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的沃制塘史笔明卷南唐 名,置于律首,并置八议于律书中,堪称“开晋唐宋明诸律之先 河”。0西晋时,又增损汉魏诸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定为二十 篇,其中将魏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二篇。西晋末年因西北各氏族的 进入,分裂为南北朝的对峙,自是法律也分为二“支。南朝多沿晋 律,法制上建树不多,而北方的拓跋氏,总结历代制律之经验,取精 用宏,既吸取汉律精神,也沿用魏晋之制,多次修订律令,尤其是后 魏世宗,本“循变协时,永作通制”精神,制成独擅一代之盛的北魏 律.:十篇,在刑法原则上有重人发展,编纂体例亦趋于“简要得 体”,是一部处于中国历代法律总结时期的法典。其后,著名的北齐 律就是以北魏律为基础损益修订成的,北齐律吸收魏晋立法经 验,校正古今,省并篇名,务存清约,“所增损十有七八”②共分为十 二篇,九百四十条,完成了魏肾以来法典体例由繁而简的改革。程 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说:“南北朝诸律,北优」南,而北朝尤以齐律 为最”。并认为“隋唐二代之律,均以此为蓝本”。 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还将律系的这种发展沿革列表如下: 法经一泰律议律·一魏律一晋律一梁律一陈律 :后周律 后魏律一 一北齐律 开垒律一尚律一米刑统一明律一清律 大业律 ①《九朝律考·魏律考序1995牛商务印书馆版. 空径树德:《九朝神考
9 后来的研究者对南北朝法律的发展脉络及其评价虽或有所不 同,但对《开皇律》主要承继《北齐律而来,则多数是认同的。降文 帝受周惮,所制定的《开皇律》不沿用周律,而以《北齐律》为蓝本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北周律模仿《尚书》《周礼》,杂采魏晋,篇 章条目繁多,“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心,故隋律依北齐而不采北周。 二是北齐既避免《北周律》刻意仿古的迂腐,又在内容上注意礼律 并举,使礼法揉合,互相渗透。这在儒家思想继汉的独尊儒术以夹, 已日益占统治地位的当时,是《北齐律》为隋朝所重的重要原时。当 然,说《开皇律》主要承继《北齐律》,并不能完全排除它受《北周律》 的影响。因为隋承北周,文帝不但曾任北周丞相,而且为北周制定 过《刑书要制》。开皇三年法典的主撰者裴政也曾参加周律的修订 工作,所以《开皇律的制定难免没有周律的影响。《旧唐书·刑法 志》也说:“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 平” 封建统治就其本质来说即是专制统治,在朕即国家,法自君出 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老,都小分重视运用法制武器来 强化其专制统治因而封建法制发展的总趋势,是个由不完善到 逐渐完善的过程。我们说隋唐法律是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实际:指 的是隋痔法律把历代封建王朝在法制上采取的进步性措施,加以 总结并吸收到自己的法制中来。特别是白汉代确立儒家思想的统 治地位以来,礼法结合一直成为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原则,礼法结 合之“道”,“德主刑辅”之“仁“和“中”,就是封建王朝统治者从实践 中总结出来的统治人民的基本经验。強大的秦王朝和附王朝一下 ①《隋书·刑法志
10 打国滋制道只第四参商唐 子土崩瓦解,给其后的统治者除了极大的震惧之外,还提出一个如 何从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的问题。唐太宗和长孙无忌、魏征 等辅弼大臣,经常聚在起议论的无非就是这个问题,一部“贞观 政要”记载的都是这方面的议论。总起来说,这种教训就是要从农 民起义中充分认识老百姓的力量,人心向背对封建统治的兴衰存 亡关系至大,从而迫使他们采取若干北步的措施。表现在法制上 就是要“约法省刑”。这就使得封建法律从秦的繁法苛刑开始,经过 汉代的改革,遂步由繁到简,由到觉地发展。一部《开皇律,··部 唐律,都只有十二篇,五百条,比起“繁如秋茶,密如凝脂”的秦法, 和“律令繁多,百又余万言”的汉法来,简约得多了,而就刑制来说, 附所确立的答、杖、徒、流,死五刑制,比起前朝历代的刑制都是最 轻的,唐沿隋制,仅在流刑上稍作改变,即三流各加千里,役期皆减 为·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附唐刑制十刑均为-·罪一刑,不用 罪数刑,这是封建法制中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对死刑,?唐在历代 王朝中也是最文明的,隋文帝废除警、枭,首定斩、绞两种为法定死 刑,庸代因之。唐律还规定,新法重则依照轻的旧法;新法轻,就依 新法。这已近似现代刑法的规定。其他诸如刑罚的加减,数罪俱发 的处理,以及对“存留养亲”,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的优待等 等,都比之过去合理。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有沿有 革,都是在礼法结合的原则下陈陈相内,一脉相承,而隋唐法律的 确把历代法律中比较合理、先进的东西汇集吸收进来,并有所进步 和发展。如果说,隋王朝的《开皇律》因促使中国封建法律统·一化和 规范化而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唐律继隋律之 精神.达到“一准乎礼”成为封建法律的楷模.其实质就是用律在隋 律基础上,把历代王朝礼法结合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总结提高,使礼
省一直 11 成为唐律的灵魂,唐律成为礼的法律表现 唐自安史之乱起,由于政局动荡,战乱频仍,社会关系的各个 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法制虽是唐前期之继续,但又非前期 法制之旧。从史籍所载唐后期的立法活动看,除次修格外,儿乎 没有修定过律、令,式,要立法是编撰格后敕和刑律类统。而格后 敕和刑律类统,其实质就是编敕。编敕取代了唐前期数年一度的对 律令格式的修改重定,因此,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不仅跻身 于正式法典.而且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远远超过律令格式等正 式法典。应该说,由唐前期的重视律令格式的修定,到唐斤期的凡 书“皆先检详制敕”.这是唐朝法制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后来五 代及赵宋即沿此发展而皆以编敕和刑律统类为基本法典,甚至发 展到“一断以敕”,以敕代律,盖源于此。 到了五代十国,社会动荡不宁,阶级矛盾尖锐,是中国封建社 会的乱世,历来被人们称为封建法制史上最混乱和最黑暗的时期。 五代十国承唐末之乱,立法主要是仿效唐末编纂格敕和刑律类统。 直至周世宗时,鉴干当时格敕条日繁杂又不统一,文字难懂,界限 不清,官史得以弄法舞义,陷害民众,乃诏令御史张是等注释删节, 并令千浦、范质等据文评议,详定为《刑统》,至公元958年,即显德 5年.又在此基础上编成《大周刑统21卷T,这是五代最著名的一 部法律.“刑名之要,尽统于此”,堪称为当时的一部刑法律百科 全书,在促进后周的政治,乃至改变唐末以来人分裂的局势,都起 了积极的作用,而《刑统》这种立法方式,也为后来宋代所采用。 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册府元电卷六召·【刑法部
12 中国法制通史第西参情唐 自成体系。而在中国古代法律系统的漫长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律是 其代表,隋唐律作为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者,它首先是集律之大成 中国封建法制历代密密相接,彼此相应之主线即是起自战国初创 之《法经》,而完善于隋唐的律典,隋唐律的成就,实为包含前朝各 代立法者心力造诣的结晶。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说过一句很精辟 的话:“不读唐律,不能知光秦历代律令因草之宜。”这说明唐律与 历代律典之间的来龙去脉的嬗递关系。这是我们研究隋唐律者所 当记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