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重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是否形成诉讼(仲裁进|诉讼(仲裁审理诉讼仲裁)判\披露日期|披露索引 预计负债 展 结果及影响决执行情况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 650.7万 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 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 人民币否状书往来阶段暂无审理结果无 不适用 诉讼 2、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比亚 520.75万 迪”)和南京熊猫通信发 人民币 执行中止胜诉 执行中止不适用 不适用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熊猫”)的货款纠纷 3、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比亚迪汽 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1,971.74万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人民币 进入执行程序详见下方注解|正在执行不适用不适用 山西利民”)的购销合 4、HLL大西洋有限公司 (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 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 625万 证据开示阶段暂无审理结果无 不适用 不适用 司( David Peyser 美元 Sportswear, Inc.)等与本 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 纠纷 5、 Ingenico工程工业与 金融公司( Ingenico s.A 9703万 (以下简称 ngenIco”) 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中无 不适用 不适用 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 欧元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最终裁决详见下方注解/产清算申 亚迪”)和 Solar Power 不适用不适用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香港SPU公 china乡 巨潮资识 wweninto com cn 中国证监会定信息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31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 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 展 诉讼(仲裁)审理 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 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 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 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 侵权诉讼 650.7 万 人民币 否 状书往来阶段 暂无审理结果 无 不适用 不适用 2、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比亚 迪”)和南京熊猫通信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京熊猫”)的货款纠纷 520.75 万 人民币 否 执行中止 胜诉 执行中止 不适用 不适用 3、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比亚迪汽 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山西利民”)的购销合同 纠纷 1,971.74 万 人民币 否 进入执行程序 详见下方注解 正在执行 不适用 不适用 4、HLL 大西洋有限公司 (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 David Peyser 体育服装公 司(David Peyser Sportswear,Inc.)等与本 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 纠纷 625 万 美元 否 证据开示阶段 暂无审理结果 无 不适用 不适用 5、Ingenico 工程工业与 金融公司(Ingenico S.A.) (以下简称“Ingenico”) 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 偿纠纷 970.3 万 欧元 否 诉讼程序中 诉讼程序中 无 不适用 不适用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 亚迪”)和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香港 SPU 公 449.94 万 美元 否 最终裁决 详见下方注解 破产清算申 请 不适用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 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7、 BYD Europe BV(以 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 仲裁庭做出最 72402万 备进入执 Upsolar Co,Ltd(优太 裁决,诉讼详见下方注解 不适用不适用 美元 行程序 (国际)新能源有限公 序已完结 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8、上海比亚迪与嘉兴优 1,101万 太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购 撤诉申请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不适用 人民币 销合同纠纷 9、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 亚迪)与MEMC 17,027万 不适用 美元 仲裁初步详见下方注解无 不适用 下简称MEMC)加工协 纠纷 10、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 迪)与 MEMC Singapore 初步阶段详见下方注解无 不适用 不适用 美元 PteLtd.(以下简称 MEMC”)采购协议纠纷 注解: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07年6月11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起诉,指控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 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使用声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 并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被告)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 的合约及保密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原告提出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 密性,但仍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原告于2007年10月5日中止该起诉, 并于同日基于类似事实及理由作为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禁止继续使用或利用原告的机密资料:交付其 占有、管理和使用原告的所有文件材料:向原告交付其通过机密资料所获得的收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机密资料的估计成 本人民币2,907,000元,以及原告因其承担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它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00元,以及丧 失商业机会,有关损失金额有待估计),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利息,其他法律救济和费用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递交搁置上述法律诉讼的申请。2008年6月27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搁置 009年9月2日,上述原告更改其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2009年10月2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 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2006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谋 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赔 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 cnin乡 巨潮资识 wweninto com cn 中国证监会定信息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32 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7、BYD Europe B.V.(以 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 Upsolar Co., Ltd(优太 (国际)新能源有限公 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724.02 万 美元 否 仲裁庭做出最 终裁决,诉讼 程序已完结 详见下方注解 准备进入执 行程序 不适用 不适用 8、上海比亚迪与嘉兴优 太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购 销合同纠纷 1,101 万 人民币 否 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 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9、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商洛比 亚迪)与 MEMC Singapore Pte. Ltd. (以 下简称 MEMC)加工协 议纠纷 17,027 万 美元 否 仲裁初步 详见下方注解 无 不适用 不适用 10、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 迪)与 MEMC Singapore Pte. Ltd.