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家知道,既然在诸法合一时期已经有了经济法,分离的问题 就不存在了。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是不同的。经 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和经济管理关系密切有关的经济 关系,而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主体方面,经济法的主体比较广泛,如经济管理机关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 人的经济联合体、进行经济活动时的非经济组织、公民、个 体户等。民法的主体则没有这么广泛。在调整方法方面,经 济法就总体说来,是运用隶属命令和平等协商相结合的方法。 在制裁上运用民事、行政和刑罚的方法。民法则采用当事人 之间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的方法。在处理的程序方面,经济 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事财产纠纷就没有仲裁这 个程序。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 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比行政法广泛得多。他们在调 整对象、主体、方法、程序上都有所不同。在调整对象方面, 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是显然不同的,各种经济协作 关系,行政法也是不能调整的。在主体方面,在政、企分开 后,一般说来是较易区分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时企业 的领导还是通过行政任命的,从中可以见到行政法的影响。在 调整方法方面,两者是不同的,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行政 制裁的方法,而经济法则使用综合的方法。在处理程序方面, 违反行政法时按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违反经济法时除了采用
家 知 道 , 既 然 在 诸 法 合 一 时 期 已 经 有 了 经 济 法 , 分 离 的 问 题 就 不 存 在 了 。 在 调 整 对 象 方 面 ,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是 不 同 的 。 经 济 法 调 整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以 及 和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密 切 有 关 的 经 济 关 系 , 而 民 法 主 要 是 调 整 公 民 个 人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 在 主 体 方 面 ,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比 较 广 泛 , 如 经 济 管 理 机 关 、 企 业 法 人 、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 各 种 形 式 的 不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的 经 济 联 合 体 、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时 的 非 经 济 组 织 、 公 民 、 个 体 户 等 。 民 法 的 主 体 则 没 有 这 么 广 泛 。 在 调 整 方 法 方 面 , 经 济 法 就 总 体 说 来 , 是 运 用 隶 属 命 令 和 平 等 协 商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在 制 裁 上 运 用 民 事 、 行 政 和 刑 罚 的 方 法 。 民 法 则 采 用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律 平 等 的 方 法 。 在 处 理 的 程 序 方 面 , 经 济 主 体 之 间 的 经 济 纠 纷 , 一 般 要 经 过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或 仲 裁 解 决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而 民 事 财 产 纠 纷 就 没 有 仲 裁 这 个 程 序 。 经 济 法 和 行 政 法 的 关 系 。 经 济 法 与 行 政 法 都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 经 济 法 所 调 整 的 经 济 关 系 比 行 政 法 广 泛 得 多 。 他 们 在 调 整 对 象 、 主 体 、 方 法 、 程 序 上 都 有 所 不 同 。 在 调 整 对 象 方 面 ,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与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是 显 然 不 同 的 , 各 种 经 济 协 作 关 系 , 行 政 法 也 是 不 能 调 整 的 。 在 主 体 方 面 , 在 政 、 企 分 开 后 , 一 般 说 来 是 较 易 区 分 的 , 企 业 、 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等 不 是 行 政 法 的 主 体 。 但 是 在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过 程 中 , 有 时 企 业 的 领 导 还 是 通 过 行 政 任 命 的 , 从 中 可 以 见 到 行 政 法 的 影 响 。 在 调 整 方 法 方 面 , 两 者 是 不 同 的 , 行 政 法 使 用 行 政 命 令 、 行 政 制 裁 的 方 法 , 而 经 济 法 则 使 用 综 合 的 方 法 。 在 处 理 程 序 方 面 , 违 反 行 政 法 时 按 行 政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 违 反 经 济 法 时 除 了 采 用 1 4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上述程序之外,还可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的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有关罪犯和刑罚的法 律规范。因此,涉及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和刑罚也都由刑法加 以规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贪污罪”和“渎职罪”。同时,对有关经济犯罪和量刑问题 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经济法规中,也有对经济犯罪处 以刑罚的规定。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定看作是刑事法律规 范,但是,毕竟出现在经济法规的条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 说,刑法与经济法也有密切的关系
上 述 程 序 之 外 , 还 可 运 用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 经 济 法 与 刑 法 的 关 系 。 经 济 法 与 刑 法 是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区 别 的 两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刑 法 是 规 定 有 关 罪 犯 和 刑 罚 的 法 律 规 范 。 因 此 , 涉 及 经 济 领 域 内 的 犯 罪 和 刑 罚 也 都 由 刑 法 加 以 规 定 。 例 如 ,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了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序 罪 。 ” “ 贪 污 罪 ” 和 “ 渎 职 罪 ” 。 同 时 , 对 有 关 经 济 犯 罪 和 量 刑 问 题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但 是 , 在 经 济 法 规 中 , 也 有 对 经 济 犯 罪 处 以 刑 罚 的 规 定 。 