但又根据中国明 清律制定普通制度,而各地亲王及大名于施行时又加以种种 甚多之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