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没有第一款、第子款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庙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 ⚫ (一) 配偶; ⚫ (二) 父母; ⚫ (三) 成年子女; ⚫ (四) 其他近亲属; ⚫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