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 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http://www.jcrb.com/zyw/n235/ca240503.hti 叶秋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国民法典》是世界民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部著名法典。法国大 革命后在拿破仑的主持下,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统治需要制定。该 法典继承了古代罗马私法的传统和精华,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第一部法 典,奠定了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对世界众多国家的民法发生了巨大影响,具有 重要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罗马法历史地位影响 19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位时代“骄子”一一《法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不仅是启蒙运动中自然法思想的产儿和法国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实,也 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有着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回顾与思考人类民法由古至今所走过的道路,不免对《法国民法典》的诞生 更加肃然起敬。虽然古代的罗马法以其辉煌的私法成就,为人类民法的发展铺垫 了历史的基础,然而她毕竟是公元6世纪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有着太多的时代 局限。经过千百年的历史变迁,法国人在拿破伦的带领下,不畏大革命后来自各 方的压力,排除万难,执著奋进,与封建法律文化传统决裂,将罗马法融于新时 代中发扬光大,不仅使民法由此获得真正独立的地位,有了展现自己特有功能与 价值的一方天地,且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人类民法的发展作 出了重大的贡献。《法国民法典》还以其特有的风格魅力及其影响,成为大陆法 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分道扬镳的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 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其中,《法国民法典》对约百 年之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深刻影响更令人不能忘怀。19世纪末叶的德国 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时,以独具匠心的精 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 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在法兰西这片充 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 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此时此刻,回想起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 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讲出的自豪话语“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 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 将永世长存。”[①]确实,历史的发展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回答。 承上启下的《法国民法典》,的确是西方民法史上功绩卓著的“骄子”。值 此《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之际,对其进行历史的回顾与纪念,具有重要意 义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 ——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http://www.jcrb.com/zyw/n235/ca240503.htm 叶秋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民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部著名法典。法国大 革命后在拿破仑的主持下,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统治需要制定。该 法典继承了古代罗马私法的传统和精华,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第一部法 典,奠定了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对世界众多国家的民法发生了巨大影响,具有 重要的历史地位。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 罗马法 历史地位 影响 19 世纪初叶,西方民法史上诞生了一位时代“骄子”——《法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不仅是启蒙运动中自然法思想的产儿和法国大革命直接孕育的果实,也 是资本主义社会民法的开篇之作,有着不同寻常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 回顾与思考人类民法由古至今所走过的道路,不免对《法国民法典》的诞生 更加肃然起敬。虽然古代的罗马法以其辉煌的私法成就,为人类民法的发展铺垫 了历史的基础,然而她毕竟是公元 6 世纪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有着太多的时代 局限。经过千百年的历史变迁,法国人在拿破伦的带领下,不畏大革命后来自各 方的压力,排除万难,执著奋进,与封建法律文化传统决裂,将罗马法融于新时 代中发扬光大,不仅使民法由此获得真正独立的地位,有了展现自己特有功能与 价值的一方天地,且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人类民法的发展作 出了重大的贡献。《法国民法典》还以其特有的风格魅力及其影响,成为大陆法 系国家为之骄傲的一面旗帜,成为与英美法系分道扬镳的代表性法典,并引领众 多国家随其而行,获得广泛而深远的世界性影响。其中,《法国民法典》对约百 年之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深刻影响更令人不能忘怀。19 世纪末叶的德国 人,正是在循着先驱者《法国民法典》开创的道路继续前进时,以独具匠心的精 心设计,使人类法典化的民法再度升华,更臻完善,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 大陆法系的又一部著名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于 1804 年,在法兰西这片充 满了浪漫理想与理性激情的国土上,历经两个世纪的风雨依然沿用至今,充分显 示了其适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此时此刻,回想起流放到圣赫勒拿岛的 拿破仑在评论自己功过时讲出的自豪话语“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 40 次战 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便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 将永世长存。”[①]确实,历史的发展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回答。 承上启下的《法国民法典》,的确是西方民法史上功绩卓著的“骄子”。值 此《法国民法典》颁布 200 周年之际,对其进行历史的回顾与纪念,具有重要意 义。 一、《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走进法国法的世界,考察其近代民法形成的历史轨迹,虽然不难发现其中也 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反映, 但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 民法典》来讲,习惯法等的影响毕竟仅是辅助性的,然而罗马法却赋予了其生命 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 最完备形式”[②],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 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 有罗马法,就没有近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 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罗马 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关系均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 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婚姻与家庭、监护与保佐、物权、债权、继承等详 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 深,其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作为古代国家,罗 马缘何能够使私法获得如此大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髙度发 展是最重要的因素。