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表现 (一)禁止类推及其类推解释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 刑的制度。类推制度渊源流长。由于类推制度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质上是为罪刑擅 断服务的。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这就使得在类推制度下一个 公民没有清晰的法律自由空间,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刑法中类推的适用, 意味着法官也在行使立法权,创制新的法律,立法权和司法权混同,失去了立法和司法 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作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对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明文规定为限, 行为时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使行为后变更有新的法律,也不得追湖过去的行为而加以 处罚,即所谓“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三)禁止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习惯是刑法的重要渊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成 文的法律作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只有成文的法律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习惯则带有许多 不确定的因素,习惯法的应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四)明确性要求 明确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内 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 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只有明确性的刑法规范,才能在公民的心目中建立起相对固 定的“行为一一法律后果”间的预期,逻辑地成为保护公民自由、防止罪刑擅断和任意 性的有力武器。 案例: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 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己经作完节育手术者 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 “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 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 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五、具体表现 (一)禁止类推及其类推解释 类推,是指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 刑的制度。类推制度渊源流长。由于类推制度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质上是为罪刑擅 断服务的。类推的本质是“法无明文”却要“法外治罪”,这就使得在类推制度下一个 公民没有清晰的法律自由空间,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刑法中类推的适用, 意味着法官也在行使立法权,创制新的法律,立法权和司法权混同,失去了立法和司法 各自独立、相互制约的作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禁止事后法 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对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明文规定为限, 行为时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即使行为后变更有新的法律,也不得追溯过去的行为而加以 处罚,即所谓“昨天的行为不得按照今天立法的刑法法规来处罚”。 (三)禁止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习惯是刑法的重要渊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成 文的法律作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只有成文的法律才符合确定性的要求,习惯则带有许多 不确定的因素,习惯法的应用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四)明确性要求 明确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内 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 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只有明确性的刑法规范,才能在公民的心目中建立起相对固 定的“行为――法律后果”间的预期,逻辑地成为保护公民自由、防止罪刑擅断和任意 性的有力武器。 案例: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 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 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 “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 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 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The principle in the Equ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Anyone Committing a Crime) 一、概念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定罪的平等;(二)量刑的平等;(三)行刑的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一、概念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历史沿革 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湖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远古社会,“同态复仇”极 为盛行,到奴隶社会,“同态复仇”为法律所认可。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 治阶级滥施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 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贝卡利亚也指出:“犯 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等价主义者看来,一个人该得多少, 失多少,并不是没有指标的。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 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图、 主观恶性,因此,罪刑等价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刑罚轻重的依 据。罪刑等价的主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都有体现。 三、基本内容 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The principle in the Equ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Anyone Committing a Crime) 一、概念 《刑法》第 4 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 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定罪的平等; (二)量刑的平等; (三)行刑的平等。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一、概念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历史沿革 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远古社会,“同态复仇”极 为盛行,到奴隶社会,“同态复仇”为法律所认可。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 治阶级滥施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著名思想家孟德斯 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贝卡利亚也指出:“犯 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在罪刑等价主义者看来,一个人该得多少, 失多少,并不是没有指标的。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 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图、 主观恶性,因此,罪刑等价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刑罚轻重的依 据。罪刑等价的主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都有体现。 三、基本内容 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 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 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 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 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 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第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 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 任的轻重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 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方面因素所有机结合。其中,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又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 定刑都规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门适用时能根据罪责的轻重作出选择。影响刑 事责任轻重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 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其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 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一)立法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确立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对应犯罪及刑事 责任的大小不同。 (二)司法要求:建立重视量刑制度的司法意识。及公正的执法理念。 ■思考题: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
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 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 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 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 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 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第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 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 任的轻重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 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方面因素所有机结合。其中,犯罪人 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又是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 定刑都规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门适用时能根据罪责的轻重作出选择。影响刑 事责任轻重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 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其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 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一)立法体现:在刑罚体系中,确立了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种类,以对应犯罪及刑事 责任的大小不同。 (二)司法要求:建立重视量刑制度的司法意识。及公正的执法理念。 ◼ 思考题: ◼ 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它既有实体意义,也具有程 序上的意义。由于刑事管辖权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尊严,因此,各国刑法都有适用范围的 规定。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刑法 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special validity of criminal law)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二、各国在刑法空间效力上所主张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 国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四)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 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它既有实体意义,也具有程 序上的意义。由于刑事管辖权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尊严,因此,各国刑法都有适用范围的 规定。我国《刑法》第 6 条至第 12 条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刑法 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special validity of criminal law) 一、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二、各国在刑法空间效力上所主张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 国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二)属人原则 即以人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 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三)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四)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 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五)折衷原则 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 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此外,对 国际犯罪,本国在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行使管辖权。折衷原则广泛采用, 说明各国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国家主权,与此同时,也反映出管辖并不是没有限制,还需 要考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以协调各国刑事管辖权关系。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理解: 1.“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中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 (1)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2)第90条: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和 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施行。 (3)有关特别刑法的特殊规定,优于本法的适用。 (4)我国特别行政区(现指港、澳地区)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即“本法”。 4.关于浮动领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该船舶或 航空器是否处于中国领土范围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5.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凡在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6.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问题 问题: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领域时,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准还是以 犯罪结果地为准? 答案: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五)折衷原则 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 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此外,对 国际犯罪,本国在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行使管辖权。折衷原则广泛采用, 说明各国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国家主权,与此同时,也反映出管辖并不是没有限制,还需 要考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以协调各国刑事管辖权关系。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即属地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理解: 1.“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中国主权所及的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3.“法律的特别规定”是指 (1)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2)第90条: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和 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施行。 (3)有关特别刑法的特殊规定,优于本法的适用。 (4)我国特别行政区(现指港、澳地区)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即“本法”。 4.关于浮动领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无论该船舶或 航空器是否处于中国领土范围内,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5.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凡在我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我国有刑事管辖权。 6.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问题 问题: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中国领域时,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准还是以 犯罪结果地为准? 答案: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