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田法与中团社 ·“同姓从宗合族属”的一种结合,由大小宗分别来统率。大宗一系 是由承继别子(始封之祖)的嫡长子(大宗宗子)所组成的①,全族 的共同组织,全族的男系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②,为全族所 共宗③,可以说是最综合的,最永久的。其余嫡子及庶子则分别组 成无数小宗,有继祢的(父宗)④,有继祖的(祖宗),有继曾祖的(曾 祖宗),有继高祖的(高祖宗),分别统其同父的群弟,同祖之弟,同 曾祖之弟,同高祖之弟。最后则所有小宗皆统于大宗,成为“大宗 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⑤的情形。 大宗是百世不迁的,同时亦是百世不易其宗的⑥,凡是始祖的 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皆以大宗宗子为宗主,所以大宗的体系 是综合的,也是最永久的。若小宗则是以高祖为始,五世则迁的 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祖迁于上影响祭礼的变动,宗易于下则影 响宗体及统率关系的变动,所以小宗的范围不仅是较小的,且是随 时变动的,不是永久的。 宗者主也,宗的本身即一种统率,宗子权即统率之权,所以汉 儒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⑦,又因为宗道以兄 ①《礼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②故《仪礼·丧服传》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③故《伯虎通德论》云:“宗其为始祖后者百世之所宗也。”(卷三下,《宗族》) ④故《白虎通德论》云:“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 父后者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 亲所以备矣。 ⑤《白虎通德论》。 ©《礼记·大传》云,“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 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白虎通 德论》衍释之云:“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 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 《白虎通德论宗族》。 20
第一章族 统弟,故宗道亦即兄道①。孔子常说,入以事其父兄,周人每孝弟 并论,此即宗道的意识,与后世所谓弟道不同。 宗子权中最主要的是祭祀权。在宗法系统中不是所有的子孙 都有祭祀权的,只有宗子才能祭其父祖②。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 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继,各 有所祭,其余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这些不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 在祀时便分别敬待宗子,同父的兄弟共待父宗宗子祭父,堂兄弟共 侍祖宗宗子祭祖,再从兄弟共侍曾祖宗子祭曾祖。族兄弟共侍高 祖宗子祭高祖,大宗宗子祭始祖一系时则群宗皆来敬侍。故《白虎 通》云:“宗将有事,族皆待。”。贺循云:“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 毕会。”④大小宗宗子实为大小宗的主祭者。 第二,宗子负有全族财产权。《白虎通》云:“大宗能率小宗,小 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统理族人者也”⑤,便是此意。宗法组 织之下,昆弟虽“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此外,族中有大事皆当咨告宗子,故贺循云:“奉宗加于常礼, 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 行来、改易名字皆告。”⑦ 以族人之婚姻而言,所以必告者不仅系大事必告,亦不仅要求 ①毛奇龄云:“宗之道兄道也”。吾人或可说无兄弟相宗之法即等于无宗。 ②李塨对此点解释的最清涨明白。他说:“祭礼通俗谱日:‘条必以子',子必有兄 弟,周制兄弟严嫡庶,而嫡庶又严长次,惟长嫡可以主祭,次嫡与庶皆名支子,皆不得主 祭。盖封建之世,天子诸侯卿大夫惟长嫡得袭位,次嫡即不袭,故古之重嫡即重贵也。 ③《白虎通德论》。《尚书大传》宗人作宗室,《诗》毛传则作宗子。 ①贺循《贺氏丧服谱》(《通典》七三引)。 ⑤《白虎通德论》。 ⑤《仪礼·丧服》。 ⑦《贺氏丧服谱》。 ·21
