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 3 港口专设市舶间,负责管理舶商,征收舶税,收头舶货。 社会经济的繁荣也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造纸、火药、活 字印刷、指南针、天文、医学、算学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淳佑 七年宋慈撰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部系统的以实践经验 为基础的法医学著作、被译成英、法、德、荷上等国文学,」为 流传。 至于学术思想也在政治宽松的环境中卜分活跃,既有代表宋 学的程朱理学,义有陈亮、叶适的重商学派,它们不仅对当时、也 对后世发挥着重要的能响。 总之,经过五代十国大动乱以后,国家统一的实现,为杠会 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杀件。而全国经济联 系的加强,又有利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 但是,有米一代一直受到北方辽、金和元蒙的侵扰。由」宋 统治者对外采取守势,不惜输币、输帛,屈辱求和,从而必然加 重了对百姓的压榨,使得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互相促进。而且专 制制度的益强化也限制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总的看 米宋时封建经济仍处于缓慢上升的势头,中华文明(包任法制文 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 (二)法制特点 宋朝所处的历史背景和推行的基本国策,决定了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宋朝为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兔权的政体制,有效地管理庞 大的行政机关和官僚群体、积极从事行政立法。《宋刑统·职制 律》二于二门是其集中体现。除《宋刑统》外、保留至今的还有 《吏部七司法》残卷、《景定吏部条例》,特别是《庆元条法事类》
4 中国法制重史第五叁宠 可以说是有宋一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不仅如此,宋朝尚书省和有关部对下级官署发布的指令,称 作“指挥”,也具有指导处理公务的行政法律效力。 宋朝从督励百官勤职治事出发,发展了职官监察法,扩大了 监察御史的职权,形成了考课官吏的“磨勘”和“历纸”制度,而 且制定了一系列考课之法,如《考课令》、《考课救》、《考课格》等。 专制主义的强化,在司法制度上也有所体现。宋初、曾于宫 中建置审刑院以便于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神宗以后,虽然裁撤 审刑院、但仍可特命非司法官吏共同评议大案、疑案。尤其是经 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额发的敕,具有“丽刑名轻重”,“比半依条断 遗心的最高效力,既可以补充律,也可以修改律。不仪如此,皇 帝还常常以“御笔”断罪,撇开法律条文于不顾,任意轻重予夺。 如表示异议,测按“违御笔论”治罪。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 民事法律的发展是与商品经济分不开的。宋时商品经济的发 展所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将民法律推向中国法制史上:的 高峰。 第·,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即所谓“客户”摆 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 白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卓末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 大了民其权利主体的范围。 第二,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物主权(动 产所有权),出跳∫官府确认上地所有权的凭证一红契,即所谓 ①《朱子语类》卷128
