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条款的限制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要求,既要充分利用原则规定的灵活性 和适应性,有效制止各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又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和公 平竞争。 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 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 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 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三)一般条款的限制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要求,既要充分利用原则规定的灵活性 和适应性,有效制止各种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又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和公 平竞争。 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 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 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 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例如,在山东食品公司与马达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最高 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的 适用条件进行了阐释,即总体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 害 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 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归责性
例如,在山东食品公司与马达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最高 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一般条款的 适用条件进行了阐释,即总体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 害; 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 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归责性
(四)一般条款案件的司法类型 1.不当获得他人劳动努力成果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点并非是“权利规则”,而是一种义 务规则;目的在于倡导获取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其考量标准是 被告行为的道德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表述各不一致,如榨取、攀附、寄 生、不劳而获、搭便车
(四)一般条款案件的司法类型 1.不当获得他人劳动努力成果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点并非是“权利规则”,而是一种义 务规则;目的在于倡导获取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其考量标准是 被告行为的道德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的表述各不一致,如榨取、攀附、寄 生、不劳而获、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