中法律与中国社会 宗子普率宗党以赴役①,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主婚权。所以《仪礼》 说:“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殁,己躬命之,支子则称其宗,[宗子] 之弟则称其兄[宗子]。”②又女子许嫁之后,祖庙未毁,教于公宫 毁则教于宗室③,宗室即宗子之家。 生子必告,告则宗子书于宗籍④。 宗子亦似有生杀权。楚归知䓨于晋,楚王问何以为报。对曰: “以君之灵,繁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之 惠而免之,以赐君之外臣首[知䓨父],首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 亦死且不朽。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⑤戮于宗即宗子有生 杀权之谓。 宗子在宗族中之地位既如此高崇,所以宗子宗妇于礼最尊,贺 循所谓“奉宗加于常礼”是。《礼记》云:嫡子庶子只事宗子宗妇,虽 富贵不敢以富贵人宗子之家,虽众车从,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 归器,衣服丧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用其次也⑥。宗子之尊可 以想见。 宗法原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 亦随而瓦解。封建时代爵位封邑的继承皆只限于一人,所以分别 大小宗,独重长嫡,封建既废,官无世禄,此种分别自非必要,所以 宗法组织亦成为历史上的遗迹。后代虽好以长房当大宗,次房以 下当小宗,实似是而非,后世并无百世不迁永远一系相承的支系, ①《贺氏丧服谱》云:“若宗内有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其党以赴役之。' ②《仪礼·士昏礼》。 ③《仪礼·士昏礼》:《礼记·昏义》 ④《贺氏丧服谱》。 ⑤《左传》成公三年。 @《礼记·内则》。 ·22·
一事一章欢族 房断不可与宗混为一谈。 而且严格言之,宗道兄道也,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 后世根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组织。兄长断没有统弟的权 力,每一房的统治者是父而不是兄。 宗法组织消失以后,起而代之的为家长或族长,家长若小宗宗 子,为一家或一支派之主,族长则若大宗宗子为全族之主。(但有 时家长族长之分并不严格,广义的用法,族长亦可称为家长。从历 史上的用语来看,似乎族长一名称是较后起的、较通俗的。陆九韶 兄弟累世同居,史称家长,不日族长。江州陈氏、婺州郑氏的家谱 家规中,亦概称家长。)一般习惯,族长是公推的,多半择辈尊年长 德行足以服众者任之,整个的族事都由他处理。 在宗族的团体中,全族的收人和各项消费都须缜密地计划、经 营和支配,经济方面的功能是非常繁重的。金溪陆氏累世义居,推 一人最长者为家长(实即族长),岁迁子弟分任家事,田畴、租税、出 纳、厨爨、宾客,各有主者①。浦江郑氏家长(族长)之下分设主记、 新旧掌管、羞服长、掌膳、知宾等名目,由子弟分任其职②。 族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许多时候每一个家是各自分 居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每一单位家务的处理仍由每一单位家长自 行负责,族长是不干预的,他所过问的是关乎家际之间的公务,例 如族田、族祠、族学的管理,族田收益的分配等。 族长皆负有宗教功能,为族祭的主祭人,陆九龄兄弟家每晨由 家长率众子弟拜谒先祠③。一般的家虽不每日叩祠,岁时祭祀的 ①《宋史》四三四,《儒林》四,《陆九韶传》 ②郑文融、铉、涛等订《郑氏规范》(《学海类编》本)。 ③《宋史·陆九韶传》。 ·23·
中团涛律与中国社会 主祭人仍为族长①。一般习惯,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只有家内人 口参加,岁时的族祭则于族祠举行,由族长主祭,全族的人皆参加。 除祭祀而外,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家内纠纷, 自可由家长处断,族内家际间的纠纷则非家长所能解决。族长实 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内 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至 为法律所承认。例如族中立嗣的问题,常引起严重纠纷,有时涉讼 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 种纠纷,往往一言而决,争端立息。法律上看清这一点,所以明白 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 继嗣”②。又如独子承继两房应取具合族甘结③。因争继酿成人命 者,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阖族另行公 议承立④。所谓阖族公议者实由族长主持。 招婿养老本应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宗祀,但未及立继而 死,自不得不由族长于同宗中择一人立继,法律上明文规定“从族 长依例议立”⑤。 对于违犯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是有惩罚权的。许多 宗族中都有法律,有时是成文的。《郑氏规范》为最著称的一例。 有些家族虽没有条规,但总有些传统的禁忌,凡足以破败门风,玷 @浦江郑氏朔望岁时皆由家长(族长)主祭。(见《郑氏规范》,《义门郑氏家仪》 《通礼第一》,一《续金华丛书》。)李娇《学礼》日:“公祠主祭实若族长,择行辈年齿高 于一族,族众共推者为之,于是为祭主.祭时亦如家祠之祭,立阁族长支嫡长于族长 后,灌毕,揖长支嫡长主初献礼,不敢忘始祖嫡长也。”(卷四,《主祭》) ②《清律例》八,《户律》,《户役》,“立嫡子递法"”条。 ③同上。 ④同上。 ⑤《请律例》十,《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例。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