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注 略了理论上的概括和论证,这种研究方法,不但不容易充分揭示唐 律的本质特点,也难以从中获取规律性的认识以作为历史的借鉴: 另一种偏向是着重从宏观上去研究,虽然注意到运用马克思义 的立场、规点和方法作指导,但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论证的工作 则跟不上,影响了研究工作的深度。我们认为,研究历史无疑要采 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而实事求是的本身就既要实其“事”,也要求其 “是”。实事与求是相辅相成,相得益衫,绝不可偏废,故而历来史学 研究都提得史论结合。今天的唐律研究,由前人对有关资料进行 了大量的搜集、整理和考证工作,已保存下来浩瀚的典籍资料,而 诸如敦煌、叶鲁番的唐文书出上,又不断地发掘出新的文献资料, 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不断开拓唐律的研究领域,并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唐律研究进·步引向深 入,我们撰写《中国法制通史》的《第四卷附唐》卷,正是以此为努力 方向,力图在现有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有所前进,有所发展.其中涉 及研究界看法分歧的些问题,我们在提!自己的看法的同时,对 于比较有影响的、言之成理的不同看法,也加以介绍,以供读者参 考定夺。比知说,法史界万来认为中国封建法律重刑轻芪,而自商 鞅受《法经以相茶,攻法为律之后,历代王朝制定的律典,实质上 都是刑法,因而研究唐律者,往往单从刑法的角度去说明问题。其 实,从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已表明,律自秦开始也不完朵是刑法, 秦律巾的仓律、田律、金布律等,都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汉斥秦 制,汉律中的上计律、钱律等也不是刑法。当然,即使是秦汉法律或 其他朝代的法律,也有些刑法是不包括在律里面的.为了较全而地 反映唐律的内容,我们特地在本书中,设立《唐朝的经济法律》和 《唐朝的民法律等篇章。至广《唐六典的性质,历来若见仁
4 中国法制通史第四我喷店 智老见智,我们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也将学术界主要的分歧看法 介绍给读者。 隋唐法律是隋唐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反映和产物。马克 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精辟地分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 建筑之间的这种关系,指出“人们的生产关系,应当表现为法律关 系和政治关系”,封建经济的根木在于农业,封建地租剥削形态主 要取决上土地制度。因而封建统治者历来十分重视运用学握的母 家机器,制定和推行符合白身利益的土地占有制度,而法律也成为 维护这种土地占有制的工具。 隋朝建立后,在经济上主要是实行沿袭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和 推行大索貌阅及输籍法,从而使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了全国大多 数农户,保证了朝廷的赋税财政收入,对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重要 的作用。故史称“隋代之盛,实由于此”心而均田制和大索貌阅及输 籍法的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的生活,缓和了阶级矛 盾,并有利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强化了中央集权对国家经济和财 政的统一控制。及至唐朝,继隋仍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白北魏至北 齐而隋朝,历经变化,却集中表现干唐朝。唐朝F高祖武德七年(公 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基木内容为土地国有,计口授田和土地还 授。由了唐初农民已经在隋末起义中从地主手中夺取了部分土 地,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承认这一既成事实,加之长期大规模战争造 成人口大量流亡,太宗贞观初年全国人口不满三百万户,还不及隋 朝的三分之·,使封建政府片有了大量无主土地,这就使唐初在施 行均田制方面有较好的条件。唐律中对有关分田、卖田、占田、盗耕 了《通典·食货
钻宦 田和侵夺田都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均田制的贯彻。当 然,隋唐均田制的实行,由」后来“法令弛坏”而不彻底,但客观上 对限制强宗豪族大量侵占上地仍起一定作用。唐在实行均田制时, 还配套施行租南调法,相对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有利丁稳定农民 的生产和生活。所有这些,都为唐朝走向鼎盛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隋唐在政治方面,上要是在以皇帝为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中央二省六部体制,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自战国以米 封建国家的统治已历经一千多年,统治经验的积累日益丰富,隋朝 开创重新统一的局面后,阜帝制度在新形势下又有了发展,在三国 两晋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的中央三省制基础上,重新厘定中央官 制,确立了以三省六部什四可为核心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封 建政治制度的·个重要发展。