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经济关系也是不同的;新民主主义 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的其它 级阶段的经济关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各个特定条件下 的经济法的具体概念和对象必然是不同的。 ‘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由经济法本身固有特 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由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如计 划、财政、基本建设、工业企业等经济法律规范。这里要说 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各项经济法律的总称,因为经济法 律中还可能具有其他法律规范。所以,这样表述就更具备科 学性 定”这个词是经济法一般概念中决定性的重要词语。 含义是:经济法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只调整一部 分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这个调整范围在不同国家中, 因国情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其调 整范围也将变化。“一定”这个词使经济法一般概念具有一种 定量的要求。当我们结合具体的历史阶段考察时,“一定”的 范围就具体化了。于是具体的经济法概念和对象就呈现在眼 前。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概念与对象。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和经济 管理关系密切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所要求的。它较为准确地指出了所调 整的范围,但又没有将其完全固定。这是因为在相当长的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时期内,经济关系是和有计划商品 经济密切相关的。这时,新的经济主体大量涌现,多种权利
隶 制 国 家 和 封 建 制 国 家 的 经 济 关 系 也 是 不 同 的 ; 新 民 主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其 它 级 阶 段 的 经 济 关 系 也 会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 在 各 个 特 定 条 件 下 的 经 济 法 的 具 体 概 念 和 对 象 必 然 是 不 同 的 。 “ 各 项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 这 是 由 经 济 法 本 身 固 有 特 点 所 决 定 的 。 经 济 法 是 由 众 多 的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所 组 成 。 如 计 划 、 财 政 、 基 本 建 设 、 工 业 企 业 等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 这 里 要 说 明 的 是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是 各 项 经 济 法 律 的 总 称 , 因 为 经 济 法 律 中 还 可 能 具 有 其 他 法 律 规 范 。 所 以 , 这 样 表 述 就 更 具 备 科 学 性 。 “ 一 定 ” 这 个 词 是 经 济 法 一 般 概 念 中 决 定 性 的 重 要 词 语 。 含 义 是 : 经 济 法 不 是 调 整 所 有 的 经 济 关 系 , 而 是 只 调 整 一 部 分 经 济 关 系 , 是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 这 个 调 整 范 围 在 不 同 国 家 中 , 因 国 情 不 同 而 不 同 ; 在 一 个 国 家 的 不 同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 其 调 整 范 围 也 将 变 化 。 “ 一 定 ” 这 个 词 使 经 济 法 一 般 概 念 具 有 一 种 定 量 的 要 求 。 当 我 们 结 合 具 体 的 历 史 阶 段 考 察 时 , “ 一 定 ” 的 范 围 就 具 体 化 了 。 于 是 具 体 的 经 济 法 概 念 和 对 象 就 呈 现 在 眼 前 。 二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与 对 象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以 及 和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密 切 有 关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这 是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所 要 求 的 。 它 较 为 准 确 地 指 出 了 所 调 整 的 范 围 , 但 又 没 有 将 其 完 全 固 定 。 这 是 因 为 在 相 当 长 的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这 个 历 史 时 期 内 , 经 济 关 系 是 和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密 切 相 关 的 。 这 时 , 新 的 经 济 主 体 大 量 涌 现 , 多 种 权 利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9
10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义务关系交炽在一起,各种可变化的因素增多。同时,我国 所有制结构正在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 种所有制形式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正在实行以按劳分配 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在经济体制方面, 正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 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的调整对象是: (一)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 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组织内部的 经济关系;经济监督关系等。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关系,是国家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 和其他与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的组织、指 导、调节和监督的关系。如:确定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确定 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定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 的关系等。国家运用两种方式来进行管理。一种是反映在经 济行政上的直接隶属关系。这是政府机构在履行自己管理经 济的主要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即上下级之间的经济管 理关系。另一种是业务上的隶属关系。这经常是通过国家的 法律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同意和批准,使得同一级别的部门或 单位具有业务上的隶属。如财政、税收、外贸、能源等部门 的规定,其他同级部门都要遵守。整个国民经济管理就是这 样来体现的。人们通过经济立法,进行计划、组织、监督和 核算等经济活动,目的是达到最佳的配合,发挥最高的效率。 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 有:主管经济机关对下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综合领 导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业系统的经济管理关
