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 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 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 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 卖公有房屋使用权;(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3.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 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 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 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 卖公有房屋使用权;(9
五、公房买卖 公有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买卖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国有 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五、公房买卖 公有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买卖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国有 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六、法律责任 1.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 价值1%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 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3.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 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4.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责任 1.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 价值1%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 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3.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 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4.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 5.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6.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 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 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7.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8.因公有住房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 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 罚款
6.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 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 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7.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8.因公有住房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 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 罚款
第三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 异产毗连房屋概念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与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不同。异产毗 连房屋(或称多业主大厦)属于区分所有,即被分成数个部分, 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分割的办法有横割、纵割和纵横割。 但也有些部分不分割,由不同所有人共有(一般是按份的),或 者区分所有而共用。房屋异产毗连,会产生相邻关系。但产生相 邻关系的场合不限于异产毗连
第三节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与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不同。异产毗 连房屋(或称多业主大厦)属于区分所有,即被分成数个部分, 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分割的办法有横割、纵割和纵横割。 但也有些部分不分割,由不同所有人共有(一般是按份的),或 者区分所有而共用。房屋异产毗连,会产生相邻关系。但产生相 邻关系的场合不限于异产毗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