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经济法的效益性,从整体上看是明显的,改革十年来,人 民取得了实惠,各种单行的经济法规互相配合,取得了广泛 的经济效益。就是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有些产品的利润不 高,国家在价格上又加以限制,为了生产者的利益,有时甚 至要国家补贴。从表面看来,这些经济法规似乎没有效益。但 是,不这样,会引起更大的经济波动。应该说从整体上考察, 这种经济法规仍然发挥了效益。当新体制建立之后,这种状 况将不存在。从具体的经济法规来看,经济效益就更明显了 如《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的分布, 不但保护了稀有物种和生态平衡,而且还能保证每年获得大 量贵重的鹿茸、麝香等,可换回巨额的外汇。又如《全民所 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公布,在完善企业 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等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关于经济法具 有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特征,是从经济法总体上说的。具体 说来,有的侧重惩罚,有的侧重奖励,有的兼而有之。在惩 罚方面,有的经济法规规定了专章或专门条款。如设“法律 责任”、“监督与处罚”专章,其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罚则。有 时,在某个经济方面,还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做专门规定,如 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奖励 方面,专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兼 而有之的规定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单行法规中往往有 《奖励和惩罚》的专门规定。这些规定的出现,就说明了那种 认为法律不应该规定奖励的看法是片面的
经 济 法 的 效 益 性 , 从 整 体 上 看 是 明 显 的 , 改 革 十 年 来 , 人 民 取 得 了 实 惠 , 各 种 单 行 的 经 济 法 规 互 相 配 合 , 取 得 了 广 泛 的 经 济 效 益 。 就 是 在 新 旧 体 制 转 换 期 间 , 有 些 产 品 的 利 润 不 高 , 国 家 在 价 格 上 又 加 以 限 制 , 为 了 生 产 者 的 利 益 , 有 时 甚 至 要 国 家 补 贴 。 从 表 面 看 来 , 这 些 经 济 法 规 似 乎 没 有 效 益 。 但 是 , 不 这 样 , 会 引 起 更 大 的 经 济 波 动 。 应 该 说 从 整 体 上 考 察 , 这 种 经 济 法 规 仍 然 发 挥 了 效 益 。 当 新 体 制 建 立 之 后 , 这 种 状 况 将 不 存 在 。 从 具 体 的 经 济 法 规 来 看 , 经 济 效 益 就 更 明 显 了 。 如 《 关 于 积 极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指 示 》 的 分 布 , 不 但 保 护 了 稀 有 物 种 和 生 态 平 衡 , 而 且 还 能 保 证 每 年 获 得 大 量 贵 重 的 鹿 茸 、 麝 香 等 , 可 换 回 巨 额 的 外 汇 。 又 如 《 全 民 所 有 制 小 型 工 业 企 业 租 赁 经 营 暂 行 条 例 》 的 公 布 , 在 完 善 企 业 租 赁 经 营 ,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的 同 时 , 提 高 了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等 等 。 六 、 经 济 法 是 奖 励 和 惩 罚 相 结 合 的 法 律 。 关 于 经 济 法 具 有 奖 励 和 惩 罚 相 结 合 的 特 征 , 是 从 经 济 法 总 体 上 说 的 。 具 体 说 来 , 有 的 侧 重 惩 罚 , 有 的 侧 重 奖 励 , 有 的 兼 而 有 之 。 在 惩 罚 方 面 , 有 的 经 济 法 规 规 定 了 专 章 或 专 门 条 款 。 如 设 “ 法 律 责 任 ” 、 “ 监 督 与 处 罚 ” 专 章 , 其 中 有 专 门 条 款 规 定 了 罚 则 。 有 时 , 在 某 个 经 济 方 面 , 还 以 单 行 法 规 的 形 式 做 专 门 规 定 , 如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 关 于 违 反 财 政 法 规 处 罚 的 暂 行 规 定 》 。 在 奖 励 方 面 , 专 门 的 规 定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明 奖 励 条 例 》 等 。 兼 而 有 之 的 规 定 如 《 企 业 职 工 奖 惩 条 例 》 , 单 行 法 规 中 往 往 有 《 奖 励 和 惩 罚 》 的 专 门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的 出 现 , 就 说 明 了 那 种 认 为 法 律 不 应 该 规 定 奖 励 的 看 法 是 片 面 的 。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9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 济法规所体现的带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他不但符合客观的 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而且体现着党和国家的经济战略决策,反 映着全国人民调整经济关系的意志。他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 学结合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法律意识。在我 国表现为,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合法权益 的意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法 最本质的特征,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 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经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生产资料的所 有制形式,分配形式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 系。这些涉及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如经 济成份的结构及其法律地位;国家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和范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企业内部的各种形式 的责任制等等。具体的规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 充”;“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 化生活”;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
