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与国籍 1.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人民 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 (1)范畴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包括人民,也包 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 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两者在使用上也有区别。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而公民表达的是一个个体概念 即具体的个人。 3.国籍 国籍的含义。 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了公民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第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第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法律保障看,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方式 第一种,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第二种,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1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学习要求:不仅要掌握有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原理。还要重点把握我国宪法所规 定的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权利的分类、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一、公民与国籍 1.公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 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人民 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 (1)范畴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是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它包括人民,也包 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 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4)两者在使用上也有区别。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而公民表达的是一个个体概念, 即具体的个人。 3.国籍 国籍的含义。 国籍的取得方式: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对出生国籍,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基本义务,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根本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直接体现了公民在国家生活 中的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 第一,固有性与法定性; 第二,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 第三,普遍性与特殊性。 三、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界限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1.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法律保障看,可以分为三种具体方式: 第一种,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宪法的保障”; 第二种,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第三种,是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杈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 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但已经表现出这 发展趋向。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本身也是相对的 2.界限的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法理上可分为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 制约两种。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结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二,权利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机会均等”,是指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 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主要是形 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 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
2 第三种,是折衷型的保障方式。 2.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 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 实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但已经表现出这一 发展趋向。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1.界限的相对性 基本权利是有界限的,而且这种界限本身也是相对的。 2.界限的具体性 不同的基本权利的界限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在法理上可分为内在的制约和外在的 制约两种。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现行宪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结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二,权利的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充实;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内涵 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它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 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 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为“机会的平等”、“机会均等”,是指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 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主要是形 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 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
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形式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 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一,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 平等”,而法律内容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平等的 最基本的价值。 第二,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就不可能有实 施上的平等 第三,平等无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都是相对的,都是伴随着消灭阶级的过程而逐步实 现的。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 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监督权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 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动的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政治自由的六项内容中,言论自由居于首要的地位,是基础和核心。其他自由从 定意义上说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 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通过言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2)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个人利益的限制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3 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形式上平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 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 (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还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第一,平等首先是立法上的权利平等。立法平等“包括立法参与权平等和立法内容的 平等”,而法律内容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平等的 最基本的价值。 第二,法律的实施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权利平等,就不可能有实 施上的平等。 第三,平等无论在立法上或司法上都是相对的,都是伴随着消灭阶级的过程而逐步实 现的。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 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监督权等。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 35 条规定。 政治自由,即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动的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在政治自由的六项内容中,言论自由居于首要的地位,是基础和核心。其他自由从一 定意义上说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 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 (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通过言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2)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的享有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个人利益的限制。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采取预防制与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 体的自由 结社可分为两种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结社。属于经济活动自由的范畴,主要由民商法调整 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结社。又可分为两种: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审 批登记制度,而对其活动的管理,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与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5.政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精神,具体包括物质上、法律上、政策上的 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有:1989年10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会、 游行、示威法》:;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政治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法律 法律的限制作用与保障作用是统一的。限制不是目的,限制了滥用自由,实质上是为 保障合法的自由 (三)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41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 权六项权利 主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1.批评、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 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 3.取得赔偿权 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可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内心的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 由,包括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传教自由、捐赠自由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事宜,成为公民个
4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 体的自由。 结社可分为两种: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结社。属于经济活动自由的范畴,主要由民商法调整; 二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结社。又可分为两种: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审 批登记制度,而对其活动的管理,实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各级民政部门)与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5.政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我国宪法确立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精神,具体包括物质上、法律上、政策上的 保障。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有:1989 年 10 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集会、 游行、示威法》;1998 年 10 月国务院颁布的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政治自由的限制。对自由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法律。 法律的限制作用与保障作用是统一的。限制不是目的,限制了滥用自由,实质上是为 保障合法的自由。 (三)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 41 条具体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 权六项权利。 主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 1.批评、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 关国家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 3.取得赔偿权 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可分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内心的信仰自由;二是宗教活动自 由,包括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传教自由、捐赠自由等。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自由选择的事宜,成为公民个
人的私事。 宪法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坚持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是指有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 活动和享受其他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一)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我国宪法中隐含的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含义。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健康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7条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包括不受非法 搜查、拘禁、逮捕。 宪法也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见之宪法,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的特征 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 人格尊严的限制。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经住宅的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 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 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他 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5 人的私事。 宪法规定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三,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四,坚持宗教自治的原则。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是指有关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自 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 活动和享受其他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一)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我国宪法中隐含的权利。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含义。 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健康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 37 条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包括不受非法 搜查、拘禁、逮捕。 宪法也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设立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见之宪法,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 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的特征: 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 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 人格尊严的限制。 (四)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未经住宅的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机 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 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指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他 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