罗马私法走上发达之路,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3 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 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 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3世纪,罗马国家就已 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 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 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 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 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 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 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 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亦愈演愈烈。 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 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 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 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也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 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600年之久。就文明程 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落后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先进的 罗马人的征服,的确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题目,但城市被摧毁,落后的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尚未脱离原始落后意识且以团体利益为法律出发点 的日耳曼统治者,自然是不可能理解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个人本 位与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的,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选择罗马法作 为统治和调整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成为这段历 史中合乎情理与顺乎自然的现象。然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走进法国法的世界,考察其近代民法形成的历史轨迹,虽然不难发现其中也 包含有不少地方习惯法的因素,且这些因素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不少反映, 但仍能强烈地感受到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对于《法国 民法典》来讲,习惯法等的影响毕竟仅是辅助性的,然而罗马法却赋予了其生命 般的意义和本质的灵魂。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 最完备形式”[②],其辉煌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特别 是在世界民法史苑内树起了一座史无先例的丰碑,“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没 有罗马法,就没有近现代民法”之说,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 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罗马 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关系均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不仅内容 丰富,包罗了权利主体资格、婚姻与家庭、监护与保佐、物权、债权、继承等详 细而周密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等,而且体系完备,概念准确,法理精 深,其传世的法律巨著《国法大全》涉及的也几乎全是私法。作为古代国家,罗 马缘何能够使私法获得如此大的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 展是最重要的因素。罗马私法走上发达之路,是始于共和国后期,即公元前 3 世纪以后。在这一时期,罗马统治阶级积极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通过征服战争不 仅攫取了巨额财富,还把数以万计战败国家的居民沦为奴隶,从而获得大量的劳 动力和物质资源,刺激了奴隶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公元前 3 世纪,罗马国家就已 成为古代欧洲经济贸易的枢纽和中心。国土的不断扩大,导致土地迅速集中,形 成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大土地所有制,使先进的轮耕制和生产工具得以推行和普 及,也使奴隶劳动从家庭生产转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此外,众多手工业部门 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也带来了商品生产与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 而新型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工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商品经济 的发展。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疑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 杂化,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奴隶的买卖等已 广为流行,公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纷争亦愈演愈烈。 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法也正是在这种 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将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了规定,使具有 相同经济关系的后世国家能够继承,特别是使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能够 从中吸取、借鉴其精华。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欧从此进入封建时代,也使罗马法在西欧大陆失去 了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位,并在随后的历史中沉寂了近 600 年之久。就文明程 度而言,刚刚走出氏族社会落后的日耳曼人对创造出了古代最辉煌成就的先进的 罗马人的征服,的确是一道令人困惑难解的历史题目,但城市被摧毁,落后的自 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重新取代了先进的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正是在这样一种经济条件下,尚未脱离原始落后意识且以团体利益为法律出发点 的日耳曼统治者,自然是不可能理解以调整私有制经济关系为目的、强调个人本 位与个人意志自由的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的,所以他们也就不可能选择罗马法作 为统治和调整国家经济生活的国法。这样,罗马法几百年的沉寂也就成为这段历 史中合乎情理与顺乎自然的现象。