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四章第 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 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公司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特别的规定。 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这意 味着:首先,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 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其次,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换言之,股东会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它仅 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再次, 文本|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关,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均应由股东会决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材料 (二)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我国《公司法》 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1项职权 (三)股东会的种类 1.股东会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一般地说,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股东会的 临时会议,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6 二、第 四 章 第 三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即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公司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特别的规定。 一、股东会 (一) 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这意 味着:首先,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 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其次,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换言之,股东会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它仅 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再次,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关,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均应由股东会决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我国《公司法》 第 38 条规定了股东会的 11 项职权。 (三)股东会的种类 1.股东会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一般地说,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股东会的 临时会议,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小 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_四章第_三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四)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的召集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 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的决议 文本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 材料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公司法》第43条)。但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时,则采 取“头数主义”原则,即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通常,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 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 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有关这些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44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其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均有约束力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 表现 形式 支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7 二、第 四 章 第 三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四)股东会的召开 1.股东会的召集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 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的决议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公司法》第 43 条)。但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时,则采 取“头数主义”原则,即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通常,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 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 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有关这些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 44 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公司法》第 42 条)。股东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其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均有约束力。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 现 形式 技 术 实 现 方 式 ( 本 栏 由 技 术 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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