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3 第二节民事责 第三节刑事责任………………………………1(760) 第十二编技术监督法 第一章技术监督法概述…… (761) 第一节技术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第二章计量法律制度…………………(767) 第一节计量法概述… 第二节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69 第三节量值传递(溯源)…………… 第四节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违反计量法的法律责任…………………………(783) 第三章准化法律制度…… (789 第一节标准化与标准化法 第二节标准的制定……………………… 第三节标准的实施 (80 第四节标准实施的监督……………………(803 第五节标准化法律责任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809) 第一节产品质量立法概述………… 第二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812) 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814) 第四节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817) 第五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821)
第 二 节 民 事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7 5 9 ) 第 三 节 刑 事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7 6 0 ) 第 十 二 编 技 术 监 督 法 第 一 章 技 术 监 督 法 概 述 … … … … … … … … … … … … ( 7 6 1 ) 第 一 节 技 术 监 督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 … … … … … … … … ( 7 6 1 ) 第 二 节 技 术 监 督 法 律 体 系 … … … … … … … … … … … ( 7 6 3 ) 第 二 章 计 量 法 律 制 度 … … … … … … … … … … … … … ( 7 6 7 ) 第 一 节 计 量 法 概 述 … … … … … … … … … … … … … … ( 7 6 7 ) 第 二 节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 … … … … … … … … … ( 7 6 9 ) 第 三 节 量 值 传 递 ( 溯 源 ) … … … … … … … … … … … ( 7 7 3 ) 第 四 节 计 量 器 具 的 监 督 管 理 … … … … … … … … … … ( 7 7 8 ) 第 五 节 违 反 计 量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 … … … … … … … … ( 7 8 3 ) 第 三 章 准 化 法 律 制 度 … … … … … … … … … … … … … ( 7 8 9 ) 第 一 节 标 准 化 与 标 准 化 法 … … … … … … … … … … … ( 7 8 9 ) 第 二 节 标 准 的 制 定 … … … … … … … … … … … … … … ( 7 9 3 ) 第 三 节 标 准 的 实 施 … … … … … … … … … … … … … … ( 8 0 0 ) 第 四 节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 … … … … … … … … … … … ( 8 0 3 ) 第 五 节 标 准 化 法 律 责 任 … … … … … … … … … … … … ( 8 0 6 ) 第 四 章 产 品 质 量 法 律 制 度 … … … … … … … … … … … ( 8 0 9 )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立 法 概 述 … … … … … … … … … … … ( 8 0 9 ) 第 二 节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 … … … … … … … ( 8 1 2 ) 第 三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 … … … … … … … ( 8 1 4 ) 第 四 节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制 度 … … … … … … … … … … … ( 8 1 7 ) 第 五 节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制 度 … … … … … … … … … … … ( 8 2 1 ) 目 录 1 3
14 日录 第十三编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一章经济仲裁的概述· ………(828) 第一节仲裁的概念和种类 (828) 第二节技术合同仲裁 ……(829) 第三节经济合同仲裁 第二章经济诉讼 ,, (837) 第一节经济诉讼概述 第二节经济审判程序 (843)
第 十 三 编 经 济 仲 裁 与 经 济 诉 讼 第 一 章 经 济 仲 裁 的 概 述 … … … … … … … … … … … … ( 8 2 8 ) 第 一 节 仲 裁 的 概 念 和 种 类 … … … … … … … … … … … ( 8 2 8 ) 第 二 节 技 术 合 同 仲 裁 … … … … … … … … … … … … … ( 8 2 9 ) 第 三 节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 … … … … … … … … … … … … ( 8 3 2 ) 第 二 章 经 济 诉 讼 … … … … … … … … … … … … … … … ( 8 3 7 ) 第 一 节 经 济 诉 讼 概 述 … … … … … … … … … … … … … ( 8 3 7 ) 第 二 节 经 济 审 判 程 序 … … … … … … … … … … … … … ( 8 4 3 ) 1 4 目 录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这个名词首先出现在1755年,由著名的法国空 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专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他 把经济法看成是分配法。根据我国许多学者的研究,一般认 为,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 的总称。