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 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 财产 (2)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 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 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 的利息。 (7)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 行清理。 8)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 停止追收。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需要进行 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9)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出售、转让股权所得收入计入破 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
计入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 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 财产。 (2)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 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 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 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 的利息。 (7)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 行清理。 (8)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 停止追收。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需要进行 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9)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出售、转让股权所得收入计入破 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
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 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于破产财产。 3.不计入破产财产的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 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剩余的部 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 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二)(2005年新增)破产债权的界定(P142) 考生注意两个问题:(1)别除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不属于 破产债权,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抵销权。例如,破产企业欠甲企业货款100万元,在 破产宣告前甲企业欠破产企业借款80万元,经过抵销后,甲企业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 1.应计入破产债权的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 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
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 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于破产财产。 3.不计入破产财产的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 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剩余的部 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 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二)(2005 年新增)破产债权的界定(P142) 考生注意两个问题:(1)别除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不属于 破产债权,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抵销权。例如,破产企业欠甲企业货款 100 万元,在 破产宣告前甲企业欠破产企业借款 80 万元,经过抵销后,甲企业的破产债权为 20 万元。 1.应计入破产债权的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 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