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這 加强,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在经过短暂的恢复期以后,开始了迅速 的发展.因迫切要求法律的统调整。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 要求,推动了明朝制定独立的《盐法立、《茶法》、《钞法、《税法和有 关的律例.使得封建的民事与经济法律达到了新的发展水平。法律 的相对完善义反转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最斤,唐宋以来封建法制建设经验的积券.不仅使得明朝法制 的起点较高,而月为其新发展准备了重要的思想、文化前提。若名 的唐朝法制是封建法制臻成熟的形态,朵朝的民与纶济立法 又将封建法制推进了·人步.这两朝(尤其是府朝)的法制资料和 立法与司达经验,受到明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吸取,洪心元 牛制定大明律时,朱元璋曾命“惴臣四人,同刑官讲佛律,{进二十 杀,”·作为制定大明律的依据.洪武七年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 士宋濂在进律表中?称:(大明律)“篇「引·准之丁唐,.个 六行有六条,分为_卷,或质或谁,或仍其」,务合轻宜之位” 这说明大明作既以唐律为基础,但义不泥F唐律,而是针对付宜, 有所发展。龙其是明律的结构由唐律的卜二篇精简为名例、更、户 礼,兵,刑、工七输.反映了按国家职能进行部门立齿的趋问.是传 统法律结构的口人进步。 此外.准,典、例,敕的相互为用: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密切配合: 行政法非的细密:民法律渊源的多样;经济法律的迅速增加等 等.都标志荇明代法律巴臻封生法律之集大城。 在法律实施上,門初统流者遵行朱元帝所确立的“册礼以导 明足·刑女 ±:
中国法酰通史第七款网 民,定律以绳顽”的指导思想,注意礼、法、情三者的结合,开创了以 会审为形式的复核制度。尤其在授法断罪上,由明初迄至成,宣两 朝是严于唐宋的,直到中叶以后,随者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所造 成的政治腐败,使得一切即定的成法都受到宦官非法专擅的冲击, 艰难缔造的法制秩序败坏了。法制的败坏,又加速了政治的腐朽 在这个恶性循环中,曾经赫精一时的明朝统治,终于土崩瓦解。 二、明朝法制建设的两个重要时期 自明代的法制建设,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重要时期。 (-.)开国时期 统一的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从消除元末各种腐败现象的消 极影响,迅速建立新秩序,以巩固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目标 出发,高度重视制定大明律和建立新的司法制度 从吴元年十二月制定的《大明令起、几经修订,至洪武二十年 最终完成了《大明律这部一代大法。 《大明律》七篇,460茶,无论形式与内容都较之唐宋律有所改 进。它“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明 朝的基本法典。由子朱元璋严令子孙世守《大明律》,群臣不得稍议 更改,内此《大明律》成为明朝辗转相承的“百代之准绳”。 除《大明律外,朱元璋根据“刑乱国用重典”的传统思想,为了 力矫元未纲纪废弛,宫吏恣纵的积弊,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 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御制 大洁》虽是法外之法,但却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极具权威的比附判 例同时,还从中撷取若十条附于《大明律》之后,使之上升为成法 1《进明神表