然而,商品经济是西欧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所谓“罗马法的黑 暗时期”,只是一个时间上等待的问题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 的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 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为在罗马 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 法国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2世纪开始,便有大批法国学者到 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习罗马法。一般来说,在12—-16世纪以前,法国对罗马 法的研究,深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也以注释、解读和重现学术上古代罗 马法经典的原貌为主旨,并成功地使《国法大全》广泛而精深的思想、原则、制 度以及内容等为法国人所认识和理解,奠定了近代法国民法学的历史基础。这 时期,法国还仿效意大利成立了不少大学,如巴黎大学、图卢兹大学、奥尔良大 学等。这些大学均设有法律系,并以罗马法为主课。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 法国崛起后,改变了这种情况,法国转而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对罗马法的研 究超过了意大利,并且由于人文主义法学派还注意将罗马法与现实社会存在的地 方习惯法同步进行研究,因此在实践上也积极推动了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对 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一般来说,法国南部为成文法 区,罗马法的影响较大,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使罗马法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 强,适用范围更加深广。法国北部为习惯法区,日耳曼地方习惯法长期居于主导 地位,此时,经过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努力,罗马法的理论、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承 认和接受。不过,与南部地区不同,法国北部地区始终不直接承认罗马法的法律 效力,直至近代法律确立后才改变这种状况。 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近代法国,也使人类民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如 果说古代中世纪的法学家们经过他们的努力使罗马法为人类民法的系统化法典 化铺垫了良好的历史基础,成为孕育《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摇篮,那么,近代法 国资产阶级则将这种努力直接变成了成功的果实。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 生,成为人类民法史上一位倍受瞩目的时代“骄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传承罗 马法的一部辉煌的经典,也使法国成为大陆法系的创始国和重要代表。人们盛赞 法国人对世界法制的贡献,而法国人却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 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 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④]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典化传统的继承 值得指出,罗马法对西方同时代确立的两大法系一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 发生了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与形式不同。如果说,大陆法系体现了对罗马法从 内容到形式比较全面的继受,英美法则是“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 制度”。因此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不在内容而在形式,在于立法的传统风格 技术与体制不一。一个追求成文法与体系化的法典式,一个追求判例法与无章可
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的罗马法是不可能永远沉寂下去的,所谓“罗马法的黑 暗时期”,只是一个时间上等待的问题。 11 世纪末至 12 世纪初期,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 的作用与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 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尔后,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为在罗马 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 [③] 法国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自 12 世纪开始,便有大批法国学者到 意大利波伦那大学学习罗马法。一般来说,在 12——16 世纪以前,法国对罗马 法的研究,深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也以注释、解读和重现学术上古代罗 马法经典的原貌为主旨,并成功地使《国法大全》广泛而精深的思想、原则、制 度以及内容等为法国人所认识和理解,奠定了近代法国民法学的历史基础。这一 时期,法国还仿效意大利成立了不少大学,如巴黎大学、图卢兹大学、奥尔良大 学等。这些大学均设有法律系,并以罗马法为主课。16 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 法国崛起后,改变了这种情况,法国转而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对罗马法的研 究超过了意大利,并且由于人文主义法学派还注意将罗马法与现实社会存在的地 方习惯法同步进行研究,因此在实践上也积极推动了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对 罗马法的接受,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一般来说,法国南部为成文法 区,罗马法的影响较大,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活动,使罗马法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 强,适用范围更加深广。法国北部为习惯法区,日耳曼地方习惯法长期居于主导 地位,此时,经过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努力,罗马法的理论、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承 认和接受。不过,与南部地区不同,法国北部地区始终不直接承认罗马法的法律 效力,直至近代法律确立后才改变这种状况。 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近代法国,也使人类民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如 果说古代中世纪的法学家们经过他们的努力使罗马法为人类民法的系统化法典 化铺垫了良好的历史基础,成为孕育《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摇篮,那么,近代法 国资产阶级则将这种努力直接变成了成功的果实。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诞 生,成为人类民法史上一位倍受瞩目的时代“骄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传承罗 马法的一部辉煌的经典,也使法国成为大陆法系的创始国和重要代表。人们盛赞 法国人对世界法制的贡献,而法国人却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 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 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④]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借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法典化传统的继承 值得指出,罗马法对西方同时代确立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 发生了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与形式不同。如果说,大陆法系体现了对罗马法从 内容到形式比较全面的继受,英美法则是“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 制度”。因此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不在内容而在形式,在于立法的传统风格、 技术与体制不一。一个追求成文法与体系化的法典式,一个追求判例法与无章可