第 二 节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概 述 。 ( 一 )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含 义 。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就 是 经 济 法 规 所 体 现 的 带 普 遍 意 义 的 指 导 原 理 。 他 不 但 符 合 客 观 的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规 律 , 而 且 体 现 着 党 和 国 家 的 经 济 战 略 决 策 , 反 映 着 全 国 人 民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意 志 。 他 是 经 济 规 律 与 法 律 科 学 结 合 的 具 体 体 现 。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是 一 种 法 律 意 识 。 在 我 国 表 现 为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和 多 种 经 济 形 式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意 识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反 映 了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最 本 质 的 特 征 , 经 济 法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统 一 性 。 ( 二 ) 确 立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依 据 。 宪 法 规 定 的 经 济 制 度 是 确 立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重 要 依 据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经 济 制 度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之 一 , 它 主 要 包 括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 分 配 形 式 以 及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这 些 涉 及 我 国 经 济 法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各 个 方 面 : 如 经 济 成 份 的 结 构 及 其 法 律 地 位 ; 国 家 和 集 体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 计 划 经 济 与 市 场 调 节 的 结 合 ; 企 业 内 部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责 任 制 等 等 。 具 体 的 规 定 有 :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 是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 ; 个 体 经 济 、 私 营 经 济 ” 是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补 充 ” ; “ 在 发 展 生 产 的 基 础 上 , 逐 步 改 善 人 民 的 物 质 生 活 和 文 化 生 活 ” ; 允 许 外 国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在 中 国 2 0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 合作。”等等。这些规定的精神都要渗透在经济法规之中,毫 无疑问,这些都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 经济战略决策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经济 战略决策是党和国家进行经济建设时,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 的战略决策。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把全党工作的 着重点从1979年起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 决策。后来,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 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八中全会分别就城市和农村的经济体制 改革规定了具体的战略步骤,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1992年3月,中 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应“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开放把经济 搞上去。”①理所当然,这都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 (三)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依据。宪法规定的部门经济 制度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重要依据。如宪法规定的计划 经济制度、劳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等都是确立这些部门 经济法原则的重要依据。如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国家保障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保护和 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是确 立环境保护法原则的依据。 部门经济的方针、政策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主要依 据。如商业部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既是商业部门的经济 ①《人民日报》1992年3月12日
