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果关系:特定行为或事件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包括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两者的判断又分别包括两个阶段,即必要条件 (剔除法与代换法)和相当性(保护目的分析) ·2、必要条件:由原告举证 (1)剔除法:若无加害行为,损害是否发生 适用于作为侵权。 (2)替代法:若为合法行为,损害是否发生: 适用于不作为侵权
⚫(二)因果关系:特定行为或事件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1、包括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两者的判断又分别包括两个阶段,即必要条件 (剔除法与代换法)和相当性(保护目的分析)。 ⚫ 2、必要条件:由原告举证 ⚫ (1)剔除法:若无加害行为,损害是否发生; 适用于作为侵权。 ⚫ (2)替代法:若为合法行为,损害是否发生; 适用于不作为侵权
○3、相当性:即法律因果关系;由被告反证 (1)判断标准:有该侵权行为,通常足以产生特 定损害。 (2)适用范围:过失侵权;故意侵权不适用。 (3)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定:行为与权 利侵害之间(王泽鉴206页) ●4、原因的分类:多因一果与多因多果 。(1)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作用力不同;责任承担不同。 。(2)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行为作用于损害的 方式不同(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意义:间接原因应综合考虑是否赔偿、赔偿苑围
⚫3、相当性:即法律因果关系;由被告反证 (1)判断标准:有该侵权行为,通常足以产生特 定损害。 (2)适用范围:过失侵权;故意侵权不适用。 (3)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定:行为与权 利侵害之间(王泽鉴206页) ⚫4、原因的分类:多因一果与多因多果 ⚫(1)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作用力不同;责任承担不同。 ⚫(2)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行为作用于损害的 方式不同(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意义:间接原因应综合考虑是否赔偿、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吴秀芝的鲁DK0103 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 时,与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 戴聪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 启明及戴聪球二人受伤,随后吴俊东送二人至医院 治疗
⚫典型案例: ⚫2010年11月23日,吴俊东驾驶吴秀芝的鲁DK0103 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 时,与胡启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 戴聪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 启明及戴聪球二人受伤,随后吴俊东送二人至医院 治疗
·双方就吴俊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 启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 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超车过 程中,胡启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 米左右,吴俊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 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俊东超车时为五档,迎 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称感觉有点危险 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 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 秀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双方就吴俊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 启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 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超车过 程中,胡启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 米左右,吴俊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 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俊东超车时为五档,迎 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称感觉有点危险。 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 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 秀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浙江省金华中院二审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 超越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 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 看,可以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交管部 门的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 刮擦,但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看,正是在吴俊东 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 翻,结合事故现场的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高度
浙江省金华中院二审认为,吴俊东驾驶三轮摩托车 超越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 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 看,可以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交管部 门的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 刮擦,但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看,正是在吴俊东 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 翻,结合事故现场的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