循的分散立法。所以,法典化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最显著的 特征之一,也是两大法系分道扬镳的重要标志。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来源于 罗马法,来源于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大规模法典编纂的时 代。当然,优帝的法典编纂并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典化,但他开创了 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先河,他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技术一直成为近代大陆法系 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参照样板。《法国民法典》正是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 的先驱者与杰出代表 (二)法典体例的借鉴与发展 在此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借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对优帝时代 制定的著名法典《法学阶梯》的沿用与改造上。就法典体系而言,《法国民法典》 几乎是《法学阶梯》的翻版,除了增加了一个简短的总则外,只是在编章的名称、 排列和内容的取舍上略有不同而已。 《法学阶梯》以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法界定了罗马私法的体系。人法 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由两部分构成,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和人的资格;婚姻权和家庭权。物法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由三部 分构成,即物权法,包括物的概念、分类及物权的取得;继承法;债法。其中债 法包括了契约法和私犯。诉讼法是关于救济方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借鉴 《法学阶梯》这一结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了一些调整:其 在三编之前,增加了总则,简要论述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其二,将罗 马私法体系中的诉讼法作为独立部分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改变了罗马私法体系 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的状况:其三,将罗马私法体系中物法包括的物权法与继 承法、债权法相分离,单独列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物权法)和“取 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继承法、债法)两编。经过调整后的《法国民法典》,呈 现出来的人、财产与财产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排列体系,虽然和罗马私法 体系不尽相同,有所发展,更为合理,但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继承法与 债权法三分法排列的。《法国民法典》和罗马私法在结构体系上的一脉相承勿庸 置疑。 (三)法律原则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公民享有平等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无限制以及契 约自由等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来自对古罗马国家法律与法学的继承和发 展 平等原则在理论上源自被罗马法学家接受并加以传播的古希腊斯多葛学派 的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上则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罗马国家共和国后期万民法的产生 上。应当说,这一由罗马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 中创制出来的“各民族共同利用的”万民法,立法的目的和发展的方向,就是为 了摆脱原有市民法的不平等,通过公民权的逐步扩展,实现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 间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 利”的法律原则,即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正是上述罗马自然法思想与万民法 追求的平等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
循的分散立法。所以,法典化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最显著的 特征之一,也是两大法系分道扬镳的重要标志。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来源于 罗马法,来源于公元 6 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进行的大规模法典编纂的时 代。当然,优帝的法典编纂并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典化,但他开创了 将法律体系化、统一化的先河,他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技术一直成为近代大陆法系 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最重要的参照样板。《法国民法典》正是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 的先驱者与杰出代表。 (二) 法典体例的借鉴与发展 在此方面,《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借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对优帝时代 制定的著名法典《法学阶梯》的沿用与改造上。就法典体系而言,《法国民法典》 几乎是《法学阶梯》的翻版,除了增加了一个简短的总则外,只是在编章的名称、 排列和内容的取舍上略有不同而已。 《法学阶梯》以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法界定了罗马私法的体系。人法 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由两部分构成,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和人的资格;婚姻权和家庭权。物法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由三部 分构成,即物权法,包括物的概念、分类及物权的取得;继承法;债法。其中债 法包括了契约法和私犯。诉讼法是关于救济方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在借鉴 《法学阶梯》这一结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作了一些调整:其一, 在三编之前,增加了总则,简要论述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其二,将罗 马私法体系中的诉讼法作为独立部分从民法典中分离出去,改变了罗马私法体系 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的状况;其三,将罗马私法体系中物法包括的物权法与继 承法、债权法相分离,单独列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物权法)和“取 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继承法、债法)两编。经过调整后的《法国民法典》,呈 现出来的人、财产与财产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排列体系,虽然和罗马私法 体系不尽相同,有所发展,更为合理,但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继承法与 债权法三分法排列的。《法国民法典》和罗马私法在结构体系上的一脉相承勿庸 置疑。 (三) 法律原则的继受 《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公民享有平等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无限制以及契 约自由等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也是来自对古罗马国家法律与法学的继承和发 展。 平等原则在理论上源自被罗马法学家接受并加以传播的古希腊斯多葛学派 的自然法思想,在实践上则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罗马国家共和国后期万民法的产生 上。应当说,这一由罗马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 中创制出来的“各民族共同利用的”万民法,立法的目的和发展的方向,就是为 了摆脱原有市民法的不平等,通过公民权的逐步扩展,实现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 间在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 利”的法律原则,即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正是上述罗马自然法思想与万民法 追求的平等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与发展
