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懂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教学重点 经济法律制度的种类。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5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难点: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争议的解决 4.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 学时安排:4学时(长学期可以增加企业法,则为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制度 1.市场主体法 是指调整在企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2.市场管理法 是指调整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的配 置,促进生产经营者自我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 3.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 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懂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会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教学重点: 1. 经济法律制度的种类。 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4.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5.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教学难点: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2. 劳动合同的订立。 3. 劳动争议的解决。 4. 如何进行正当竞争。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 学时安排:4学时(长学期可以增加企业法,则为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制度 1. 市场主体法 是指调整在企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2. 市场管理法 是指调整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公平和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的配 置,促进生产经营者自我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 3. 宏观调控法 是指调整政府代表国家从长远和公共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全局所进行的组织、监督和 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4.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 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反不正当竟争法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 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 者有利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的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5000元。 8、诋毀、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 10、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者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 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
4. 社会保障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从事社会保障各项事业的过程中与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形成 的物质利益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是指假冒、仿冒其他经营者或者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 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 者有利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 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的行为。 6、不正当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的行为。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 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 过5000元。 8、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0、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者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 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ll、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 、产品与产品质量法 法律上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 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2、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 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 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 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 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盾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 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以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法 法律上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 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 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经过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 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未经检验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2、某些特殊或重要产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影响国计民生的 重要工业产品制定特殊质量标准或管理措施。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 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 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是以抽查方式为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 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盾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 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以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 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是否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只 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都予以相应的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1-4所列各种 伪劣产品的:产品标识不合规定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3、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 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 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 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 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 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无论违法是否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只 要存在下列违法行为,都予以相应的惩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手段推销、采购1-4所列各种 伪劣产品的;产品标识不合规定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3、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 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 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五节税法 定义(P183) 、税收征收法: Ⅰ、流转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査;法律责仼。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1、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 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他所得。 (二)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5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表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超过2000至40000部分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375 9|超过10000的部分 15375 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其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资金收入-1600元)×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
第五节 税法 一、定义(P183) 二、税收征收法: 1、流转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 1、纳税主体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 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 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他所得。 (二)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5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表一: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 元的 5 0 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其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资金收入-1600元)×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 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