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并保 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特征 (三)意义
⚫ ⚫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并保 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 (二)特征 ⚫ (三)意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37条 (一)出让设立方式: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包括协议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商业、旅游、娱 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 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 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物权法》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 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 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37条 ⚫(一)出让设立方式:交易性、有偿性、期限性。 包括协议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商业、旅游、娱 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 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 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物权法》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 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 方式出让
。(二)划拨设立方式: ●公益性、无偿性、无期限、限制流通。 。《房地产管理法》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 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用地
⚫(二)划拨设立方式: ⚫公益性、无偿性、无期限、限制流通。 ⚫《房地产管理法》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 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用地
。(三)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 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 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转让:买卖、互换、出资、赠与 1、出让取得土地的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 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 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转让:买卖、互换、出资、赠与 ⚫1、出让取得土地的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 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 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