(以下简称 “MEMC”)采购协议纠纷 5842 万 美元 否 初步阶段 详见下方注解 无 不适用 不适用 注解: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07年6月11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起诉,指控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 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使用声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 并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被告)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 的合约及保密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原告提出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 密性,但仍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原告于2007年10月5日中止该起诉, 并于同日基于类似事实及理由作为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禁止继续使用或利用原告的机密资料;交付其 占有、管理和使用原告的所有文件材料;向原告交付其通过机密资料所获得的收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机密资料的估计成 本人民币2,907,000元,以及原告因其承担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它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00元,以及丧 失商业机会,有关损失金额有待估计),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利息,其他法律救济和费用。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递交搁置上述法律诉讼的申请。2008年6月27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搁置 申请。 2009年9月2日,上述原告更改其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2009年10月2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 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2006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谋 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赔 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 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济助方式 2010年1月21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容。2010年8月24 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年9月28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申请。2010年12月31日,法庭批准 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2年5月24日进行了聆讯,2012年6月20日,法庭宣布判决,驳回 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2012年4月13日,被告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移 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2012年10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推迟原定于2012年10月18日关于以上申请的聆讯, 时间另行决定 本公司为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 已拥有多项专利,具有独立的技术: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北 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2、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比亚迪”)和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的货款纠 2005年4月25日,上海比亚迪作为原告因货款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熊猫支付购销 货款人民币5,200,074.50元和截止2005年5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5,000元,并承担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2005年9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熊猫向上海比亚迪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074.5 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85元由南京熊猫承担。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 同意上海比亚迪提出的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债权额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相关利息在下次执行时一并计算,并终结本 次执行。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 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民”)的购销合 同纠纷 2009年9月15日,比亚迪汽车作为原告因产品质量纠纷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利民赔偿 “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38,215.61元,原告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原告按废旧物资处理,并判 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10,079,163.24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2009年11月12日,山西利民对比亚迪汽车提起反诉,要求比亚迪汽车支付货款人民币16,423,500.09元及自2008年2 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5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 失人民币9,638,215.61元:比亚迪汽车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山西利民自行拉走,逾期不拉走,则由比亚迪汽车按 废旧物资自行处理: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9,163.24元:比亚迪汽车向山西利民支付 货款人民币4,833,140.8元。上述双方数额抵消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84,238.05元。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1,543元,反诉费人民币70,902元,由比亚迪汽车负担人民币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人民币170,902 2010年6月9日,一审被告山西利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比亚迪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比亚迪 汽车向其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23,500.0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F ins与 巨潮资识 wweninto com cn 中国证监会定信息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33 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济助方式。 2010年1月21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容。2010年8月24 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年9月28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申请。2010年12月31日,法庭批准 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2年5月24日进行了聆讯,2012年6月20日,法庭宣布判决,驳回 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2012年4月13日,被告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移 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2012年10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推迟原定于2012年10月18日关于以上申请的聆讯, 时间另行决定。 本公司为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 已拥有多项专利,具有独立的技术;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北 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2、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比亚迪”)和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的货款纠 纷 2005年4月25日,上海比亚迪作为原告因货款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熊猫支付购销 货款人民币5,200,074.50元和截止2005年5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5,000元,并承担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2005年9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京熊猫向上海比亚迪支付货款人民币5,200,074.5 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85元由南京熊猫承担。