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正是从这个 意义的理解上展开的 第一节经济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 济法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 果。当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处于自 然经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状态,那时法律是诸法合一的 理所当然,诸法之中是包括经济法的。恩格斯对此曾有过精 辟的描述。他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 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 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
第 一 编 经 济 法 基 础 理 论 第 一 章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经 济 法 , 这 个 名 词 首 先 出 现 在 1 7 5 5 年 , 由 著 名 的 法 国 空 想 共 产 主 义 者 摩 莱 里 在 他 的 专 著 《 自 然 法 典 》 中 提 出 的 。 他 把 经 济 法 看 成 是 分 配 法 。 根 据 我 国 许 多 学 者 的 研 究 , 一 般 认 为 , 经 济 法 是 指 国 家 调 整 一 定 经 济 关 系 的 各 项 经 济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研 究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历 史 过 程 , 正 是 从 这 个 意 义 的 理 解 上 展 开 的 。 第 一 节 经 济 法 是 社 会 生 产 发 展 的 必 然 产 物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上 层 建 筑 , 法 律 是 由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 经 济 法 也 是 由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的 , 而 且 是 社 会 生 产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当 人 类 社 会 从 原 始 共 产 主 义 社 会 进 入 阶 级 社 会 , 处 于 自 然 经 济 、 商 品 经 济 很 不 发 达 的 状 态 , 那 时 法 律 是 诸 法 合 一 的 。 理 所 当 然 , 诸 法 之 中 是 包 括 经 济 法 的 。 恩 格 斯 对 此 曾 有 过 精 辟 的 描 述 。 他 指 出 : “ 在 社 会 发 展 某 个 很 早 的 阶 段 , 产 生 了 这 样 一 种 需 要 : 把 每 天 重 复 着 的 生 产 、 分 配 和 交 换 产 品 的 行 为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规 则 概 括 起 来 , 设 法 使 个 人 服 从 生 产 和 交 换 的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1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很 清楚,这正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的情景,也正是经济法 产生的过程。 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 制度下,不同的国家中,经济关系各各不同,经济法也就各 不相同。 第二节古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和封建社会经 济法,也可称为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奴隶制社会经济法。最早出现奴隶制度的是古代东 方国家。公元前40世纪到前20世纪,埃及和西南亚两河流 域地区先后进入奴隶制社会;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开始的夏 代,进入奴隶制社会;欧洲,以公元前5世纪到4世纪的古 希腊奴隶制和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后2世纪古罗马的奴隶制 为最典型。其代表法律《楔形文字法》、仅汉穆拉比法典》中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有明确规定。 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经济法。上层建筑 并非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巨大的作用。经济法也正是这样,它在 革命性的变革中,发挥了开拓性的积极作用。《罗马法》就起 过这样的作用。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72年版,第538-539
一 般 条 件 。 这 个 规 则 首 先 表 现 为 习 惯 , 后 来 便 成 了 法 律 。 ” ① 很 清 楚 , 这 正 是 经 济 关 系 被 经 济 法 调 整 的 情 景 , 也 正 是 经 济 法 产 生 的 过 程 。 随 着 生 产 的 发 展 ,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的 社 会 制 度 下 , 不 同 的 国 家 中 , 经 济 关 系 各 各 不 同 , 经 济 法 也 就 各 不 相 同 。 第 二 节 古 代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古 代 经 济 法 , 一 般 包 括 奴 隶 制 社 会 经 济 法 和 封 建 社 会 经 济 法 , 也 可 称 为 前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法 。 一 、 奴 隶 制 社 会 经 济 法 。 最 早 出 现 奴 隶 制 度 的 是 古 代 东 方 国 家 。 公 元 前 4 0 世 纪 到 前 2 0 世 纪 , 埃 及 和 西 南 亚 两 河 流 域 地 区 先 后 进 入 奴 隶 制 社 会 ; 中 国 在 公 元 前 2 1 世 纪 开 始 的 夏 代 , 进 入 奴 隶 制 社 会 ; 欧 洲 , 以 公 元 前 5 世 纪 到 4 世 纪 的 古 希 腊 奴 隶 制 和 公 元 前 2 世 纪 到 公 元 后 2 世 纪 古 罗 马 的 奴 隶 制 为 最 典 型 。 其 代 表 法 律 《 楔 形 文 字 法 》 、 《 汉 穆 拉 比 法 典 》 中 对 经 济 关 系 的 调 整 都 有 明 确 规 定 。 