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 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 境相协调。 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第十六条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 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都城遗址、帝王陵、古建 筑和石窟寺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范 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保护。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对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不符合文物保 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 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 补偿。 经依法批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可以建立博物馆、 遗址公园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展示历史和文物风貌。 第十九条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 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古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 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入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
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 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 境相协调。 第二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第十六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 窟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 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古都城遗址、帝王陵、古建 筑和石窟寺实行重点保护,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范 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征地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对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不符合文物保 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 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 补偿。 经依法批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可以建立博物馆、 遗址公园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展示历史和文物风貌。 第十九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 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非国有古建筑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 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入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
有优先购买权。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 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节革命遗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组织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物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 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 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 手续。 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 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 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 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 史文化街区、村镇,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并组 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
有优先购买权。 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依法取 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节 革命遗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革命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代表性建筑组织进行普查,依法确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建立革命遗址及其文物登记档案,根据需要设置专门机 构或者配备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 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 手续。 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 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 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 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四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民居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 史文化街区、村镇,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并组 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