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章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大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近代和现 |代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对其的主要特点和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有清晰的认 自|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1.理解商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商法之区分 2.掌握商法的调整对象,了解商事关系的特点 3.了解商法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4.掌握商法的主要特点 了解近代商法在各国的形成过程,掌握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学习方法 本章分以下四节: 、商法的意义 、商法的地位 三、商法的主要特点 四、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发展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独立地位及其主要特点,并分析商法 的产生、形成过程以及发展趋势等。 内容提要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1 一、第 一 章 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习方法、内容提要 教 学 目 的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 对商法有大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掌握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近代和现 代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对其的主要特点和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有清晰的认 识,从而为学好商法打下基础。 教 学 要 求 1.理解商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商法之区分; 2.掌握商法的调整对象,了解商事关系的特点; 3.了解商法的法律地位,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4.掌握商法的主要特点 5.了解近代商法在各国的形成过程,掌握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学 习 方 法 内 容 提 要 本章分以下四节: 一、商法的意义 二、商法的地位 三、商法的主要特点 四、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发展 着重讲授和介绍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独立地位及其主要特点,并分析商法 的产生、形成过程以及发展趋势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教学内容 、商法的概念 1、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 以存在于其他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 广义商法:指关于商事法规的总称,可细别为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商法学中所说的商法是指狭义的商 文本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材料|1、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是: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2 二、第 一 章 第 一 节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法的概念 1、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 以存在于其他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 广义商法:指关于商事法规的总称,可细别为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商法学中所说的商法是指狭义的商 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1、商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是: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一)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的,商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 门之一。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还在于它有独特的调节机制—一营利调节机制。虽 然,商法的制度繁杂,其内容涉及方面颇多,但维护自然人和企业的营利则是其 重要宗旨。 (二)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商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并调整它们之间的商事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 证实现为己任,因而属于私法领域 (三)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虽然,商事权利主要依靠私法保护手段,这是具有根本意义的。但是,也需 要政府必要的适度干预,以某些公法保护形式予以辅助。所以,当今各国的商法 “虽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之实现,颇多属于公共性质的条 文本/款”。 材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 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二)遇有商事事项,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 重要原则。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别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 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的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法和民法虽都属于私法,但商法规定的事项并 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 其他 素材 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3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一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一)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的,商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 门之一。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还在于它有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虽 然,商法的制度繁杂,其内容涉及方面颇多,但维护自然人和企业的营利则是其 重要宗旨。 (二)商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商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企业,并调整它们之间的商事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 证实现为己任,因而属于私法领域。 (三)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虽然,商事权利主要依靠私法保护手段,这是具有根本意义的。但是,也需 要政府必要的适度干预,以某些公法保护形式予以辅助。所以,当今各国的商法 “虽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之实现,颇多属于公共性质的条 款”。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民法是对私人法律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是对其商事法律关系作出 规定的特别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二)遇有商事事项,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 重要原则。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别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 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的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法和民法虽都属于私法,但商法规定的事项并 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两者的共同性 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 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包括维护市场秩序和对 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均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属公法性质 商法虽在总体上届私法性质,但一方面保护其企业的权利,一方面又需要政府运 用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却也含有某种公法因素。 (二)两者的差别 文本 1.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同。 材料 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则不同 于商法,它仅调整因政府适度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两者的领域 不同。 2.商法和经济法分别采取不同的调节机制。 前者同民法一样,主要确认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 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后者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 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商法调整和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利益各异 前者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或言之,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 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后者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4 二、第 二 章 第 二 节 第 二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两者的共同性 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 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经济法调整经济生活,包括维护市场秩序和对 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均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属公法性质; 商法虽在总体上届私法性质,但一方面保护其企业的权利,一方面又需要政府运 用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却也含有某种公法因素。 (二)两者的差别 1.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则不同 于商法,它仅调整因政府适度干预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两者的领域 不同。 2.商法和经济法分别采取不同的调节机制。 前者同民法一样,主要确认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 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后者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 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商法调整和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利益各异。 前者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或言之,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 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后者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节教学内容 、营利的特性 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 规范营利行为。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则侧重于保护自然 人和企业的营利。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 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 、确认企业维持的制度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续和健康地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 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的破产、解散,不仅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劳动 者、消费者和地区社会经济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 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机能,并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文本三、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 材料 市场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企业交易的顺利和可靠是它达到营利目的的重要 条件。因此,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为了体现 交易的顺利和可靠,商法实行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 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法的确实主义 四、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而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设立的目的。因此, 事组织和商事交易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商法的规范对象。并使商法既具有组织法的 面,又具有行为法的一面。 无疑,组织法和行为法是具有不同性质的。组织法主要实行严格主义,其规 定原则上属于强行法规范。行为法则主要实行自由主义,其规定原则上属于任意 法规范。但是,两者的矛盾性并非是绝对的。这种既矛盾又统一的状态,体现了 商事交易的合理要求,使商法更能适应商事关系的调整需要。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5 二、第 一 章 第 三 节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一、营利的特性 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 规范营利行为。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则侧重于保护自然 人和企业的营利。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 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 二、确认企业维持的制度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续和健康地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 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的破产、解散,不仅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劳动 者、消费者和地区社会经济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商法一直致力于发挥企 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机能,并致力于防止因企业的破产、解散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三、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 市场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企业交易的顺利和可靠是它达到营利目的的重要 条件。因此,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为了体现 交易的顺利和可靠,商法实行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 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法的确实主义。 四、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而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设立的目的。因此,商 事组织和商事交易都不可避免地成为商法的规范对象。并使商法既具有组织法的 一面,又具有行为法的一面。 无疑,组织法和行为法是具有不同性质的。组织法主要实行严格主义,其规 定原则上属于强行法规范。行为法则主要实行自由主义,其规定原则上属于任意 法规范。但是,两者的矛盾性并非是绝对的。这种既矛盾又统一的状态,体现了 商事交易的合理要求,使商法更能适应商事关系的调整需要。 其他 素材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