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贷款承诺均适用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企业作为贷款 承诺发行方的,还适用本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 诺。 第八条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 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 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 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 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 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 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 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 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撒 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 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 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第九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
6 所有贷款承诺均适用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企业作为贷款 承诺发行方的,还适用本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 诺。 第八条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 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 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 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 本准则。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 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 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 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 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 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 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 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第九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条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 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 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 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 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 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 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 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三条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 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 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 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
7 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条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 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 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 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 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 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 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 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三条 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 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 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 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
债。 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 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 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 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 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8 债。 第十四条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 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 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 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 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 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 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 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 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 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 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 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 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问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 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 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问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 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 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 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 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 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9
9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 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 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 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 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 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 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 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 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 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 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 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 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 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 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 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 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 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 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 6
10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 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 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 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 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