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8期 (总第50期) 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出版 录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字〔2017]87号)…10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79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2020年煤电行业压减煤炭消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95号)…13 关于印发济宁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9号) 关于切实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字[2017]100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争创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7]10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10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8号)… 关于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号)…39 关于印发济宁市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21号)…49 【部门文件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7)51号)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764号) 关于印发《驻济大中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济人社发〔217)20号)…53 【人事任免】…… 大事记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目 录 2017 年第 8 期 (总第 50 期) 主管主办: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 16 日出版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16号) ……………………………………2 关于印发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17号) ……………………6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济政字〔2017〕87号) … 10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字〔2017〕91号) …………………… 11 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3号) ……………………… 12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2020年煤电行业压减煤炭消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7〕95号)… 13 关于印发济宁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8号) ………………………… 16 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9号) …………………… 17 关于切实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字〔2017〕100号) ………………………………………………………………………………… 18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争创一流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7〕101号) ………………………………………………………………………………… 21 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103号)………………………… 26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7〕28号) …………………………………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9号) ………………………………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0号) ……………………………… 31 关于印发济宁市2017年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8号)………… 33 关于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3号)… 39 关于印发济宁市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5号)……………… 41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17号)…………………… 44 关于印发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21号) … 49 【部门文件】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7〕51号) …………………………………………………… 50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7〕64号) ………………………………… 52 关于印发《驻济大中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20号)… 53 【人事任免】………………………………………………………………………………………… 57 【大事记】 …………………………………………………………………………………………… 58
市政府文件 JNCR-2017—0010003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8日 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内水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气象等部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五祭水文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 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理、重点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 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 水文水资源调査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 第七条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 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内容: 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第四条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建设;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2 市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 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7 月 28 日 JNCR—2017—0010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文条例》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 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 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与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 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 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 内水文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气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文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 理、重点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 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 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水文事业发展目标; (二)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 建设; 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
市政府文件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措施; 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监测等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 第八条市水文测站建设应当列入市水利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 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将 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 第十六条市水文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 专用水文测站。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水文监测项目。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市水文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定,保证测报质量。 第十条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误测,漏报、迟 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 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测资料。 承担。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第十一条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市行政区域按照国家、省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机构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旱情信息等水文情 构的行业管理。 报,并及时作出水文预报。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 第三章监测与情报预报 门、单位所设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九条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 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布制度 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和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发 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布 应急监测水平。 (一)重大水情预警、重大灾害性洪水情报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预报和旱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加强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构向社会发布; 体的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分析,为 (二)一般雨情、水情信息、洪水情报预报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和旱情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 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 加强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 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报信息。 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 保护水资源提供支撑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三)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 措施; (四)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 监测等; (五)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水文测站建设应当列入市水利基 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 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第九条 水文测站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 专用水文测站。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 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市水文机构审核, 报省水文机构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的撤销,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负责建设 和管理;设立单位无能力建设和管理的,可以委 托市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立单位 承担。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 构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 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和 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 应急监测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加强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等水 体的水量、水质及水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分析,为 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 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加强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作为确定区域用 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为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水资源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突发性水量变化和水体污染事件应急监 测体系,编制应急监测预案。 水量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汛、用水安全, 或者水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 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启动应急监 测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将 监测、调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市水文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 水文监测项目。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第十七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定,保证测报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缺测、误测,漏报、迟 报、错报、瞒报水文监测数据,不得伪造水文监 测资料。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省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旱情信息等水文情 报,并及时作出水文预报。 市、县(市、区)水文机构需要使用其他部 门、单位所设水文测站资料的,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 布制度。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发 布: (一)重大水情预警、重大灾害性洪水情报 预报和旱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向社会发布; (二)一般雨情、水情信息、洪水情报预报 和旱情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按照 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 报信息。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 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
市政府文件 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 于其他活动。 第四章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 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 )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水文站网技 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施。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 测资料等; 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第二十二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大 理制度。 型河道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1000米,中小型河道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 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 范、规程和规定整编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 水文机构汇交。 确定;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户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 当年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5日前向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 市水文机构汇交 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 第二十三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对汇交的水文 (三)用于气象观测的监测场地周边30米以 资料进行整编审查。 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 市水文机构应当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测站监测资料,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省水文 第二十八条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 机构汇交;其他水文测站、监测单位水文监测资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料,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编,形成水文监测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成果并刊印。 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 第二十四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 (一)水工程 监测资料。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制度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 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不得低于原标准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4 市政府文件 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四章 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资料,是 指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 定获取的原始资料和整编资料。主要包括: (一)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位、流量、泥 沙、水质、水温、冰情等; (二)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等; (三)降水量、蒸发量、墒情、水土保持监 测资料等; (四)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 水资料和河道、湖泊设置的排污口监测资料; (五)水文监测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 理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将当年 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国家、省水文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和规定整编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 水文机构汇交。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户 当年取用水情况的监测资料,于次年1月5日前向 市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三条 市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 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对汇交的水文 资料进行整编审查。 市水文机构应当将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专用 水文测站监测资料,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省水文 机构汇交;其他水文测站、监测单位水文监测资 料,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编,形成水文监测 成果并刊印。 第二十四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单位应当对 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得伪造、毁坏水 文监测资料。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制度。 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 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 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用 于其他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 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水文站网技 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 施。 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 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 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大 型河道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 1000米,中小型河道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 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 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 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 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 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 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用于气象观测的监测场地周边30米以 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 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第二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 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一)水工程; (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其他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市政府文件 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水文机构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 等内容。 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在通航河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 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 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活动 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第三十一条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 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 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 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行 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内从事下列活动: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机关、水文机构工作 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倾倒废弃物;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 的上空架设线路; 第七章附则 (五)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 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 坏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站房、缆道、专用道路、监职责做好水文监测管理工作。 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水准点、仪器设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备、通信设施、标志、船只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2017年7月28日印发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8期
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8 期 市政府文件 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 水文机构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 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 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 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 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通航河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 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 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 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 发性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 梁、船闸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一条 水文站网建设所需土地,应当 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 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 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 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 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 运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 (四)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 的上空架设线路; (五)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 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 坏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站房、缆道、专用道路、监 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水准点、仪器设 备、通信设施、标志、船只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 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 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活动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 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 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 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水文机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 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 职责做好水文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2017 年 7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