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 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 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二十条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四章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二十一条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 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 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 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 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11 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 利模式。 (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 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二十条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四章 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 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 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 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 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 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 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 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五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 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 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 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 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 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 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 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
12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 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 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二)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 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 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第五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 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 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 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 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 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 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 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
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 理。 第二十四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 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 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 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 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 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 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 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 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 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 g
13 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 理。 第二十四条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 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 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 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 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 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 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 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 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 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