二 、 从 奴 隶 制 社 会 向 封 建 社 会 转 变 的 经 济 法 。 上 层 建 筑 并 非 只 是 消 极 地 反 映 经 济 基 础 , 它 反 作 用 于 经 济 基 础 , 而 且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起 巨 大 的 作 用 。 经 济 法 也 正 是 这 样 , 它 在 革 命 性 的 变 革 中 , 发 挥 了 开 拓 性 的 积 极 作 用 。 《 罗 马 法 》 就 起 过 这 样 的 作 用 。 2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①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 第 2 卷 , 1 9 7 2 年 版 , 第 5 3 8 — 5 3 9 页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 三、封建社会经济法。西欧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罗马 帝国灭亡至18世纪,约存在13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一般 从春秋战国之交算起,延续2000余年。在一些国家,罗马法 又兴起,英国大宪章的制定。在中国的唐律、大明律中都有 详细地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定。 四、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经济法。这一时 期的经济法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 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代的法律形式,并推动 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日本的明治维新,曾 被日本学者称为“准经济法时代。” 第三节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失控,利 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经济而制定的经济法律。其发展大体分 为以下阶段 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时期。从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 纪70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各种强化横向经济 关系的经济法规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帝国主义时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时期。由 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资本主义世界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深 刻变化,直接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得到了充分发展。 1906年,德国学者怀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第一次从现代 意义上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范畴。美国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
三 、 封 建 社 会 经 济 法 。 西 欧 封 建 社 会 从 公 元 5 世 纪 罗 马 帝 国 灭 亡 至 1 8 世 纪 , 约 存 在 1 3 0 0 多 年 。 中 国 封 建 社 会 一 般 从 春 秋 战 国 之 交 算 起 , 延 续 2 0 0 0 余 年 。 在 一 些 国 家 , 罗 马 法 又 兴 起 , 英 国 大 宪 章 的 制 定 。 在 中 国 的 唐 律 、 大 明 律 中 都 有 详 细 地 调 整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规 定 。 四 、 由 封 建 社 会 向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转 变 的 经 济 法 。 这 一 时 期 的 经 济 法 适 应 了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为 促 进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的 形 成 、 巩 固 和 发 展 提 供 了 现 代 的 法 律 形 式 , 并 推 动 了 资 产 阶 级 统 一 国 家 法 制 的 客 观 进 程 。 日 本 的 明 治 维 新 , 曾 被 日 本 学 者 称 为 “ 准 经 济 法 时 代 。 ” 第 三 节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法 是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为 了 防 止 经 济 失 控 , 利 用 国 家 权 力 直 接 干 预 经 济 而 制 定 的 经 济 法 律 。 其 发 展 大 体 分 为 以 下 阶 段 : 一 、 自 由 竞 争 和 自 由 贸 易 时 期 。 从 1 8 世 纪 后 半 期 到 1 9 世 纪 7 0 年 代 ,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已 经 基 本 形 成 , 各 种 强 化 横 向 经 济 关 系 的 经 济 法 规 已 经 有 了 较 大 的 发 展 。 二 、 帝 国 主 义 时 期 。 在 1 9 世 纪 末 到 2 0 世 纪 初 , 各 主 要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先 后 进 入 了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即 帝 国 主 义 时 期 。 由 于 经 济 危 机 的 影 响 , 资 本 主 义 世 界 的 政 治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化 , 直 接 干 预 国 民 经 济 活 动 的 经 济 法 得 到 了 充 分 发 展 。 1 9 0 6 年 , 德 国 学 者 怀 特 在 《 世 界 经 济 年 鉴 》 上 第 一 次 从 现 代 意 义 上 使 用 了 经 济 法 这 个 范 畴 。 美 国 于 1 8 9 0 年 通 过 《 谢 尔 曼 中 国 经 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