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旬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19年5月15日出版 日录 【省政府文件】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 通知(粤府〔2019〕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府〔2019〕43号)……… 【省政府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粤府函〔201996号)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财会〔201921号)……………………………3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 3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交〔2019)5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建设工作方案 (粤农农规〔2019〕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旬刊 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年第 期 年 月 日出版 目 录 省政府文件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粤府令第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 通知 粤府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通知 粤府 号 省政府函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粤府函 号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财会 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港口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 粤交 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一村一品 一镇一业 建设工作方案 粤农农规 号
【政策解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解读 【人事任免】 省政府2019年4月份人事任免… …48
政策解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解读 人事任免 省政府 年 月份人事任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2月2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9年4月25日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 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 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仼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岀评价 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 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 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号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已经 年 月 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省 长 马兴瑞 年 月 日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社会 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的内部审计工作 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 以下简称内部 审计机构 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 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实施独立 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 和建议 促进单位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结合 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机构设 置 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 职责权限 审计程序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结合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内部审计机构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 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 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 保障 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 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 道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 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 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
单位实际 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 法规 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内部审计机构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涉及审计计划确定 审计情况报告 违规事项处理 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 应当向本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督促落实内部审计 工作规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 保障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加强内部 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 道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 会计 经济 法律等专业背景 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 含中级 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 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独立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 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3期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 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 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 会计 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 资产 资源等分配 处置 管理 三 投资 基建管理 四 采购 招投标 合同管理 五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认真履职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 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 应当审定实施方案 加 强跟踪检查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 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 三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六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 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 协助本单位主要 负 责 人 督 促 落 实 国 家 审 计 和 内 部 审 计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