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 同意上海比亚迪提出的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债权额以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相关利息在下次执行时一并计算,并终结本 次执行。 目前,该诉讼案件处于执行中止状态。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 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民”)的购销合 同纠纷 2009年9月15日,比亚迪汽车作为原告因产品质量纠纷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利民赔偿 “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38,215.61 元,原告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原告按废旧物资处理,并判 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10,079,163.24 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2009年11月12日,山西利民对比亚迪汽车提起反诉,要求比亚迪汽车支付货款人民币16,423,500.09 元及自2008年2 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5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 失人民币9,638,215.61元;比亚迪汽车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山西利民自行拉走,逾期不拉走,则由比亚迪汽车按 废旧物资自行处理;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9,163.24元;比亚迪汽车向山西利民支付 货款人民币4,833,140.8元。上述双方数额抵消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84,238.05元。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1,543元,反诉费人民币70,902元,由比亚迪汽车负担人民币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人民币170,902 元。 2010年6月9日,一审被告山西利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比亚迪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比亚迪 汽车向其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23,500.0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 2010年9月8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二审第一次开庭)。2011年7月8日,该案件第三次开庭(二审第二次开庭)。 2012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书第一 五项: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比亚迪公司向山西利民 支付货款4877078.85元。双方所付金额相抵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元。一审诉讼费161543元, 反诉费70902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170902元,二审诉讼费231760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23176 山西利民负担208584元。因山西利民未能履行终审判决书,比亚迪汽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该案 业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一审己经作出对比亚迪汽车有利的判决: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 任公司已经不再为本集团供货且本集团己经重新选择供货商,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 4、HL大西洋有限公司( 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 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 David Peyser Sportswear,In 等与本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纠纷 (1)编号为08civ9352(AKH的第三方诉讼海事案件 2008年9月10日,本公司向SPC品牌有限公司( Spectrum Brands,Inc.)出口360箱镍氢电池,电池商标为“ Rayovac” 该批货物装载于“M/ V APL PERU”5号货舱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船主为HL大西洋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瀚海有限公 司( Hanseatic Lloyd schiffahrt gmbH&Co.KG)。2008年10月5日左右,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的货物着火引起船损和其他 货损。 2008年10月31日,克瑞斯体育北美有限公司( Chris sports North america,Inc.)等6家公司作为货物权利人对涉案船 舶“M/ V APL PERU”、货物承运人拉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Laufer Group International Ltd.)、匝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 海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基于海上运输事实,以承运人违反承运义务等理由向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日, 案件原告增加另一承运人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为被告,请求全体被告赔偿损失共计 428,328.50美元 2009年9月10日,在编号为08civ9352(AK案件中作为被告的H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公司向本公司、SPC品牌 有限公司提起第三方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承担其损失及费用共计250,000美元,此外还请求其承担 其他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第三方诉状及法院传票。 (2)编号为CV09-00169-RAJ海事案件 2010年5月7日, 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全国责任和火险公司( National Liability and Fire Company)等41 家原告向西雅图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对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提起诉讼,全体原告请求全体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约6,00000美元、共同海损及诉讼费用 本案与前述8ciw9352(AH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目前该案已移交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管辖,新案号为 10-CV-0610 010年11月4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原告诉状及传票。 报告期内,上述诉讼处于证据开示阶段,现阶段没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该诉讼对本公司经 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Ingenico工程工业与金融公司( Ingenico S.A.)(以下简称“ Ingenico”)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9日, Ingenico向法国南泰尔地区商事法庭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称本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存 在缺陷致其损害,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其遭受及将来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公司形象损失以及诉讼费共计9,703,000欧元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诉状及传票 Ingenico是一家生产支付终端机的法国企业。自2005年8月, Ingenico与 Uniross batteries公司就电池的生 议,由比亚迪锂电池负责生产电池芯,然后将电池芯卖给 Uniross Batteries公司装入其生产的电池中,并将该类 cnina 巨潮资识 wweninto com cn 中国证监会定信息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34 2010年9月8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二审第一次开庭)。2011年7月8日,该案件第三次开庭(二审第二次开庭)。 2012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书第一、二、三、五项;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比亚迪公司向山西利民 支付货款4877078.85元。双方所付金额相抵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元。一审诉讼费161543元, 反诉费70902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170902元,二审诉讼费231760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23176元, 山西利民负担208584元。