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魏普南光朝 一、北周的官制玫革.(590) 二、北周的中央行政管理机枸.(591)》 三、北周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594) 四、北周官吏的管理制度.(595) 第四节北周的刑事法律制度.(597) 一、北周刑事立法的内容和原则.(598) 二、罪名.(599)》 三、刑名.(601) 第五节北周的民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604) 一、北周的民事立法.(604) 二、北周的婚姻家庭继承制度.(607) 第六节北周的经济法律制度.(608) 一、北周的土地立法.(608) 二、北周的税赋主法.(611》 三、北周的手工业和商事立法.(613) 四、北周的货币立法.(615) 第七节北周的司法、监察制度.(616) 一、北周的司法制度. .(616) 二、北周的监察制度.(619)
第一章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东汉末年,经过黄巾农民大起义的有力打击,中央集权力量 大大削弱,地方制据势力有了极大的发展。这些互相混战的武装 集团,“山东大者连都国,中者婴城邑,小者集阡陌,以还相吞 灭”①。在长期兼并战争的过程中,曹操打败了袁绍,统一了北方, “挟天子以令诸侯”,在政冶上取得了优势,并想乘胜统一全国。但 赤壁大战曹操失败以后,刘备与孙权各自巩固了自己的地位,三 国鼎立的局面遂告形成。公元220年,曹操死,子曹不废汉献帝, 自立为帝,国号魏,都洛阳。221年,刘备在蜀称帝,国号汉,都 成都。222年,孙权称吴王,229年正式称帝,国号吴,都建业 (今江苏南京)。直到280年晋灭吴,三国并立的局面才告结束。 三国时期,国家分裂,战争频仍,社会经济与文化事业虽然 有一定的发展,但却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雄。残酷的军事斗争, @《三国志·魏书·文帝纪》
2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愁就督南北朝 不仅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生产力,而且加重了人民的各种负担,所 以三国时期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一直都十分尖锐。封建统治阶 级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并打击和约束统治巢团内部的异已势力, 在加强军事机器的同时,还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中国封建专制主 义的法律制度自秦汉统一并确立以来,到三国时期又有了重大的 发展。以魏律为代表的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不论其内容或形式都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为两晋及隋唐以后建立完备的封建法律 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发展史 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元196年,曹操迁汉献帝都许昌,“奉天子以令不臣”,中 央政权实际上落到了曹操的手中,汉献帝成为名符其实的傀留.曹 操名为汉相,实力汉主,是一个掌握实权但未加冕的皇帝。220年 曹操死,子曹丕废汉献帝,自立为帝(文帝),正式建立魏朝,实 际上是曹操统治的继续。中经明帝曹敏。齐王曹芳,高贵乡公曹 髦,至陈留王曹奂,于265年被司马炎所废,曹魏政权遂告结束, 实际存在的时间共六十九年。在三国之中,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在汉律的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发展与变化,是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曹魏统治区的社会发展 曹魏政权虽然仅仅存在六十多年,但也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 的发展过程。在曹氏集团的统治下,北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军 事与文化都有极大的发展,尽管他们自已没有完成统一中国的任 务,但却为西晋王朝统一国家莫定了物质基础。 一、 曹操的屯田政策与北方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第一章曹藕政权的法任制度 3 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是豪强地主势力的兼并性与制据性的 恶性发展。而在地方割据势力的混战中,又充分暴露出他们的野 蛮性与破坏性,使社会生产力道到空前的摧残。时人仲长统说: “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无民者,不可胜数。”①广阔的中原地区变 成一片荆棘丛生的荒野。故曹操有诗云:“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 鸣。”充分刻画出当时的残破景象。 三国之中,曹魏政权占据中原,并跨有关中,自然条件比吴 蜀优越。但由于北方的经济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曹操虽想统 中国,而人力与物力的缺乏是使他称雄天下的一大障碍。在这种 情况下,曹操为了恢复和发展北方的经济,解决军粮不足与群众 生活需要的问题,就吸取两汉在边疆屯田的成功经验,推行了屯 田的制度,先在许昌地区取得经验以后,第二年便下令“州郡例 置田官”,把屯田制度推广到其他地区,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曹 操在实行屯田的同时,还采取了安定自耕农,保护社会生产力的 措施。他责成地方官吏大力招徕流民,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因为 自耕农有自己的土地和经济,有较其他劳动者为多的人身自由,因 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较高。但由于自耕农的经济力壁薄弱且不稳 定,往往因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和地主豪强的兼并迫害而成批的 破产和流亡。为了保护自耕农,曹操在攻克袁绍的根据地邺城后, 于204年领布了田租户调令,令日:“有国者者,不患寡而患不均, 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 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 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 ①《后汉书·仲长统传》
4 中国法制通安第三卷魏肾南北期 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①这种按户征收粮、绵、绢 的户调制,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曹操在颁布此令时还特别 强调“他不得擅兴发”,即不准地方官再乱收苛捐杂税,并严禁 “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应当指出,曹操的屯田政策及其他各项保护生产的措施,促 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据《晋书·食货志》载:“由于郡国 例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麋皆满。”而到曹魏后期, “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鸡犬之声、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 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昔日荒凉残破的局 面已为繁荣富庶的景象所取代。至曹魏末年,官府控制的人口有 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于八百六十一,比 前大为增加。经济发展和户口滋殖,自然是劳动人民辛勤努力的 结果,但曹操所实行的一些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也起了重要的 作用。 二、曹操对豪强大族的抑制及其开明的政玫治措施 东汉时期,豪强大族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大权,他们还占 有大量的土地,拥有由家兵、部曲组成的私人武装,成为当时左 右全国局势的力量,也是造成东汉末年政治腐败的一个原因。曹 操胸怀大志,为了壮大自己的势力,他虽然对各地豪强大族不得 不曲意拉拢,但在战胜袁绍以后,就力矫汉末的弊政,系统地推 行打击豪强大族的政策,企图抑制大族势力的发展。例如建安九 年(公元204年)九月,曹操令日:“河北櫂袁氏之难,其令无出 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