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12月30日第36期 (总第811期) 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自治区政府令第32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62号(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 安排的通知 (13) 2007年总目录……… …(14) 《公报》合订本邮购启事 本刊现有2003、2004、2006、2007年精装合订本,工本费每本均为72元,欢迎邮购并 请在汇款单上注明“购xx年合订本”及联系电话。 汇款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款人:广西公报室 邮政编码:530013 联系电话:0771-26263902837202
1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07 年 12 月 30 日 第 36 期 (总第 811 期) 目 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自治区政府令第 32 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33 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 号(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8 年部分节假日 安排的通知 ………………………………………………………………………………………(13) 2007 年总目录………………………………………………………………………………………(14) 《公报》合订本邮购启事 本刊现有 2003、2004、2006、2007 年精装合订本,工本费每本均为 72 元,欢迎邮购并 请在汇款单上注明“购 xxx 年合订本”及联系电话。 汇款地址:南宁市民生路 2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收 款 人:广西公报室 邮政编码:530013 联系电话:0771―2626390 2837202
自治区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 第32号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 用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 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 策措施 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 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 自治区主席陆兵 急预案 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 8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 第一章总则 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 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项 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 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合理确定。 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 外 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 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民主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
2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 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1 月 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8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 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 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 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 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 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 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 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 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 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 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 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 合理确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 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 民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
自治区政府令 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善决策规则。 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 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供常年决策咨询。 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 第七条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 (一)决策调研; 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 (二)征求意见; 取意见。 (三)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 (四)合法性审查; 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二章决策调研 第十五条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 第八条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认真研究,明确提岀意见并及时反馈 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 第九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公开征求意见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听证等方式。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 第十条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 第十八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 (一)决策事项; 选方案。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第三章咨询论证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 第十一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照下列要求进行:
3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 善决策规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 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 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八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 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 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 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 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 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 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 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 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 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 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 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 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 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 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 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 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 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 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 照下列要求进行:
自治区政府令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 第六章会议决定 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 第二十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 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议讨论决定。 证 第二十六条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 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料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 (一)决策事项报告; 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策的参考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 (六)其他有关材料。 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进行协调处理。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 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 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发表意见; 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 策。 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 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査,政府重大决策由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岀同意、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 括 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 规定; 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第三十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 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 见书。 主要报纸刊登
4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 前 10 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 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 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 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 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 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 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 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 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 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 策。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 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 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 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 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 见书。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 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 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 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 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 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 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 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 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 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 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 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 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 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 主要报纸刊登
自治区政府令 第七章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査,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 第八章附则 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 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施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 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主题词:行政工作制度决策△规定令 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7年11月15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第33号 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丝207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 ◆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地适用本办法。 82次常务会汉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自治区主席陆兵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
5 自 治 区 政 府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 2007 年 11 月 15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七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 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 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 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 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 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主题词:行政 工作制度 决策△ 规定 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7 年 11 月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2007 年 11 月 15 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 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 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