省即尚书省、门下省、内史(唐改中 书)省,共同组成中央辅政机构,三省长官为幸相之职,而六部即吏 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作为中央各项政务的执行机构。 到了唐朝,皇帝制度在隋的基础上又有了近一步的加强,不论在内 容上抑或在形式上,都臻」更加完备的程度。从皇位制度、继承制 度、后宫制度、外戚政治、京官制度到宗室制度、都建立了严格的朝 规和管理体制,形成了一整套等级森严、相旦制约而又有明确分工 的官僚体系,以充分确立和维护皇帝的至尊至高地位,而作为辅佐 “衡石量书”、“日理万机”的皇帝的辅政体制-一.中央三省六部,在 这时适应皇权强化和日益繁杂的封建国家政务的要求,在机制和 运行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隋唐时期主持辅政工作的宰相已 不是一人,而是.个相互分广制约的集体。秦汉时期,宰相权力相 当集中,故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说法。到了椭唐,随着皇权专 制程度的提高,统治权日益集中到皇帝手中,宰相权力便逐步丁
6 三法制酒史茗四娄潜 降。唐制对巾央三省有明确分工,巾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 “每事先经中书省,巾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巾书,中书以付门下。 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还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T中书,中 书又付门下。若可行,门下又下尚书省,尚书但主书撰奉行而已” 在这种三省正常运行机制外,还规定三省长官对较重大的中务共 同议政丁」下省的政事堂,如发生分歧异议,则悉听皇帝最后裁 定。可见唐代中央三二省的职权是在皇权控制下密切协调的。这既 有利于使宰相之间相互牵制,削弱其权柄,防止宰相专权,又便J 皇权的直接控制,有效贯彻皇帝意旨,可以说是封建政治发展史上 君权与相权矛盾斗争的经验总结。 综上所述,隋唐时期封建经济与政治的发展,为封建法律的发 展既在客观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封建 经济的繁荣和封建政治的巩固推动∫封建法律的完善,而封建法 律的完善又有力地维护∫封建经济的繁荣和封建政治的巩固。持 别是隋唐统治,从借鉴历史的教训出发,都比较注意调整社会关 系,协调阶级矛盾,讲水统治方法,总结统治经验,这对隋唐法律的 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封建礼会茶士朝和隋十朝都经仍了极 盛而衰的短暂命运,它们突如其来的上崩凡解、都给人们]带来极大 的震惧。从汉以茶亡为殷鉴到唐的“动静必思隋氏”,并进而认识到 “舟所以比人君,水听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都反映了 封建统治者重视法律修订的历史动因。加之封建法制经过魏晋南 北朝继汉开唐的重要过渡,到了隋唐,体例编篡技术,都达到详备 工朱子语类卷128, 名《教成太了诸E
和成熟的程度,因此,隋唐法律成为封建法律发展的最高成就,这 就是历史的必然了。 中国封建社会悠悠几千年,王朝历经更迭,治乱相循,而法制 的发展却上下一贳,陈陈相因,内在的上承下启沿革十分清楚,为 世上所少见。隋唐法律作为封建法律之集大成者,自有其深刻的历 史发展渊源。列宁在《论国家》中说:“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 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这 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我们也应该穷源竟委地考 察隋唐法律与前代法律的承受关系,才能客观地探究其发展的规 律性。 隋朝统治三十七华而亡,立国虽短,但一部《开皇律》上承汉 典,下开《唐律》,在封建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却是 引人注目的。对于《开皇律》的历史渊源.史书记载不一,有的认为 “多采后齐之制而颜行损益”少,有的说是“上采魏晋刑典,不至齐 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②,还有的认为是“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 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③。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 该从封建法律自身的发展历史过程来加以考察。封建法典始于魏 国李悝所编制之《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贝 法。及至汉初,萧何子六篇之外加户、兴、赋三篇为汉九章律,其后 叔孙通制傍章十八篇,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朝律六篇, 合为汉律六十篇。曹魏因依汉律,制新律干八篇,将汉具律改称刑 心《隋书·刑法志, 2《隋书·裴政传 《以唐B·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