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解读 主讲人:张波 E-mail:zhangbolaw@163.com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解读 主讲人:张波 E-mail:zhangbolaw@163.com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引言 1、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惑 (1)实践中的难点 (2)学习中的要点 (3)研究中的创新点 创新课题申报、论文选题 eg.人工智能;三网融合 2、经济法的解释力 3、经济法的回应性
引言 1、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惑 (1)实践中的难点 (2)学习中的要点 (3)研究中的创新点 创新课题申报、论文选题 e.g. 人工智能;三网融合 2、经济法的解释力 3、经济法的回应性
“竞争关系”的界定 “竞争关系”: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生产或经 营的产品具有同一性或者使用价值上的替代性,以 至于共同指向、分享或争夺相同的市场。 例:大众点评VS.百度地图
一、“竞争关系”的界定 “竞争关系”: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生产或经 营的产品具有同一性或者使用价值上的替代性,以 至于共同指向、分享或争夺相同的市场。 例:大众点评 VS. 百度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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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王老吉与加多宝案看我国的竞争立法
三、混淆行为 (一)法律依据(界定) 旧法条文 新法条文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联系: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 名商品; 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等): 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混淆行为 (一)法律依据(界定) 旧法条文 新法条文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 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 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 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 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 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 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 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