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尊重和保障人权;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V历史分析的方法V价值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V比较的方法V实证分析的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1.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11
11 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的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 经济分析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实证分析的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 1. 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2.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
3.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4.刑讯逼供合法化5.建立起了多种监督程序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最新进展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4.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5.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6.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2
12 3. 控诉和审判职能不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 4. 刑讯逼供合法化 5. 建立起了多种监督程序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四)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 以来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最新进展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4.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5. 制定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6.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正确地回答了这些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按马克思的理解,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就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形式为内容的实现服务。因而实体法作为内容,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形式即程序法。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13
13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马克思正确地回答了 这些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本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是内容, 而程序法则是表达内容的形式。 二、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按马克思的理解,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就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 现内容,形式为内容的实现服务。因而实体法作为内容,必然有与之 相适应的形式即程序法。 三、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 第一,肯定“公开的自由的诉讼”; 第二,承认资产阶级国家民主的诉讼原则与诉讼形式; 第三,揭露和批判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一、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押资产阶级不能容忍封建司法机关那种无视人权的司法专横,革命成功后便在宪法中写进了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押的规定,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逮捕和羁押的程序,以约束司法机关,防止司法专横。对于逮捕和押的法律限制,无疑有利于保障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这一历史进步,但对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时常违反法律,破坏逮捕和羁押的法治原则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避免审前长时间羁押,也是其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既反对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逮捕和押,也反对表面上“依法”但实际上不公正的速捕和羁押三、应当给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他都应当得到人道对待。因此,即使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也必须给予人道待遇。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没有把应给被告人人道待遇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系起来,但他们坚决反对那种粗暴对待羁押中的被告人的做法。4
14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一、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资产阶级不能容忍封建司法机关那种无视人权的司法专横,革命 成功后便在宪法中写进了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的规定,并在刑 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逮捕和羁押的程序,以约束司法机关,防止司法专 横。对于逮捕和羁押的法律限制,无疑有利于保障人权。马克思、恩 格斯重视这一历史进步,但对资产阶级国家机关时常违反法律,破坏 逮捕和羁押的法治原则的行为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二、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按照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避免审前 长时间羁押,也是其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既反对违 反法定程序实施的逮捕和羁押,也反对表面上“依法”但实际上不公 正的逮捕和羁押。 三、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根据资产阶级的人权原则,无论被告人是否有罪,他都应当得到 人道对待。因此,即使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也必须给予人道待遇。马 克思、恩格斯虽然并没有把应给被告人人道待遇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联 系起来,但他们坚决反对那种粗暴对待羁押中的被告人的做法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马克思、恩格斯赞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赞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马克思对法官和书报检查官所作的比较,清楚地阐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同。书报检查官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而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权力,这两种权力在行使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完全不同。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一、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恩格斯对陪审制的实行怀着一种积极的期待和肯定,认为陪审制的实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恩格斯看来,国民通过陪审法庭行使司法权,这既符合原则,又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司法权属于国民自己的权力,国民通过参加陪审法庭的审判活动,行使审判的权力,也就参与了国家的司法活动,让司法权这一“直接所有物”回到了自己手中。15
15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马克思、恩格斯赞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赞同法官独立行使审 判权。马克思对法官和书报检查官所作的比较,清楚地阐释了司法权 与行政权的不同。书报检查官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而法官行使的是司 法权力,这两种权力在行使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完全不同。 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1.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2.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3.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一、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恩格斯对陪审制的实行怀着一种积极的期待和肯定,认为陪审制 的实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恩格斯看来,国民通过陪审法庭行使司 法权,这既符合原则,又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因为“司法权是国民 的直接所有物”。司法权属于国民自己的权力,国民通过参加陪审法 庭的审判活动,行使审判的权力,也就参与了国家的司法活动,让司 法权这一“直接所有物”回到了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