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订《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1918年制订《韦伯波门法 、战时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备战),资 本主义经济法是为战争服务的。日本就公布了不少这方面的 法律,如《米谷配给统制法》、《军需公司法》、《战时紧急措 四、战后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经 济的干预,有的国家颁布了对部分私有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 律。德、日在二次大战中战败,被联合国部队占领。为了减 轻经济危机的冲击,颁布了一些稳定经济的法律。如《经济 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持定 不景气行业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等。 第四节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法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法已在孕育之中了。从 1927年建立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后,就开始了根据地的法制建 设,其中也包括经济法制建设。如1931年11月7日江西苏 区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其中包括了经济方面的规定。 、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经济法 在这个期间,经济法经历了它的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
反 托 拉 斯 法 》 , 1 9 1 4 年 制 订 《 克 莱 顿 法 》 和 《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法 》 , 1 9 1 8 年 制 订 《 韦 伯 波 门 法 》 。 三 、 战 时 经 济 法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 包 括 备 战 ) ,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法 是 为 战 争 服 务 的 。 日 本 就 公 布 了 不 少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 如 《 米 谷 配 给 统 制 法 》 、 《 军 需 公 司 法 》 、 《 战 时 紧 急 措 施 法 》 等 。 四 、 战 后 经 济 法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国 家 加 强 了 对 经 济 的 干 预 , 有 的 国 家 颁 布 了 对 部 分 私 有 企 业 实 行 国 有 化 的 法 律 。 德 、 日 在 二 次 大 战 中 战 败 , 被 联 合 国 部 队 占 领 。 为 了 减 轻 经 济 危 机 的 冲 击 , 颁 布 了 一 些 稳 定 经 济 的 法 律 。 如 《 经 济 稳 定 与 经 济 增 长 促 进 法 》 、 《 稳 定 国 民 生 活 紧 急 措 施 法 》 、 持 定 不 景 气 行 业 离 职 人 员 临 时 措 施 法 》 等 。 第 四 节 我 国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一 、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的 经 济 法 早 在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 经 济 法 已 在 孕 育 之 中 了 。 从 1 9 2 7 年 建 立 革 命 根 据 地 的 政 权 后 , 就 开 始 了 根 据 地 的 法 制 建 设 , 其 中 也 包 括 经 济 法 制 建 设 。 如 1 9 3 1 年 1 1 月 7 日 江 西 苏 区 成 立 了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 制 定 了 《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宪 法 大 纲 》 其 中 包 括 了 经 济 方 面 的 规 定 。 二 、 建 国 后 至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前 的 经 济 法 在 这 个 期 间 , 经 济 法 经 历 了 它 的 曲 折 的 发 展 过 程 。 新 中 4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5 国成立后,全面摧毁了国民党政府实施的法律制度。同时,我 们也制定和颁布了一批经济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对国民 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推动和保护作用。从50年代 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立法工作遭到挫折 和忽视。在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经济法制在 内,遭到严重摧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法的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 时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的决议,开 辟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纪元。会议在作出“全党工 作的着重点应该从1979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的同时,明确指出,我国经 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提出了解决 和推进这些工作的一系列措施。而且高瞻远瞩地提出要求 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问题。” 开始,重点是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规定农村生产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权因地 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瞎 指挥等。国家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如《经济合 同法》、《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后来,从1984年10月开始,重点进行了城市经济体制 改革。这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从微观经济机制到 宏观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农村改革继续深入,两者 结合相互推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肯定了我国必须在社会主
国 成 立 后 , 全 面 摧 毁 了 国 民 党 政 府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度 。 同 时 , 我 们 也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一 批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 这 些 经 济 法 规 对 国 民 经 济 的 恢 复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起 了 推 动 和 保 护 作 用 。 从 5 0 年 代 后 期 开 始 , 由 于 “ 左 ” 的 思 想 影 响 , 经 济 立 法 工 作 遭 到 挫 折 和 忽 视 。 在 十 年 动 乱 期 间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包 括 经 济 法 制 在 内 , 遭 到 严 重 摧 残 。 三 、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经 济 法 的 新 发 展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后 , 我 国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发 展 时 期 。 1 9 7 8 年 1 2 月 ,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历 史 性 的 决 议 , 开 辟 了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的 新 纪 元 。 会 议 在 作 出 “ 全 党 工 作 的 着 重 点 应 该 从 1 9 7 9 年 转 移 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上 来 ” 的 具 有 重 大 历 史 意 义 的 战 略 决 策 的 同 时 , 明 确 指 出 , 我 国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的 一 个 严 重 缺 点 是 “ 权 力 过 于 集 中 。 ” 提 出 了 解 决 和 推 进 这 些 工 作 的 一 系 列 措 施 。 而 且 高 瞻 远 瞩 地 提 出 要 求 “ 必 须 从 理 论 上 和 实 践 上 解 决 计 划 和 市 场 相 结 合 的 问 题 。 ” 开 始 , 重 点 是 进 行 农 村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推 行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 规 定 农 村 生 产 单 位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 他 们 有 权 因 地 制 宜 地 进 行 种 植 , 有 权 分 配 自 己 的 产 品 和 现 金 , 有 权 抵 制 瞎 指 挥 等 。 国 家 相 应 地 颁 布 了 一 系 列 的 经 济 法 规 , 如 《 经 济 合 同 法 》 、 《 关 于 发 展 社 队 企 业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等 。 后 来 , 从 1 9 8 4 年 1 0 月 开 始 , 重 点 进 行 了 城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这 时 以 增 强 企 业 活 力 为 中 心 环 节 , 从 微 观 经 济 机 制 到 宏 观 经 济 体 制 , 进 行 了 初 步 改 革 。 农 村 改 革 继 续 深 入 , 两 者 结 合 相 互 推 进 。 在 理 论 上 和 实 践 上 肯 定 了 我 国 必 须 在 社 会 主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5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颁布的重要经济 法规有:《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会计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等。 从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3月七届人大五 次会议。这是全面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与随之必要的整 顿治理时期。