因山西利民未能履行终审判决书,比亚迪汽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该案 业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一审已经作出对比亚迪汽车有利的判决;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 任公司已经不再为本集团供货且本集团已经重新选择供货商,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4、 HLL大西洋有限公司(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David Peyser Sportswear,Inc.) 等与本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纠纷 (1)编号为08 civ 9352(AKH)的第三方诉讼海事案件 2008年9月10日,本公司向SPC品牌有限公司(Spectrum Brands,Inc.)出口360箱镍氢电池,电池商标为“Rayovac”。 该批货物装载于“M/V APL PERU”5号货舱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船主为HLL大西洋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瀚海有限公 司(Hanseatic Lloyd Schiffahrt GmbH&Co.KG)。2008年10月5日左右,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的货物着火引起船损和其他 货损。 2008年10月31日,克瑞斯体育北美有限公司(Chris Sports North America,Inc.)等6家公司作为货物权利人对涉案船 舶“M/V APL PERU”、货物承运人拉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Laufer Group International Ltd.)、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 海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基于海上运输事实,以承运人违反承运义务等理由向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日, 案件原告增加另一承运人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为被告,请求全体被告赔偿损失共计 428,328.50美元。 2009年9月10日,在编号为08civ9352(AKH)案件中作为被告的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公司向本公司、SPC品牌 有限公司提起第三方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承担其损失及费用共计250,000美元,此外还请求其承担 其他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第三方诉状及法院传票。 (2)编号为CV 09-00169-RAJ海事案件 2010年5月7日,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全国责任和火险公司(National Liability and Fire Company)等41 家原告向西雅图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对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等5家被告提起诉讼,全体原告请求全体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约6,000,000美元、共同海损及诉讼费用。 本案与前述08civ9352(AKH)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目前该案已移交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管辖,新案号为 10-CV-06108。 2010年11月4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原告诉状及传票。 报告期内,上述诉讼处于证据开示阶段,现阶段没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该诉讼对本公司经 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Ingenico工程工业与金融公司(Ingenico S.A.)(以下简称“Ingenico”)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9日,Ingenico向法国南泰尔地区商事法庭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称本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存 在缺陷致其损害,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其遭受及将来可能遭受的物质损失、公司形象损失以及诉讼费共计9,703,000欧元。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诉状及传票。 Ingenico是一家生产支付终端机的法国企业。自2005年8月,Ingenico与Uniross Batteries公司就电池的生产达成协 议,由比亚迪锂电池负责生产电池芯,然后将电池芯卖给Uniross Batteries公司装入其生产的电池中,并将该类电池出售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 给 Ingenico用于其生产的支付终端机上。此后,含有该类电池的支付终端机发生了数起事故。 Ingenico诉称,为了减少该类 支付终端机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失,预计将在全球更换电池共计370,000个。 Ingenico要求本公司承担已收回泰 国和新加坡的2,593个电池组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技术鉴定费、员工所耗的额外时间费用、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费用共计 218,000欧元。另外, Ingenico基于仍在使用中的电池组数量和已发生的置换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其预估将来的物质损失 共计9,380,000欧元,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形象赔偿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05,000欧元。根据本公司对该类电池芯的测试,本公司 认为事故的原因不在于本公司的电池芯,因此,本公司要求 Ingenico寄来已发生事故的电池以供本公司进行检测,但 Ingenico 拒绝提供,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但始终未对事故原因达成一致 2012年5月25日,双方在南泰尔商事法庭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程序性开庭。由于当事人的延期申请,法院推迟了原定于2012 年10月9日针对案件程序性争议的裁定,该裁定将于2013年4月12日宣布。报告期内,案件并无重大进展。 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程序中,且本公司拥有有利的依据对抗原告的诉求,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 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和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 SPU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1年8月23日,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香港SPU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499,437.63美元(其中,3,550,000美元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 949,437.63美元为原告因被告违约另行以高价购买替代硅片,而对原告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损失),或由被告退还原告之前已 支付的3,550,000美元(如前述价格差异损失未获得香港高院支持):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费用和/或其他 救济责任。20∏1年9月30日,商洛比亚迪就前述请求,向香港高院提出简易判决申请,要求进行简易判决。香港高院于2012 年5月8日开庭审理该申请,并作出裁决:1、本案进入普通程序:2、SPU部分赔偿商洛比亚迪50%律师费用(后经双方协商确 定为压0,000)等。2012年6月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提出中期付款( Interim payment)申请,要求香港SPU公司先期返 还未交付的85%硅片价值3,017,500美元。香港高院于2012年8月17日就中期付款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下达口头命令: 1、香港SPU公司应于命令下达之日起28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2、香港SPU公司应承担商洛比亚迪因中期付 款申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2012年10月12日,因香港S門U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中期付款命令,商洛比亚迪向香港SPU公司发出 定要求偿债书( STATUTORY DEMAND),要求香港SPU公司在偿债书送达之日起21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否 则,商洛比亚迪将向法院提起对香港SP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2012年10月29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申请进行除权判决 ( unless order),香港高院于2012年11月2日下达命令:如果香港SP不能在7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其所 有针对本案的抗辩及反请求将均不予以支持,高院将下达裁决要求香港SPU向商洛比亚迪支付4,499,437.65美元及利息和相 关费用。2012年12月13日高院下达最终裁决( Judgment):香港SPU应向商洛比亚迪1、支付4,499,437.65美元:2、按8%年 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3、支付相关诉讼费用。