投 资 , 同 中 国 的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经 济 合 作 。 ” 等 等 。 这 些 规 定 的 精 神 都 要 渗 透 在 经 济 法 规 之 中 , 毫 无 疑 问 , 这 些 都 是 确 立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重 要 依 据 。 经 济 战 略 决 策 是 确 立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主 要 依 据 。 经 济 战 略 决 策 是 党 和 国 家 进 行 经 济 建 设 时 , 对 重 大 经 济 问 题 作 出 的 战 略 决 策 。 如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的 “ 把 全 党 工 作 的 着 重 点 从 1 9 7 9 年 起 转 移 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上 来 ” 的 战 略 决 策 。 后 来 , 十 二 届 三 中 全 会 的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和 十 三 届 八 中 全 会 分 别 就 城 市 和 农 村 的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规 定 了 具 体 的 战 略 步 骤 , 肯 定 了 农 村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 1 9 9 2 年 3 月 ,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会 议 认 为 , 应 “ 抓 住 机 遇 加 快 改 革 开 放 把 经 济 搞 上 去 。 ” ① 理 所 当 然 , 这 都 是 确 立 经 济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重 要 依 据 。 ( 三 ) 确 立 部 门 经 济 法 原 则 的 依 据 。 宪 法 规 定 的 部 门 经 济 制 度 是 确 立 部 门 经 济 法 原 则 的 重 要 依 据 。 如 宪 法 规 定 的 计 划 经 济 制 度 、 劳 动 制 度 、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等 等 都 是 确 立 这 些 部 门 经 济 法 原 则 的 重 要 依 据 。 如 在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规 定 , 国 家 保 障 自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保 护 珍 贵 的 动 物 和 植 物 。 国 家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 这 就 是 确 立 环 境 保 护 法 原 则 的 依 据 。 部 门 经 济 的 方 针 、 政 策 是 确 立 部 门 经 济 法 原 则 的 主 要 依 据 。 如 商 业 部 门 。 发 展 经 济 , 保 障 供 给 既 是 商 业 部 门 的 经 济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2 1 ① 《 人 民 日 报 》 1 9 9 2 年 3 月 1 2 日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政策,同时又是商业法的原则之一。又如环境保护部门。它 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 靠群众,大家动于,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正是确立环境 保护法原则的主要依据 部门的特点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一般依据。这也是 不可缺少的一个依据。如计划部门进行计划工作,必须正确 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这就是计划部门的特点。反映在 计划法的原则中,就形成“自觉依靠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原 则”、“计划的综合平衡原则”。又如交通运输部门,其特点就 是使用一定的交通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站、港、场 等设施,实现货物、旅客空间位置转移的生产活动。反映在 交通法的原则中,如“合理运输原则”、“联合运输原则”。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 生活。改善人民生活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渐进,离 开了生产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就无从谈起。就是在生产高 度发展之后,改善人民生活时,也还要注意发扬艰苦创业的 传统,注意克服分配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这正是社会发展 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所 决定的。这是制定各项经济法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 (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其他经济成分的 合法权益。当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
政 策 , 同 时 又 是 商 业 法 的 原 则 之 一 。 又 如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它 的 方 针 是 : 全 面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综 合 利 用 , 化 害 为 利 , 依 靠 群 众 , 大 家 动 于 , 保 护 环 境 , 造 福 人 民 。 这 正 是 确 立 环 境 保 护 法 原 则 的 主 要 依 据 。 部 门 的 特 点 是 确 立 部 门 经 济 法 原 则 的 一 般 依 据 。 这 也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个 依 据 。 如 计 划 部 门 进 行 计 划 工 作 , 必 须 正 确 反 映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的 要 求 , 这 就 是 计 划 部 门 的 特 点 。 反 映 在 计 划 法 的 原 则 中 , 就 形 成 “ 自 觉 依 靠 和 运 用 价 值 规 律 的 原 则 ” 、 “ 计 划 的 综 合 平 衡 原 则 ” 。 又 如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 其 特 点 就 是 使 用 一 定 的 交 通 工 具 , 通 过 一 定 的 交 通 线 路 和 站 、 港 、 场 等 设 施 , 实 现 货 物 、 旅 客 空 间 位 置 转 移 的 生 产 活 动 。 反 映 在 交 通 法 的 原 则 中 , 如 “ 合 理 运 输 原 则 ” 、 “ 联 合 运 输 原 则 ” 。 等 等 。 二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在 发 展 生 产 的 基 础 上 , 逐 步 改 善 人 民 的 物 质 和 文 化 生 活 。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只 能 在 发 展 生 产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渐 进 , 离 开 了 生 产 的 发 展 ,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就 无 从 谈 起 。 