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承包方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难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 ●2、权利设定: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 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承包方式: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 ⚫2、权利设定:127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 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 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具体权利: 。(一)较长承包期以及期满后继续承包。126条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28条限制;133条允许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 。(三)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 得相应补偿。132条 (四)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取得
⚫三、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具体权利: ⚫(一)较长承包期以及期满后继续承包。126条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28条限制;133条允许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 ⚫(三)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 得相应补偿。132条 ⚫(四)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取得
(五)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 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 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特殊情形 ●2、调整:个别调整而非普遍调整
⚫(五)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 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 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特殊情形 ⚫2、调整:个别调整而非普遍调整
。(六)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 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 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小城镇:县级 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六)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 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 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 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 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 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小城镇:县级 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四、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造成永久性 损害; ·3、禁止抛荒: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 当收回耕地
⚫四、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造成永久性 损害; ⚫ 3、禁止抛荒: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 当收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