2012年12月1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正式 提起对香港SP的破产清算申请,要求香港SPU偿还4,613,521.73美元及81,629.73港币(包括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香 港高院将于2013年2月20日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 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BYD Europe B Y.(以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 Upsolar Co.,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紛 因 Upsolar Co.,Ltd拒不履行其与欧洲比亚迪签署的《采购合同》、《产品订单》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按时支付货 款的义务并擅自主张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欧洲比亚迪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 Upsolar Co.,Ltd承担并支付剩余货款1,698,640.16美元、成品库存货款1,548,981美元 瑕疵品库存货款135,608美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38,322.92美元、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1,691,614.58美元、申请人垫付运费 64,000美元、备料损失1,663,018美元、申请人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美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4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件。2012年7月5日, Upsolar Co.,Ltd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反请求, 要求裁决欧洲比亚迪向其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97,295.84美元,以及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美元(暂计)。仲裁 庭于2012年10月19日、2012年11月15日分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12月28日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支持了欧洲比 chinas乡 巨潮资识 wweninto com cn 中国证监会定信息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全文 35 给Ingenico用于其生产的支付终端机上。此后,含有该类电池的支付终端机发生了数起事故。Ingenico诉称,为了减少该类 支付终端机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失,预计将在全球更换电池共计370,000个。Ingenico要求本公司承担已收回泰 国和新加坡的2,593个电池组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技术鉴定费、员工所耗的额外时间费用、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费用共计 218,000欧元。另外,Ingenico基于仍在使用中的电池组数量和已发生的置换费用,要求本公司承担其预估将来的物质损失 共计9,380,000欧元,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形象赔偿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05,000欧元。根据本公司对该类电池芯的测试,本公司 认为事故的原因不在于本公司的电池芯,因此,本公司要求Ingenico寄来已发生事故的电池以供本公司进行检测,但Ingenico 拒绝提供,双方经过数次协商,但始终未对事故原因达成一致。 2012年5月25日,双方在南泰尔商事法庭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程序性开庭。由于当事人的延期申请,法院推迟了原定于2012 年10月9日针对案件程序性争议的裁定,该裁定将于2013年4月12日宣布。报告期内,案件并无重大进展。 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程序中,且本公司拥有有利的依据对抗原告的诉求,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 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和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 SPU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1年8月23日,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香港SPU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499,437.63美元(其中,3,550,000美元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 949,437.63美元为原告因被告违约另行以高价购买替代硅片,而对原告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损失),或由被告退还原告之前已 支付的3,550,000美元(如前述价格差异损失未获得香港高院支持);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费用和/或其他 救济责任。2011年9月30日,商洛比亚迪就前述请求,向香港高院提出简易判决申请,要求进行简易判决。香港高院于2012 年5月8日开庭审理该申请,并作出裁决:1、本案进入普通程序;2、SPU部分赔偿商洛比亚迪50%律师费用(后经双方协商确 定为HK70,000)等。2012年6月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提出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申请,要求香港SPU公司先期返 还未交付的85%硅片价值3,017,500美元。香港高院于2012年8月17日就中期付款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下达口头命令: 1、香港SPU公司应于命令下达之日起28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2、香港SPU公司应承担商洛比亚迪因中期付 款申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2012年10月12日,因香港SPU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中期付款命令, 商洛比亚迪向香港SPU公司发出法 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香港SPU 公司在偿债书送达之日起21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否 则,商洛比亚迪将向法院提起对香港SPU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2012年10月29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申请进行除权判决 (unless order),香港高院于2012年11月2日下达命令:如果香港SPU不能在7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其所 有针对本案的抗辩及反请求将均不予以支持,高院将下达裁决要求香港SPU向商洛比亚迪支付4,499,437.65美元及利息和相 关费用。2012年12月13日高院下达最终裁决(Judgment): 香港SPU应向商洛比亚迪1、支付4,499,437.65美元;2、按8%年 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3、支付相关诉讼费用。2012年12月1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正式 提起对香港SPU的破产清算申请,要求香港SPU偿还4,613,521.73美元及81,629.73港币(包括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香 港高院将于2013年2月20日对该申请进行审理。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且诉讼系由于其他当事人侵害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权益的原因引起,因此,该诉讼对本 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 BYD Europe B.V.(以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Upsolar Co., 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因Upsolar Co., Ltd拒不履行其与欧洲比亚迪签署的《采购合同》、《产品订单》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按时支付货 款的义务并擅自主张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欧洲比亚迪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Upsolar Co., Ltd承担并支付剩余货款1,698,640.16美元、成品库存货款1,548,981美元、 瑕疵品库存货款135,608美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38,322.92美元、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1,691,614.58美元、申请人垫付运费 64,000美元、备料损失1,663,018美元、申请人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美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4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件。2012年7月5日,Upsolar Co.,Ltd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反请求, 要求裁决欧洲比亚迪向其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97,295.84美元,以及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美元(暂计)。仲裁 庭于2012年10月19日、2012年11月15日分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2年12月28日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支持了欧洲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