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对陪审制度持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同时对资产阶级国家的陪审制度又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因为资产阶级垄断了陪审法庭的法官职位,只有有产者才能有资格成为陪审法官,陪审法庭实质上成了维护资产阶级特权的机关。资产阶级垄断陪审法官职位后,贫穷被告人由和自已同类的人来审讯的权利就被剥夺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尽管依法设立的普通法庭和依法任命的法官在那个时代也是特权阶层的代表,但在马克思看来,由这样的法庭和这样的法官审判案件,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二、法官不能与自已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标准之一。三位一体,就使法官与当事人以及自已所处理的案件有了利害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认为,法官与控辩双方不应该有关系,应当独立于控辩双方,否则,就会与自已处理的案件产生利害关系。16
16 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对陪审制度持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同时对资产 阶级国家的陪审制度又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因为资产阶级垄断了陪 审法庭的法官职位,只有有产者才能有资格成为陪审法官,陪审法庭 实质上成了维护资产阶级特权的机关。资产阶级垄断陪审法官职位后, 贫穷被告人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的权利就被剥夺了。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一、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任何人都不能交由依法成立的法庭以外的法庭去审理。军事法庭 和非常委员会都是非法的。 尽管依法设立的普通法庭和依法任命的法官在那个时代也是特 权阶层的代表,但在马克思看来,由这样的法庭和这样的法官审判案 件,至少在形式上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二、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公正最起码的标准之一。 三位一体,就使法官与当事人以及自己所处理的案件有了利害关 系。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观认为,法官与控辩双方不应该有关系, 应当独立于控辩双方,否则,就会与自己处理的案件产生利害关系
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既然程序已经法定,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他们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遣责上。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观,本章思考题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立场??
17 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既然程序已经法定,那么就应当严格遵 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思想, 主要反映在他们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刑 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谴责上。 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程 序公正的刑事诉讼观。 本章思考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进行刑 事诉讼活动有何指导意义? 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 3.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待刑事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立场?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一、概述刑事诉讼构造就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纷而设立的框架结构的范畴。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二、职权主义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着侦查活动的开展;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8
18 第二章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一、概述 刑事诉讼构造就是用以描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为解决刑事纠 纷而设立的框架结构的范畴。 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 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 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目的密切关联,相互影 响。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又取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设计。 二、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 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 系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侦查机关(包括享有侦查职权的预审法官)主导 着侦查活动的开展;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三是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文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三是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四、混合式诉讼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进行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主要特点:0
19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式 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 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三是控 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四、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兼采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 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日本、 意大利等国家。 主要特点:一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 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进行 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二是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 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 作用。五、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刑事诉讼构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主要特点:
一是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二是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三是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色彩。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一)审判机关的性质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20
20 一是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二是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 则; 三是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 色彩。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一)审判机关的性质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指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 条 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 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 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 和拘留;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 鉴定和查询、冻结; (3)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措施; (4)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5)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