省一一言 名日《律诰》,直至成祖永乐十九年四月,基于形势日趋于稳定,才 宣布“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不许深文,安行榜文 条例”,①从前在司法中终止了对于《大诰》的适用。仁宣朝以后,不 仅终止《大诰》的效力,而且连同《律诰》兰十六条,一并废除不用。 明朝的司法制度,中央体制虽然基本沿袭唐宋旧制,但也有所 发展。簪如,洪武十七年建立了“三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 审”制度。三司之间既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也有严格的互相配合与 制衡关系,遇有重案疑案和死刑复核案件.则由三司会审。明朝的 会审制度开了清朝秋审制度的先河。 地方司法体制的主要变化是省设提刑按察使司,专“学一省刑 名按劾之事”,并为府县的上诉审。州县与里之间设立中明亭, “凡民间应有词状,许看老里长准受上本亭剖理。”由于户婚田土 类案件均须经过申明亭,树伽具有基层可法机关的性质。 随着明朝专制制度的加强,皇帝的亲军锦衣卫和内侍-一东 厂、西厂,也因皇帝特令而参子司法、侦捕与羁押。并有权出席法 司会审,名日“听记”。由于宦官势盛,常常使“法司掣肘”。砂对于宦 官作出的判决,法司虽然“词见其情”,也“不敢擅改一字”。!在中 国法制史土宦官公然檀权于司法是明朝所仅有的,它是专制制度 不断加强和口益衡朽的结果,何从厂卫插手于司法的事实中,也反 映了司法在国家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是勒索贪赃、鱼肉百姓 ①明太宗实录卷236 多《明史职官志影, 出《明史刑法志三 ;《明·孙念传
6 口人通米单土浅 的途径。随着宦官们揽权司法,使得过上完全非法的行为变为合 法,明朝法制的败坏也就不言而喻了。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莪 曾经愤怒地抨击说:“阉宾之祸.历汉,唐,宋相子无已,然未有明 之为烈也、.天下之刑狱,先东而后法间,其他无不皆然”, ()中后期 《大明律》制定以后.虽然朱心璋宜布为祖宗成法.“一竿不可 改易”,问毕竞与发展若的社会生活脱节.不盾日渐尖锐.至弘治 朝,被称为“中兴之令“的孝宗皇帝.励精图治,开言路.这时 大臣]州继提出分类编集茶准的年例.用以弥补《人明律的不足 以便情罪无遗”。弘治小年学宗皇帝附察臣议,下令修了《问刑 条例。出治「三年“月编成《问刑条例279条,“通行下” 弘治《问刑条例以明朝建国以来的社会生活发楼为依据,并 对已有的大址条例删繁就简.使之整齐划·,纠正了实际仟在着的 “以例代律”.“以例吹律”的弊病,成为“辅律而行”的重要立法 弘治以后,洁靖、万两朝也都遵循“辅律而行”的路线,修订 嘉靖问刑条例》和万方问刑条例。 弘治、嘉靖、方历j朝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厅断的重 要立法活动,它饰补了不变的(人明律,与可变的补会生活之问的 矛盾,起到了以例补律的作用.成为司法实钱巾的重要依据.既行 利法律的统·适用,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为泔朝的立法提供 」了城功的经验 1闲火行切水·变 总“空到明祖油字, s明通鉴.1
除《问刑条例》外.明朝中后期立法的另一重要成就是制定了 《大明会典为 弘、治十五年孝宗皂帝仿《唐六典的体例编成《大明会典》八十 卷、经过武宗时“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制”,正式颁行天卜,其后, 世宗付编成《益靖续纂会典;神宗时编成《万历重修会典方: 《大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学和例, 它收材于官修的律、令,礼、式、宪纲和诸司档案,资料广博,论述消 帝.是集明朝典章制度广·书的行政立法总:。清代五朝会典就是 仿明会典编制的。 明朝中后期的立法以出、治朝为最行成就,而月贯穿始终。品清 朝初期,在大学上:杨延和的辅佐下,比较重视法制,力矫前朝严刑 峻罚之弊,删革了德朝太监刘瑾为揽权售奸而制定的条例.并在 弘,治问刑条例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问刑条例方,I从“议大礼” 起·嘉靖政治开始走向腐败,华帝任意处岢大·义废医溢赦,破坏 “了法制的职能与严肃性.促进」统治集闭内部的矛盾.剧了明朝 政治的没落 神宗时蝴,除《问刑条例:外,人学上:米居正力图恢复太祖时期 法制测明、朝令夕的行政效率.因而推行“考成法”,并在清丈土 地的基础上,上式卜令全面实施“条鞭”法,进行中闲封建社会后 期项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们张居正死行,人广政息,神宗皇帝 儿}作不临朝治非.极端专制主义的积弊,已使明朝无力可天了 三、明朝法制的特点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近二下年以后建立起来的著名正 朝、封建社会听期的历史背景加给明朝法制以鲜明的特点, ()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简约,便∫百姓知法、守法与官吏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