就 是 在 生 产 高 度 发 展 之 后 ,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时 , 也 还 要 注 意 发 扬 艰 苦 创 业 的 传 统 , 注 意 克 服 分 配 中 出 现 的 不 合 理 现 象 。 这 正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和 我 国 的 国 情 ( 人 口 多 、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 所 决 定 的 。 这 是 制 定 各 项 经 济 法 规 和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基 本 出 发 点 。 ( 二 )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经 济 为 主 体 和 其 他 经 济 成 分 的 合 法 权 益 。 当 前 , 以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允 许 和 鼓 励 其 2 2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特色之一。在 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对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全 民所有制经济,要不断促进其发展。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应 鼓励、指导和帮助它们发展。对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要求他们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 康发展。个体经济对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 人民生活需要、增强第三产业等都有重要意义。各种经济联 合体是一种松散的经济联合形式,他们按经济发展需要,在 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可以 跨行业、跨城乡、跨地区的进行联合,以利于发展优势、互 相支援,搞活经济。同时,我们还必须以法律形式确保建立 良好的吸引外资的投资环境,发展各种类型的中外合营企业 和外商独资企业。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协 调发展。只有贯彻这条原则,才能把计划的权威性与市场的 灵活性结合起来。计划的执行必须有权威,不但指令性计划 应该保证,就是指导性计划也需运用各种方法加以切实的保 障。但是,这种保证的结果又不能阻止市场的发展,而市场 的灵活又不能任意而为。怎样掌握相结合的分寸,这正是经 济法应该保证做到的。我们必须运用这种机制来保障国民经 济稳定协调地发展。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得越好,中国 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特色就越明显。计划经济所调节的主要是 针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包括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积累 与消费、产业结构以及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生产
他 经 济 成 分 的 适 当 发 展 ,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的 特 色 之 一 。 在 改 革 、 开 放 方 针 的 指 引 下 , 我 国 对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主 导 力 量 全 民 所 有 制 经 济 , 要 不 断 促 进 其 发 展 。 对 集 体 所 有 制 经 济 , 应 鼓 励 、 指 导 和 帮 助 它 们 发 展 。 对 私 营 企 业 , 包 括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 要 求 他 们 在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国 家 鼓 励 、 引 导 私 营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 个 体 经 济 对 发 展 生 产 、 活 跃 市 场 、 扩 大 就 业 、 满 足 人 民 生 活 需 要 、 增 强 第 三 产 业 等 都 有 重 要 意 义 。 各 种 经 济 联 合 体 是 一 种 松 散 的 经 济 联 合 形 式 , 他 们 按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 在 自 愿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打 破 地 区 、 行 业 和 所 有 制 的 界 限 , 可 以 跨 行 业 、 跨 城 乡 、 跨 地 区 的 进 行 联 合 , 以 利 于 发 展 优 势 、 互 相 支 援 , 搞 活 经 济 。 同 时 , 我 们 还 必 须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保 建 立 良 好 的 吸 引 外 资 的 投 资 环 境 , 发 展 各 种 类 型 的 中 外 合 营 企 业 和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 三 ) 计 划 经 济 与 市 场 调 节 相 结 合 ,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协 调 发 展 。 只 有 贯 彻 这 条 原 则 , 才 能 把 计 划 的 权 威 性 与 市 场 的 灵 活 性 结 合 起 来 。 计 划 的 执 行 必 须 有 权 威 , 不 但 指 令 性 计 划 应 该 保 证 , 就 是 指 导 性 计 划 也 需 运 用 各 种 方 法 加 以 切 实 的 保 障 。 但 是 , 这 种 保 证 的 结 果 又 不 能 阻 止 市 场 的 发 展 , 而 市 场 的 灵 活 又 不 能 任 意 而 为 。 怎 样 掌 握 相 结 合 的 分 寸 , 这 正 是 经 济 法 应 该 保 证 做 到 的 。 我 们 必 须 运 用 这 种 机 制 来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稳 定 协 调 地 发 展 。 计 划 经 济 和 市 场 调 节 结 合 得 越 好 ,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的 特 色 就 越 明 显 。 计 划 经 济 所 调 节 的 主 要 是 针 对 国 民 经 济 的 宏 观 管 理 , 包 括 调 节 总 供 给 与 总 需 求 、 积 累 与 消 费 、 产 业 结 构 以 及 与 国 计 民 生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要 产 品 生 产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