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 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 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 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 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 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 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 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 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 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 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 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 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 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 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 民的大量“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 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
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般常简称“例”。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 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 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 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 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 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 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 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 。 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 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取其经久可用者,编 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 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 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又重修《问刑条 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 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 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
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 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 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 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 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 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 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 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 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 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 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
第三节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 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 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 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 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 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