义 务 关 系 交 炽 在 一 起 , 各 种 可 变 化 的 因 素 增 多 。 同 时 , 我 国 所 有 制 结 构 正 在 由 过 去 单 一 的 公 有 制 向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的 多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发 展 。 在 分 配 制 度 方 面 , 正 在 实 行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其 他 分 配 形 式 为 补 充 的 分 配 制 度 。 在 经 济 体 制 方 面 , 正 在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发 展 的 、 计 划 经 济 与 市 场 调 节 相 结 合 的 经 济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 具 体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 ( 一 )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包 括 : 国 家 对 经 济 的 管 理 关 系 ; 国 家 、 社 会 组 织 、 个 体 经 济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 ; 社 会 组 织 内 部 的 经 济 关 系 ; 经 济 监 督 关 系 等 。 国 家 对 经 济 的 管 理 关 系 , 是 国 家 对 生 产 部 门 、 流 通 部 门 和 其 他 与 生 产 流 通 直 接 有 关 的 部 门 进 行 集 中 统 一 的 组 织 、 指 导 、 调 节 和 监 督 的 关 系 。 如 : 确 定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 确 定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法 ; 确 定 计 划 经 济 与 市 场 调 节 的 关 系 等 。 国 家 运 用 两 种 方 式 来 进 行 管 理 。 一 种 是 反 映 在 经 济 行 政 上 的 直 接 隶 属 关 系 。 这 是 政 府 机 构 在 履 行 自 己 管 理 经 济 的 主 要 职 能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关 系 , 即 上 下 级 之 间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另 一 种 是 业 务 上 的 隶 属 关 系 。 这 经 常 是 通 过 国 家 的 法 律 规 定 或 上 级 机 关 的 同 意 和 批 准 , 使 得 同 一 级 别 的 部 门 或 单 位 具 有 业 务 上 的 隶 属 。 如 财 政 、 税 收 、 外 贸 、 能 源 等 部 门 的 规 定 , 其 他 同 级 部 门 都 要 遵 守 。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就 是 这 样 来 体 现 的 。 人 们 通 过 经 济 立 法 , 进 行 计 划 、 组 织 、 监 督 和 核 算 等 经 济 活 动 , 目 的 是 达 到 最 佳 的 配 合 , 发 挥 最 高 的 效 率 。 国 家 , 社 会 组 织 、 个 体 经 济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 。 这 些 关 系 有 : 主 管 经 济 机 关 对 下 属 企 业 组 织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综 合 领 导 机 关 对 社 会 组 织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行 业 系 统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1 0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11 系;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经济管理关系。国家通过经济法律、法 规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互衔接,使其协调合理。同 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在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违 反即依法制裁 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责任制、内部经济 承包制产生的经济关系。这些是经济法主体与其附属部门之 间,或者附属部门相互之间,及社会组织与职工个人之间的 承包经济关系。股份制的试行,使内部经济关系具有了改革、 开放的新内容 经济监督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 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法律 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将经济监督持之以恒,才能 防止经济领域里的弊端,改善经营管理,保证社会主义经济 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有: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环境保护关 系及劳动关系等。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即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 主体用平等协商有偿的方法进行的协作关系。还有一种特殊 情况,即没有隶属关系的经济主体,在指令性计划指导下,使 他们之间产生经济协作关系。如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经 济主体之间,在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竞争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情况 下,市场调节比重越来越大,直接的计划将越来越少,这就 给社会主义经济竞争创造了思想的条件。但是,开展经济竞