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是《法国民法典》、也是近代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 ,其主要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与处置权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对罗马法的沿用和 发展。所有权是罗马物权法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 利。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曾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规定: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视为属于他 所有,因为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反之,如果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 房屋,建筑物归属土地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他的所有权;正 因为如此,如果甲的土地迫近邻居乙的树木,以致树木在甲的土地上生根,则树 木归甲所有,因为理性不容许树木不属于树木所生根的那快土地的所有人所有 [⑤]此规定很清楚的表明,罗马法中的土地所有权的内涵已经包括地上权和地下 权。《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在此一目了 然 契约自由一直被学术界看作是《法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原则,法典1134 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被 视为确立此原则的证据。在此姑且不评论是这一条文真的体现出了契约自由的意 思,还是19世纪以后的法学家对其解释的结果,仅此条文的用语含义,也可以 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契约之债的规定中找到痕迹,“实际上,契约条款 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⑥] (四)法典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上的传承 如果我们从宏观上考察《法国民法典》,还会发现这部法典与罗马《法学阶 梯》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两部法典均贯穿了个人主义和自然法精神,法 律的核心均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体现了个人本位法的特征。两部法典都是建立在 纯理性基础上,都是世俗性法、抽象的法,既不是渊源于宗教传统,也不是渊源 于传统的习惯。两部法典均灵活性、适应性很强,具有极强的历史穿透力,《法 学阶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而《法国民法典》自1804年诞生以来 至今仍在适用,而且两部法典均在极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均是享有世界性影响的 著名法典。 总之,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渊源关系,正如塔利尼在制定《法国 民法典》时指出的:“民法典绝大部分内容是与罗马法相一致的……在绝大多数 时期,质言之,民法典必须要以罗马法原理的知识作为前提条件,脱离了罗马法, 将不能按照它应然的方式去理解民法。”[⑦应当说,古代的罗马法与中世纪 罗马法的复兴,是成功孕育《法国民法典》这一时代“骄子”的历史摇蓝,而法 国人对其充满理性和激情的追求、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与拿破仑的权威和 决断力,则是《法国民法典》能够得以成功传承罗马法的重要社会条件。 二《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罗马法的传承,然而《法国民法典》 更是对罗马法的超越。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
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是《法国民法典》、也是近代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 一,其主要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绝对的使用、收益与处置权; 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对罗马法的沿用和 发展。所有权是罗马物权法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 利。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曾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规定: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视为属于他 所有,因为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反之,如果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 房屋,建筑物归属土地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他的所有权;正 因为如此,如果甲的土地迫近邻居乙的树木,以致树木在甲的土地上生根,则树 木归甲所有,因为理性不容许树木不属于树木所生根的那快土地的所有人所有。 [⑤]此规定很清楚的表明,罗马法中的土地所有权的内涵已经包括地上权和地下 权。《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关系在此一目了 然。 契约自由一直被学术界看作是《法国民法典》的又一重要原则,法典 1134 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被 视为确立此原则的证据。在此姑且不评论是这一条文真的体现出了契约自由的意 思,还是 19 世纪以后的法学家对其解释的结果,仅此条文的用语含义,也可以 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有关契约之债的规定中找到痕迹,“实际上,契约条款 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⑥] (四) 法典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上的传承 如果我们从宏观上考察《法国民法典》,还会发现这部法典与罗马《法学阶 梯》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例如:两部法典均贯穿了个人主义和自然法精神,法 律的核心均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体现了个人本位法的特征。两部法典都是建立在 纯理性基础上,都是世俗性法、抽象的法,既不是渊源于宗教传统,也不是渊源 于传统的习惯。两部法典均灵活性、适应性很强,具有极强的历史穿透力,《法 学阶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法律史,而《法国民法典》自 1804 年诞生以来 至今仍在适用,而且两部法典均在极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均是享有世界性影响的 著名法典。 总之,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渊源关系,正如塔利尼在制定《法国 民法典》时指出的:“民法典绝大部分内容是与罗马法相一致的……在绝大多数 时期,质言之,民法典必须要以罗马法原理的知识作为前提条件,脱离了罗马法, 将不能按照它应然的方式去理解民法。” [⑦]应当说,古代的罗马法与中世纪 罗马法的复兴,是成功孕育《法国民法典》这一时代“骄子”的历史摇蓝,而法 国人对其充满理性和激情的追求、法国大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与拿破仑的权威和 决断力,则是《法国民法典》能够得以成功传承罗马法的重要社会条件。 二 《法国民法典》发生的世界性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罗马法的传承,然而《法国民法典》 更是对罗马法的超越。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指出“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