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中共中央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即“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 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1967年10月31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答复 《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时,明确主张全部城镇 土地收归国有。 到1982年,城市绝大多数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士 地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 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至此,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全国范围内已实现了土地的国有化
中共中央1956年有个原则指示,即“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 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 (四)通过法律程序把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1967年10月31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在答复 《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时,明确主张全部城镇 土地收归国有。 到1982年,城市绝大多数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土 地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 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至此,除台湾、香港、澳门外, 全国范围内已实现了土地的国有化
除了以上方式外,中国扩大城市国有土地还 有两种方式:购买与拨用。 购买:主要发生在1953年11月《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办法》公布以前的时期。当时国家机关、 企业、学校、团体以及公司合营企业等使用民族 资本家、房地产主或其他私人的土地,是通过购 买取得的。 拨用:把交给农民耕种的农村国有土地从农 民手里收回转为城市国有土地
除了以上方式外,中国扩大城市国有土地还 有两种方式:购买与拨用。 购买:主要发生在1953年11月《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办法》公布以前的时期。当时国家机关、 企业、学校、团体以及公司合营企业等使用民族 资本家、房地产主或其他私人的土地,是通过购 买取得的。 拨用:把交给农民耕种的农村国有土地从农 民手里收回转为城市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