虽 然 我 们 可 以 将 这 些 规 定 看 作 是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 但 是 , 毕 竟 出 现 在 经 济 法 规 的 条 款 之 中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刑 法 与 经 济 法 也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5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第三章经济法的特征 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我国的经济法 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并 为之服务的。计划关系是一种纵向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经过 法律调整之后,又进一步指导各种橫向经济关系。这样,这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成为一个整体。不这样,就无法 保证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也可以这样说,我国正在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 运行机制,经济法正在适时地保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结 合,这正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我们再从计划与经济合同的 关系来分析,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就更为明显。例 如,国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与经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经济 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 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补充。基本建设的管理是纵向经 济关系,它是按隶属性质形成的。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 部门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 建筑安装合同关系等等,则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如果这两
第 三 章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和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节 经 济 法 的 特 征 一 、 经 济 法 具 有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统 一 性 。 我 国 的 经 济 法 是 建 立 在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和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的 基 础 之 上 , 并 为 之 服 务 的 。 计 划 关 系 是 一 种 纵 向 经 济 关 系 , 这 种 关 系 经 过 法 律 调 整 之 后 , 又 进 一 步 指 导 各 种 横 向 经 济 关 系 。 这 样 , 这 两 种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调 整 就 成 为 一 个 整 体 。 不 这 样 , 就 无 法 保 证 国 民 经 济 是 一 个 统 一 的 整 体 。 也 可 以 这 样 说 , 我 国 正 在 建 立 和 完 善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发 展 的 经 济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 经 济 法 正 在 适 时 地 保 证 计 划 经 济 和 市 场 调 节 的 结 合 , 这 正 是 经 济 法 的 重 要 特 征 。 我 们 再 从 计 划 与 经 济 合 同 的 关 系 来 分 析 , 经 济 法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统 一 性 就 更 为 明 显 。 例 如 , 国 家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与 经 济 合 同 有 密 切 的 联 系 。 经 济 合 同 既 是 使 国 家 计 划 具 体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的 重 要 形 式 , 又 是 制 定 计 划 的 重 要 依 据 和 必 要 的 补 充 。 基 本 建 设 的 管 理 是 纵 向 经 济 关 系 , 它 是 按 隶 属 性 质 形 成 的 。 而 建 设 单 位 与 勘 察 、 设 计 部 门 之 间 的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关 系 ,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企 业 之 间 的 建 筑 安 装 合 同 关 系 等 等 , 则 是 一 种 横 向 经 济 关 系 , 如 果 这 两 1 6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17 者之间不统一协调,基本建设是无法进行的。另外,我们从 单行经济法规本身调整经济关系的情况来考察,不少单行经 济法规本身就包含调整纵橫两方面的经济关系。如森林法在 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方面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作了专 门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可 以承包给集体或个人造林。这就在纵向管理关系中加入了平 等协商的橫向因素 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我国实行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经济法要更好地保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结合, 发挥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做到这一点就会在经济体制改 革、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中作出贡献。怎样才能做到呢?这 就必须在搞活市场的同时,对妨碍维护经济秩序的各种因素 和破坏市场调节的种种行为进行制约。这方面的法律还需不 断地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调整十分重要,不如此就会 破坏了市场秩序,从而影响市场调节时的稳定。我们必须运 用经济法来引导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更加有益于社会,同时取 缔经济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认为,违背社会主 义方向,妨碍社会主义协作,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国家、社 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 的这个特征将逐渐显现出来 、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经济法是由许多 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如果从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 许多经济法群所组成,每个经济法群又是由若干经济法规所 组成,每个法群又有相应的该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例 如,涉外经济法就是由若干经济法群所组成。其中《中外合
