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 政务办、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交通 水务、城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 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可以参 照执行。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 关授权后实施。 附图: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htp:∥/w.gz.gov.cn gago/s28ll/201808/8la975842588481lb73456cfd39079a0. shtml)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4 期 政务办、 国土规划委, 各区政府)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交通、 水务、 城管、 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 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可以参 照执行。 涉及突破现有法律、 法规、 规章的, 在法律、 法规、 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 关授权后实施。 附图: 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 http: / / www郾 gz郾 gov郾 cn / gzgov / s2811 / 201808 / 81a9758425884811b73456cfd39079af0郾 shtml) 12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 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 知》(国办发〔2018〕3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菅商环 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服务企业的改革态度,深度融合已有的改革成果 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以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为落脚点,以服务企业、 需求优先为着力点,在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打造“用地清单制、取地可实施”“审批 标准化、服务全过程”“减事项减材料、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工程改革试点,努力 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把广州构建成为全国社会 投资最便捷快速、投资可预期、政府管理透明、营商环境最好的地区。 (二)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 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 工程除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 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 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改革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重点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现有环 节耗时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等制约审批效率的问题,降低行政审批申报事项数量 和难度,向企业释放自主经营空间,菅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市场环境。建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4 期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 (社会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冶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 求, 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 强监管、 优服务, 提高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 知》 (国办发 也2018页 33 号) 的要求, 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深化 “放管服冶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 境的部署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 服务企业的改革态度, 深度融合已有的改革成果, 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 以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为落脚点, 以服务企业、 需求优先为着力点, 在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打造 “用地清单制、 取地可实施冶 “审批 标准化、 服务全过程冶 “减事项减材料、 打通最后一公里冶 的工程改革试点, 努力 构建科学、 便捷、 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把广州构建成为全国社会 投资最便捷快速、 投资可预期、 政府管理透明、 营商环境最好的地区。 (二) 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 改建、 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 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特殊工程和交通、 水利、 能源等领域的重大 工程除外),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 接入服务), 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 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 改革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 重点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解决现有环 节耗时长、 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等制约审批效率的问题, 降低行政审批申报事项数量 和难度, 向企业释放自主经营空间, 营造公平、 透明、 可预期的投资市场环境。 建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 立“一个系统联合审批,一张图报建,一张图验收”的审批体系,2018年底前,建 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将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分为一般项目、中小型建设项目、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 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4类。政府 部门审批时间:一般项目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中小型建设项目控制在38个工 作日以内,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8个工作日以内,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2个工作日以内。政府组织或购 买服务的技术审查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按需开展,时间控制在25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试点期间工 作开展情况,并广泛征求各部门、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在2019年6月前进一步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改革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创新推进“用地清单制”,强化“取地后可实施”。 1.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牵 头统一开展评估评价工作,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管理机构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 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 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取得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对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 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 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岀“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 筑节能、航空、人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 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 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 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交付 14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4 期 立 “一个系统联合审批, 一张图报建, 一张图验收冶 的审批体系, 2018 年底前, 建 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将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分为一般项目、 中小型建设项目、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 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 4 类。 政府 部门审批时间: 一般项目控制在 50 个工作日以内, 中小型建设项目控制在 38 个工 作日以内,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 28 个工作日以内, 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 22 个工作日以内。 政府组织或购 买服务的技术审查时间: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控制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 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按需开展, 时间控制在 25 个工作日以内。 根据试点期间工 作开展情况, 并广泛征求各部门、 企业、 公众意见和建议, 在 2019 年 6 月前进一步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 改革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 创新推进 “用地清单制冶, 强化 “取地后可实施冶。 1. 建立 “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冶。 土地在出让前, 土地储备机构牵 头统一开展评估评价工作, 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管理机构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 地震安 全、 压覆矿产、 气候可行性、 水土保持、 防洪、 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 评估工作, 在土地出让前取得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 对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 单位、 历史建筑保护、 古树名木、 危化品安全、 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 以及报建或验 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 提出 “清单式冶 管理要求, 包括: 用地规划条件、 建 筑节能、 航空、 人防工程、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 文物保护、 历史建筑保 护、 古树名木保护、 危化品安全、 交通 (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 等技术 设计要点; 供水、 供电、 供气、 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 需同步提 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 迁移要点。 国土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 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交付 14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 土地受让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 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单位:住 房城乡建设、水务、文物保护、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供电、燃气、 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 2.