系 ; 国 家 对 经 济 特 区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国 家 通 过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他 们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相 互 衔 接 , 使 其 协 调 合 理 。 同 时 , 规 定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使 其 在 经 济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违 反 即 依 法 制 裁 。 社 会 组 织 内 部 的 经 济 关 系 。 包 括 经 济 责 任 制 、 内 部 经 济 承 包 制 产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 这 些 是 经 济 法 主 体 与 其 附 属 部 门 之 间 , 或 者 附 属 部 门 相 互 之 间 , 及 社 会 组 织 与 职 工 个 人 之 间 的 承 包 经 济 关 系 。 股 份 制 的 试 行 , 使 内 部 经 济 关 系 具 有 了 改 革 、 开 放 的 新 内 容 。 经 济 监 督 关 系 。 这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财 政 、 银 行 、 审 计 、 统 计 、 会 计 、 海 关 、 税 务 、 物 价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等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对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只 有 将 经 济 监 督 持 之 以 恒 , 才 能 防 止 经 济 领 域 里 的 弊 端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保 证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 ( 二 ) 与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密 切 相 关 的 经 济 关 系 。 这 些 关 系 有 : 不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协 作 关 系 ; 经 济 竞 争 关 系 ; 环 境 保 护 关 系 及 劳 动 关 系 等 。 不 是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协 作 关 系 。 即 行 政 上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主 体 用 平 等 协 商 有 偿 的 方 法 进 行 的 协 作 关 系 。 还 有 一 种 特 殊 情 况 , 即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经 济 主 体 , 在 指 令 性 计 划 指 导 下 , 使 他 们 之 间 产 生 经 济 协 作 关 系 。 如 不 同 地 区 、 部 门 、 行 业 、 经 济 主 体 之 间 , 在 指 令 性 计 划 指 导 下 的 经 济 协 作 关 系 。 经 济 竞 争 关 系 。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的 情 况 下 , 市 场 调 节 比 重 越 来 越 大 , 直 接 的 计 划 将 越 来 越 少 , 这 就 给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竞 争 创 造 了 思 想 的 条 件 。 但 是 , 开 展 经 济 竞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1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必须用经济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这 是维持和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保护了消费者的 正当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对各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取谛。如哄抬物价、不正当的廉价倾销、 不正当的招揽顾客、硬性搭配销售、有排他条件的交易等。在 垄断方面,也必须规定清楚的界线。如一方面不许可限制了 竞争的兼并和垄断,另一方面却允许向社会提供物美价廉商 品的企业通过合法竞争把低能的企业赶出市场。 环境保护关系。这是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 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对国家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劳动关系。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是人们 之间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所发生的关系。现阶 段我国的劳动关系涉及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如全民、集体 私营、经营单位、各种联合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股 份制企业等。调整好这方面的关系,对保障国民经济的顺利 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第二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 国家为了长治久安,总是要制定法律来调整经济关系的。不 论这种法律当时冠以什么名称,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 调整着经济关系。在各国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都是如此。 我国经济关系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地发展
争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关 系 , 也 必 须 用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进 行 调 整 。 这 是 维 持 和 保 障 正 常 经 济 秩 序 的 重 要 手 段 。 它 保 护 了 消 费 者 的 正 当 利 益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为 此 , 就 必 须 对 各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取 谛 。 如 哄 抬 物 价 、 不 正 当 的 廉 价 倾 销 、 不 正 当 的 招 揽 顾 客 、 硬 性 搭 配 销 售 、 有 排 他 条 件 的 交 易 等 。 在 垄 断 方 面 , 也 必 须 规 定 清 楚 的 界 线 。 如 一 方 面 不 许 可 限 制 了 竞 争 的 兼 并 和 垄 断 , 另 一 方 面 却 允 许 向 社 会 提 供 物 美 价 廉 商 品 的 企 业 通 过 合 法 竞 争 把 低 能 的 企 业 赶 出 市 场 。 环 境 保 护 关 系 。 这 是 因 保 护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而 产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这 些 关 系 的 调 整 对 国 家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活 环 境 、 生 态 环 境 , 对 经 济 的 发 展 有 很 大 影 响 。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与 劳 动 关 系 密 切 联 系 的 关 系 。 这 是 人 们 之 间 在 运 用 劳 动 能 力 、 实 现 劳 动 过 程 时 所 发 生 的 关 系 。 现 阶 段 我 国 的 劳 动 关 系 涉 及 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单 位 。 