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证员的资格管理 符合《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和助 理公证员。 非公证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公证业务
六、公证员的资格管理 符合《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和助 理公证员。 非公证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公证业务
第三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房地产中介服务,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设立房地产 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服务场所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没有 固定的服务场所,既不利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也 不利于服务对象的监督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房地产中介服务,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设立房地产 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二) 服务场所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没有 固定的服务场所,既不利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也 不利于服务对象的监督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有其必要的设施 (如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专业设备等)和经费。此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 人员是无法胜任的。这些专业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土木 工程师等)、财务会计人员(会计师)、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估 价师)、经济管理人员(经济师)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有其必要的设施 (如办公用房、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专业设备等)和经费。此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也是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四)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没有相应的专业 人员是无法胜任的。这些专业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土木 工程师等)、财务会计人员(会计师)、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估 价师)、经济管理人员(经济师)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例外,还应符 合法定程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 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 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 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例外,还应符 合法定程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设 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 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一 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