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 养人同意的除外 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 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 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 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 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 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 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 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 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 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 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 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 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 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 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 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 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 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 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 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 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 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 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 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 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 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 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 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 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 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 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搭愿髯缘牟撇械G宄匕鹑蝸,是指合伙人以个人 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 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 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 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 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 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 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 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 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 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 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 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撘愿髯缘牟撇 械G宄ピ鹑螖,是指合伙人以个人 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 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 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二、法人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 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 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査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 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 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 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 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 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 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 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 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法人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 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 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 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 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 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 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 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 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 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 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