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 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罚款。超过营业范 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 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罚款。超过营业范 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 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一般要求 )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一般要求 (一)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 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统一收费,依法纳税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三)建立业务记录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 合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 费用,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 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统一收费,依法纳税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三)建立业务记录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 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 费用,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 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 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责任 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 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责任 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