如 全 民 、 集 体 、 私 营 、 经 营 单 位 、 各 种 联 合 企 业 、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经 营 、 股 份 制 企 业 等 。 调 整 好 这 方 面 的 关 系 , 对 保 障 国 民 经 济 的 顺 利 发 展 有 重 大 的 影 响 。 第 二 节 经 济 法 在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经 济 法 在 各 国 的 法 律 体 系 中 都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这 是 因 为 , 国 家 为 了 长 治 久 安 , 总 是 要 制 定 法 律 来 调 整 经 济 关 系 的 。 不 论 这 种 法 律 当 时 冠 以 什 么 名 称 , 但 是 有 一 点 是 肯 定 的 , 他 们 调 整 着 经 济 关 系 。 在 各 国 各 个 社 会 历 史 发 展 阶 段 都 是 如 此 。 我 国 经 济 关 系 随 着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而 迅 速 地 发 展 1 2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13 起来,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主体,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经 济关系,迫切需要经济法去调整。于是,经济法在我国法律 体系中的地位也逐渐明确和重要起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 中,在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大潮推动下,经济法将显示出他 特有的重要意义,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我们坚信实践的发展必将进一步肯定以上的推论。但是, 与此有关,在理论上还必须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经济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一般说来,法的独立 部门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该法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 的不同社会关系;具有该法调整的不同方法,即国家在调整 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法,包括对违法行为 制裁的形式;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这 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形式。但是,应该明确的 是,有明确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条件。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 结底是派生的,是第二性的。因此,经济法具备上述条件,他 作为法的独立部门是毫无疑义的。这样,就更加确立了经济 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我们如果能说明他 们之间的区别,这就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是法的独立部门,也 更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着各自的经 济关系,因此是可以区别的。他们在调整对象、主体、方法、 处理程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些法学概念(法人、权 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又是共同使用的,关系是密切的。不 过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是从民法或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大
起 来 , 出 现 了 许 多 新 的 经 济 主 体 , 出 现 了 许 多 前 所 未 有 的 经 济 关 系 , 迫 切 需 要 经 济 法 去 调 整 。 于 是 , 经 济 法 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也 逐 渐 明 确 和 重 要 起 来 。 特 别 是 在 改 革 、 开 放 中 , 在 进 一 步 解 放 生 产 力 的 大 潮 推 动 下 , 经 济 法 将 显 示 出 他 特 有 的 重 要 意 义 , 并 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 占 有 突 出 的 地 位 。 我 们 坚 信 实 践 的 发 展 必 将 进 一 步 肯 定 以 上 的 推 论 。 但 是 , 与 此 有 关 , 在 理 论 上 还 必 须 说 明 以 下 两 个 问 题 。 一 、 经 济 法 是 法 的 一 个 独 立 部 门 。 一 般 说 来 , 法 的 独 立 部 门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 具 有 该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 即 法 律 所 调 整 的 不 同 社 会 关 系 ; 具 有 该 法 调 整 的 不 同 方 法 , 即 国 家 在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时 所 采 用 的 各 种 法 律 手 段 和 方 法 , 包 括 对 违 法 行 为 制 裁 的 形 式 ; 确 定 法 律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不 同 主 体 以 及 这 种 主 体 之 间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的 不 同 形 式 。 但 是 , 应 该 明 确 的 是 , 有 明 确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主 要 条 件 。 法 律 的 调 整 方 法 , 归 根 结 底 是 派 生 的 , 是 第 二 性 的 。 因 此 , 经 济 法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 他 作 为 法 的 独 立 部 门 是 毫 无 疑 义 的 。 这 样 , 就 更 加 确 立 了 经 济 法 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 二 、 经 济 法 与 相 邻 法 律 部 门 的 关 系 。 我 们 如 果 能 说 明 他 们 之 间 的 区 别 , 这 就 更 有 助 于 说 明 经 济 法 是 法 的 独 立 部 门 , 也 更 有 助 于 确 立 经 济 法 在 法 的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的 关 系 。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都 调 整 着 各 自 的 经 济 关 系 , 因 此 是 可 以 区 别 的 。 他 们 在 调 整 对 象 、 主 体 、 方 法 、 处 理 程 序 等 方 面 都 是 不 同 的 。 但 是 有 些 法 学 概 念 ( 法 人 、 权 利 能 力 、 行 为 能 力 等 ) 又 是 共 同 使 用 的 , 关 系 是 密 切 的 。 不 过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经 济 法 是 从 民 法 或 行 政 法 中 分 离 出 来 的 。 大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