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 级阶段。”认为这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 依据。重申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和社会主义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了新的经济运行机制 从六个方面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它们是: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 业;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 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 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 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 不久,由于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 涨幅度过大。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治理 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必 须“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相互配套的全面改革。”这时公布的 重要经济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等。 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后,整顿治理告一段落。会议强调指
义 公 有 制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 颁 布 的 重 要 经 济 法 规 有 : 《 关 于 改 进 计 划 体 制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 、 《 会 计 法 》 、 《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等 。 从 1 9 8 7 年 1 0 月 党 的 十 三 大 到 1 9 9 2 年 3 月 七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 这 是 全 面 深 入 进 行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与 随 之 必 要 的 整 顿 治 理 时 期 。 党 的 十 三 大 明 确 了 “ 我 国 正 处 在 社 会 主 义 的 初 级 阶 段 。 ” 认 为 这 是 我 们 制 定 和 执 行 正 确 的 路 线 和 政 策 的 根 本 依 据 。 重 申 了 改 革 、 开 放 的 战 略 决 策 , 和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是 公 有 制 基 础 上 的 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 提 出 了 新 的 经 济 运 行 机 制 。 从 六 个 方 面 逐 步 建 立 起 有 计 划 商 品 经 济 新 体 制 的 基 本 框 架 。 它 们 是 : 按 照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原 则 , 搞 活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 促 进 横 向 经 济 联 合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加 快 建 立 和 培 育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系 ; 逐 步 健 全 以 间 接 管 理 为 主 的 宏 观 经 济 调 节 体 系 ; 在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的 前 提 下 继 续 发 展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 实 行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的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和 正 确 的 分 配 政 策 。 不 久 , 由 于 经 济 生 活 中 出 现 了 明 显 的 通 货 膨 胀 , 物 价 上 涨 幅 度 过 大 。 1 9 8 8 年 9 月 , 党 的 十 三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 “ 治 理 经 济 环 境 、 整 顿 经 济 秩 序 是 明 后 两 年 改 革 和 建 设 的 重 点 。 ” 必 须 “ 有 领 导 有 秩 序 地 推 进 相 互 配 套 的 全 面 改 革 。 ” 这 时 公 布 的 重 要 经 济 法 规 有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 、 《 禁 止 向 企 业 摊 派 暂 行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 《 全 民 所 有 制 小 型 工 业 企 业 租 赁 经 营 暂 行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条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等 。 七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后 , 整 顿 治 理 告 一 段 落 。 会 议 强 调 指 6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7 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突出经济建设 这个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 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在即将到来的经济发展高潮中,经济 法必将有一个大发展、大繁荣
出 : “ 必 须 毫 不 动 摇 地 长 期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 突 出 经 济 建 设 这 个 中 心 , 抓 住 有 利 时 机 , 调 动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 集 中 精 力 尽 快 把 国 民 经 济 搞 上 去 。 ” 在 即 将 到 来 的 经 济 发 展 高 潮 中 , 经 济 法 必 将 有 一 个 大 发 展 、 大 繁 荣 。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7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在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对象 经济法的一般概念与对象。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 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这就是经济法的一般概念, 他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对 古今中外经济法律的高度概括,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必然。下 面,我们来做一点分析。 调整”这个词表示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表 示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如经济法中的禁止性规范, 不许经济主体从事某种行为;义务性规范,要求经济主体必 须怎样行为;授权性规范,在一定限度内允许经济主体选择 定的行为方式。国家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来保证经济机制有 秩序地运转,将经济关系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 “经济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包括人们在物质资料 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各种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关系。显然,在不同社会制度 的国家,在不同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经济关系是大不一样的 如: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奴
第 二 章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对 象 与 在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第 一 节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和 对 象 一 、 经 济 法 的 一 般 概 念 与 对 象 。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一 定 经 济 关 系 的 各 项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这 就 是 经 济 法 的 一 般 概 念 , 他 所 揭 示 的 经 济 法 调 整 对 象 就 是 “ 一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 这 是 对 古 今 中 外 经 济 法 律 的 高 度 概 括 , 是 经 济 法 学 发 展 中 的 必 然 。 下 面 , 我 们 来 做 一 点 分 析 。 “ 调 整 ” 这 个 词 表 示 经 济 法 对 经 济 关 系 的 影 响 , 同 时 也 表 示 经 济 法 对 经 济 主 体 行 为 的 影 响 。 如 经 济 法 中 的 禁 止 性 规 范 , 不 许 经 济 主 体 从 事 某 种 行 为 ; 义 务 性 规 范 , 要 求 经 济 主 体 必 须 怎 样 行 为 ; 授 权 性 规 范 , 在 一 定 限 度 内 允 许 经 济 主 体 选 择 一 定 的 行 为 方 式 。 国 家 就 是 通 过 这 种 调 整 来 保 证 经 济 机 制 有 秩 序 地 运 转 , 将 经 济 关 系 纳 入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 “ 经 济 关 系 ” , 按 照 马 克 思 的 论 述 , 包 括 人 们 在 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 交 换 、 分 配 、 消 费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 实 际 上 就 是 各 种 经 济 主 体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关 系 。 显 然 , 在 不 同 社 会 制 度 的 国 家 , 在 不 同 社 会 发 展 历 史 阶 段 , 经 济 关 系 是 大 不 一 样 的 。 如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和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经 济 关 系 是 不 同 的 ; 奴 8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