者 之 间 不 统 一 协 调 , 基 本 建 设 是 无 法 进 行 的 。 另 外 , 我 们 从 单 行 经 济 法 规 本 身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情 况 来 考 察 , 不 少 单 行 经 济 法 规 本 身 就 包 含 调 整 纵 横 两 方 面 的 经 济 关 系 。 如 森 林 法 在 调 整 纵 向 经 济 关 系 方 面 对 森 林 经 营 、 管 理 、 森 林 保 护 作 了 专 门 规 定 。 同 时 , 也 规 定 了 全 民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宜 林 荒 山 可 以 承 包 给 集 体 或 个 人 造 林 。 这 就 在 纵 向 管 理 关 系 中 加 入 了 平 等 协 商 的 横 向 因 素 。 二 、 经 济 法 在 市 场 调 节 中 的 稳 定 性 。 我 国 实 行 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 经 济 法 要 更 好 地 保 证 计 划 经 济 和 市 场 调 节 的 结 合 , 发 挥 在 市 场 调 节 中 的 稳 定 性 。 做 到 这 一 点 就 会 在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建 立 新 的 经 济 运 行 机 制 中 作 出 贡 献 。 怎 样 才 能 做 到 呢 ? 这 就 必 须 在 搞 活 市 场 的 同 时 , 对 妨 碍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的 各 种 因 素 和 破 坏 市 场 调 节 的 种 种 行 为 进 行 制 约 。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还 需 不 断 地 制 定 和 完 善 。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调 整 十 分 重 要 , 不 如 此 就 会 破 坏 了 市 场 秩 序 , 从 而 影 响 市 场 调 节 时 的 稳 定 。 我 们 必 须 运 用 经 济 法 来 引 导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行 为 更 加 有 益 于 社 会 , 同 时 取 缔 经 济 主 体 进 行 不 正 当 的 竞 争 行 为 。 一 般 认 为 , 违 背 社 会 主 义 方 向 , 妨 碍 社 会 主 义 协 作 , 侵 犯 消 费 者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 、 社 会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竞 争 行 为 都 是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经 济 法 的 这 个 特 征 将 逐 渐 显 现 出 来 。 三 、 经 济 法 在 组 成 和 内 容 上 的 综 合 性 。 经 济 法 是 由 许 多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所 组 成 。 如 果 从 经 济 立 法 的 角 度 来 看 , 它 是 由 许 多 经 济 法 群 所 组 成 , 每 个 经 济 法 群 又 是 由 若 干 经 济 法 规 所 组 成 , 每 个 法 群 又 有 相 应 的 该 法 群 的 基 本 法 起 带 头 作 用 。 例 如 , 涉 外 经 济 法 就 是 由 若 干 经 济 法 群 所 组 成 。 其 中 《 中 外 合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7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就是他们的基本 法。经济法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它与科学技术的密切联系方面 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标准》等等。经济法把 些技术性很强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定,对维护正常 的生产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就经济法 的功能来说,不外乎限制或促进两个方面。颁布经济法规,总 是要限制一些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促进一些经济关系的巩 固和发展。具体来说,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 于促进,有的法规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例如,在限制方面, 为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国务院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 暂行条例》。为了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 颁布了《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在促进方面,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增强其活力,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的,如《环境保护法》中就有“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定。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从具体的经济 法规来看,每一个法规都是针对某些经济关系,进一步规范 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国家针对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情况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压缩基建投资规模、控制社会集团购 买力,整顿市场秩序,严格金融管理,强化财政、税收的调 节职能,加强行政、经济和法制监督,为政清廉、严肃纪律 等方面公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保证了整顿、治理的顺利 完成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和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就 是 他 们 的 基 本 法 。 经 济 法 的 综 合 性 还 体 现 在 它 与 科 学 技 术 的 密 切 联 系 方 面 。 如 《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 《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 等 等 。 经 济 法 把 一 些 技 术 性 很 强 的 社 会 关 系 , 上 升 为 法 律 规 定 , 对 维 护 正 常 的 生 产 秩 序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四 、 经 济 法 在 功 能 上 的 限 制 和 促 进 的 一 致 性 。 就 经 济 法 的 功 能 来 说 , 不 外 乎 限 制 或 促 进 两 个 方 面 。 颁 布 经 济 法 规 , 总 是 要 限 制 一 些 经 济 关 系 的 发 生 , 或 者 促 进 一 些 经 济 关 系 的 巩 固 和 发 展 。 具 体 来 说 , 有 的 法 规 侧 重 于 限 制 , 有 的 法 规 侧 重 于 促 进 , 有 的 法 规 同 时 兼 备 这 两 种 功 能 。 例 如 , 在 限 制 方 面 , 为 了 控 制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 楼 堂 馆 所 建 设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为 了 有 利 于 抑 制 需 求 膨 胀 , 缓 解 市 场 供 需 矛 盾 , 颁 布 了 《 关 于 从 严 控 制 社 会 集 团 购 买 力 的 决 定 》 。 在 促 进 方 面 , 为 保 障 全 民 所 有 制 经 济 的 巩 固 和 发 展 , 增 强 其 活 力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 。 同 时 兼 备 这 两 种 功 能 的 , 如 《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就 有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和 “ 保 护 自 然 环 境 ” 的 规 定 。 五 、 经 济 法 在 作 用 上 的 针 对 性 和 效 益 性 。 从 具 体 的 经 济 法 规 来 看 , 每 一 个 法 规 都 是 针 对 某 些 经 济 关 系 , 进 一 步 规 范 经 济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 国 家 针 对 经 济 过 热 、 通 货 膨 胀 的 情 况 , 在 深 化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压 缩 基 建 投 资 规 模 、 控 制 社 会 集 团 购 买 力 , 整 顿 市 场 秩 序 , 严 格 金 融 管 理 , 强 化 财 政 、 税 收 的 调 节 职 能 , 加 强 行 政 、 经 济 和 法 制 监 督 , 为 政 清 廉 、 严 肃 纪 律 等 方 面 公 布 了 一 系 列 的 经 济 法 规 。 保 证 了 整 顿 、 治 理 的 顺 利 完 成 。 1 8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