鲨直 “印契”,“凡人论诉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如买卖土地,还 需缴契纳税,即所谓“税契”,以示“过割”,即所有权的合法转 移。印契和税契制度反映了法律对变动中的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 第三,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明显发段。无论买 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活动,都普遍订立契约,契 约形式日趋多样化、尤其是租佃契约和典卖契约,在各种形式的 契约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显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发展。有关 契约的标的、价格、期限、担保,不履行的责任及债的消灭等等, 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宋时宗族伦理关系其有较强的约束力, 因此买卖、典卖田宅均需家长出面,方成交易。如果蒙蔽家 (尊)长,专摧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家(尊)长姓名,“其 卑幼及牙保引人等并为重断,钱、业各还两主”。④ 第四,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根据《名公书判 清明集·户婚门》所载:“渚同居卑幼私辄典卖田地,在五年内者, 听尊长理诉。”但同时也规定尊长盗卖卑幼产业,允许岸幼“不以 年限陈乞”,这是不见于唐、也不见于明清的。又如,对子户绝之 家的立继和命继,以及财产分割办法,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 保护家庭私有财产不致流失。对遗嘱继承不仅要求死者亲书遗 嘱、而且需要“经官给据”、“经县印押”,则不予承认。 第五、婚姻与继承法基本沿袭唐口,但较之唐律细致而又饶 有时代特色。等如、婚姻不重]第而重财富,所谓“观今之俗,竖 了⅓名公书判清明巢·婚门》。 安《宋刑统·杂律多
6 中回法制通史第五参术 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同时,也不限制妇女离婚与再嫁,宋 律中便没有寡妇改嫁之禁。早在宋初,太祖之妹燕国长公主便曾 因夫死而再嫁。宋理学家虽然诋毁寡妇改嫁为“失节”,但其舆论 的约束力很小,著名理学家程颐的侄媳也于夫死之后改嫁。 宋时由于民族关系复杂,因此法律禁上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 与汉人通婚,即使归附宋朝的辽、金人,也只许在内地与汉人通 婚,不许在边地与汉人通婚。这个禁令更多地是着眼于国家安全 而不纯属于民族歧视。 两宋维承法除详定了女、兄弟、夫妻的继承权外,还专列遗 腹千、私生子、义子及赘婿的继承权。尤其是从保护家庭私有财 产出发,制定户绝继承法,其中包括户绝继养法、户绝出嫁女 法、遗嘱财法等方面内容。在户绝法巾还附有处理外商遗产的 规定,这反映云集于中国的外国商人或有客死的实际情况。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宋初,虽然标榜“临下以简,必务哀矜”,们对危害社会国家 的强盗罪的处刑,远较唐律为重。太宗时期,爆发了王小波、李 顺起义,凡是“辄行抗拒者,尽行杀戳”。仁宗时期,生地的大址 兼并和頫繁的对外战争,使得农民不堪忍受,以致“天下盗贼横 行”。为此,仁宗嘉佑七年首立“窝藏重法”、严惩资贼窝藏犯。并 将京畿所属诸县划为“重法地”,凡于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加重处 刑,以维持京师地区的治安。仁宗以后,英宗、神宗朝迭领“贼 盗重法”,扩大了适用重法的地区。与此同时,还将武装反抗的农 民或反叛者定为“重法人”,不仅本人处死,而且诛连家属。 ①蔡袭《增明集》卷34
与实行盗贼重法相联系的是加重了刑罚镇压,复活了古代的 某些肉刑。例如,免死的强盗于额上刺“强盗”二字。有些在刺 字、杖脊之后,还要配役边州,称作“刺配”。对于反逆谋叛大罪, 则或腰斩,或凌迟,或夷族。以道统纲常相标榜的宋理学家朱:、 张载等人,竟然鼓吹恢复肉刑,从中可以窥见阶级矛盾极其尖锐 的历史背景。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曾经上奏请求“至慈特命有可除凌迟之 刑”,Q但南宋政府非但没有废除、而且在宁宗时创制的《庆元条 法事类》中,竞然正式将凌迟与绞、斩并列,成为法定的死刑。 两宋统治者企图以盗贼重法与酷刑镇压人民的反抗,而不从 改善其衣食着眼,结果正如时人所批评的是“止水而不塞源”,只 能是愈压愈历、不收拾。 4.鞫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 为了确保司法官授法定罪的准确性,宋朝实行鞫谳分刊的制 度。即由官负责审理犯罪车实,另一官负责检法议刑,所谓 “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同存,所以防奸也”。:宋朝出于律敕 并存,法令杂芜,数量庞大,推于遍睹,因此责有专司,研核法 律,以保证准确地授法断罪,同时也可以收到鞫谳互相监督之效。 宋时与私有财产权的广泛确立相联系的民事诉讼也进-·步制 度化。降如.设立书铺代2民半词状:每年十月一日不次年月 十日为受理民并词状的“务期”:以诽为首要证据;重视先行 ‘滑南文集》条对状。 2《公是集:忠盗论、 ③《历代名臣奏议x悄刑·周林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