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依法赋予或不赋予其资格的行政行为。根据《行 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特许应当通 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主 体违反上述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二)普通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按照 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认可 行政认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具备或不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行政行为,如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等。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54条的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 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 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 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 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行政核准 行政核准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行为,如夏善荣案最典行2006-91被诉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55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核准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 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 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 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确定主体 资格的行政行为,如赵秀斌案最指行第10号1被诉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称为登记的行政 决定都是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试比较北京希优案[最典行2011-7刀与成都鹏伟案[最典民2010-41、大庆振富案[最典民书2007-4]。 6
6 (一)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依法赋予或不赋予其资格的行政行为。根据《行 政许可法》第 53 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特许应当通 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主 体违反上述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二)普通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按照 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认可 行政认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具备或不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行政行为,如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等。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 54 条的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 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 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 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 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行政核准 行政核准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行为,如夏善荣案[最典行 2006-9]被诉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 55 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核准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 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 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 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确定主体 资格的行政行为,如赵秀斌案[最指行第 10 号]被诉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称为登记的行政 决定都是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56 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试比较北京希优案[最典行 2011-7]与成都鹏伟案[最典民 2010-4]、大庆振富案[最典民书 2007-4]
行政许可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但同时还要以单行法的规定为依据。具体说 来: (一)关于是否需要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许可法定原则即无法律即无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相对人的特定活动是 否需要经行政主体许可,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 章,以及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值得指出的是:第一,是否需要行政主体的许可, 不得以部门规章和较大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第二,在可 以作为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判别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上位法相抵 触的下位法不得作为依据。第三,有关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 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为依据。第四,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 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 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不得作为判别是否行 政许可的依据。第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不必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该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被停止实施后,就不 得再作为本行政区域需要行政许可的依据。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依据。 (二)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在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时,行政许可可以同时以《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为 依据。在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时,下列情形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第一,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 让的,从其规定。第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 及法定解释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从其规定。第三, 对《行政许可法》关于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以20日为限,以及可以延长 10日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对《行政许可法》关于依法应当 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对《行 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 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 方式作出决定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对《行政许可法》关 于行政认可,行政主体应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或根据申请人的专业 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对《行政许可法》关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在有多个 申请人符合条件、标准时批准顺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 对《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不 一致的,都不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7
7 行政许可应当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但同时还要以单行法的规定为依据。具体说 来:(一)关于是否需要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根据许可法定原则即无法律即无行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相对人的特定活动是 否需要经行政主体许可,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 章,以及国务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值得指出的是:第一,是否需要行政主体的许可, 不得以部门规章和较大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第二,在可 以作为是否需要行政许可判别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上位法相抵 触的下位法不得作为依据。第三,有关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 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章为依据。第四,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 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 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不得作为判别是否行 政许可的依据。第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不必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该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被停止实施后,就不 得再作为本行政区域需要行政许可的依据。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依据。(二)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在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时,行政许可可以同时以《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为 依据。在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时,下列情形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第一,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 让的,从其规定。第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 及法定解释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从其规定。第三, 对《行政许可法》关于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以 20 日为限,以及可以延长 10 日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对《行政许可法》关于依法应当 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对《行 政许可法》关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 期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对《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特许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 方式作出决定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对《行政许可法》关 于行政认可,行政主体应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或根据申请人的专业 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对《行政许可法》关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在有多个 申请人符合条件、标准时批准顺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 对《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单行法与《行政许可法》不 一致的,都不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