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 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 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 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 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 (牵头单位: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单位:水务、林业园林、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 核准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 按照“服务全周期一政府定标准一企业重实施—过程严监管”的原则,由建设 单位自行开展技术审查评估相关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彻底分离,强化企 业在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4.技术评审社会化,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深 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等相 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政府 部门不再组织社会投资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 备案,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防、水务、 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 式,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规划委) 对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4 期 土地受让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 不得 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土地储备机构, 配合单位: 住 房城乡建设、 水务、 文物保护、 林业园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供水、 供电、 燃气、 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 2. 实行 “豁免制冶, 企业取地后可实施。 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 免予办理用地 红线范围内供水、 排水工程开工审批、 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道路挖 掘审批、 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临时占用绿地审批、 砍伐迁移 (古树名木除外) 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 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 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 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 即建设单位 “取地后可实施冶。 (牵头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 配合单位: 水务、 林业园林、 交通、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核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 不作为项目审批或 核准条件。 (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环保局) (二) 审批标准化, 服务全过程。 按照 “服务全周期—政府定标准—企业重实施—过程严监管冶 的原则, 由建设 单位自行开展技术审查评估相关工作, 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彻底分离, 强化企 业在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地位和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4. 技术评审社会化,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深 度, 明确规划、 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 消防、 人防、 水务、 交通、 环保、 卫生等相 关设计指标要求, 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 大幅压减审批时限。 政府 部门不再组织社会投资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 备案, 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 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国土规划委, 配合单位: 发展改革、 财政、 公安、 人防、 水务、 交通、 环保、 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 BIM (建筑信息模型) 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 式, 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 (牵头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国土规划委) 对位于城市重要地段、 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 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 由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4期 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规划师按标准自行组织评审。需进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5.降低设计方案批复门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 査,设计方案审查征询环节由发证部门统一征询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 衔接)、人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意见按需征询,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 时答复。(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等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 布局进行深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 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 下,经国土规划部门论证审议明确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 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建立模拟审批机制,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环节可以提前开展, 符合要求的出具预批复文件,待资料齐全后更换正式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凭预批 复文件提前办理其他部门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住房城 乡建设、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推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制度,分类办理规划审批。对于规划明确的产业区 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可直接申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为2个工作日。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时间压缩为2 个工作日。 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时间压缩为10个工作日(含征询意见时间),建设 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为4个工作日。 可建用地面积小于1000方米或单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 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改建、扩建项目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 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 7.推进施工图联合审图。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施建筑、消防、人防等联合技 16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24 期 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规划师按标准自行组织评审。 需进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 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住房城乡建设委) 5. 降低设计方案批复门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 查, 设计方案审查征询环节由发证部门统一征询交通 (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 衔接)、 人防等部门意见。 其他部门意见按需征询, 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 限 时答复。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配合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 人防、 交通等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 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 根据实际功能 布局进行深化, 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 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 筑面积, 符合城市设计、 交通场地设计、 建筑间距退让、 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 下, 经国土规划部门论证审议明确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 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 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建立模拟审批机制, 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环节可以提前开展, 符合要求的出具预批复文件, 待资料齐全后更换正式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可凭预批 复文件提前办理其他部门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配合单位: 住房城 乡建设、 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 推行 “带方案出让用地冶 制度, 分类办理规划审批。 对于规划明确的产业区 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工业项目, 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 可直接申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时间压缩为 2 个工作日。 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工业项目, 设计方案审批时间压缩为 2 个工作日。 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时间压缩为 10 个工作日 (含征询意见时间), 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为 4 个工作日。 可建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或单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 免于单独批复设计 方案, 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加建、 改建、 扩建项目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 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 (牵头单位: 市国土规划委) 7. 推进施工图联合审图。 建立联合审图机制, 实施建筑、 消防、 人防等联合技 16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