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联邦最高法院何以“最高” “不是因为我们从不犯错所以成为最高权威,而是因为我 们是最高权威所以不会犯错。” 一大法官杰克逊(Robert H.Jackson) 联邦最高法院并非在创立之初就居于最高地位,它是通过自己的 判决创设了这种特权一事实上,是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创造了自身这 种至高无上的地位。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v.麦迪逊”案中作出了一个对 后世影响深远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权"。正如上文提及,这种权 力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决定什么情况符合宪法、什么情况违反宪 34座里程碑 15
法,而且可以判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政府行为和法律无效。司法审查权 确保了宪法得以遵守,从而构筑了美国民主制度的框架,同时它也成 为世界各国立宪民主制度仿效的典范。 然而,正如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司法审查权也可能造成错误的判 决。联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一个错误判决,影响之大,甚至可能改变 整个社会的面貌,流毒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 16 34座里程碑
1.马伯里V.麦通逊,1803年 MARBURY V.MADISON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Marshall) 联邦宪法刚开始生效那几年,显得很不明确,因为没有人确切地 知道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含义,而且政府各部门又公然地争权夺利。 “马伯里ⅴ.麦迪逊”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联邦最高法院到 底可以有什么能耐,宪法的起草者并没有说清楚,这也引发了无数的 争端和分歧。许多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至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 推翻法律。实际上,在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没有自己固定的 办公大楼(国会慷慨地允许它在国会大厦的一间地下室里办公)。作 为一个地位并不突出、只起制衡作用的政府部门,其职能显得空泛而 苍白。 1800年,共和党人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一场艰苦激烈的总 统竞选中战胜了在任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John Adams),变革的种 子由此埋下。就在亚当斯离任之前,为了巩固联邦党人在司法机关的 地位,他任命了16个新的巡回法院法官和42个新的治安法官。然 34座里程碑 17
而,由于在总统权力交接之时,行政机关极为混乱,尽管亚当斯已经签 署了委任状,参议院也已经批准,但马伯里这位刚被任命的治安法官, 却并没有收到他的书面委任状。 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势不两立,杰斐逊自不例外。为显示自己的 政治能量,同时也想试试总统大权究竟几何,杰斐逊拒绝向马伯里颁 发委任状。杰斐逊甚至还宣称,他有权力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并不 在乎马伯里将会做出何种回应。 大卫Vs歌利亚*:马伯里的反击 被激怒了的马伯里向法院求助,起诉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因为由国务卿负责签发委任状),要求法院命令麦迪逊签发 委任状。杰斐逊大为不悦。 马伯里是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对麦迪逊的诉讼。正常情况 下,一个案子在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之前,必须经过低一级法院的审理, 但是国会1789年通过了《司法法》(the Judiciary Act),允许像马伯里 提起的此类诉讼适用非常规的程序,绕过低级法院直接提交联邦最高 法院。 *《圣经》中有大卫战胜巨人歌利亚的故事。后来人们往往借此典故,比喻以小搏 大。一译者注 18 34座里程碑
虽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受到了杰斐逊不公正的对待, 但是他也意识到1789年《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在马歇尔看来,宪法 不允许此类诉讼直接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国会也无权制定一部与宪法 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法律。 马歇尔的妙计 马伯里的案子,为马歇尔提供了一个期待已久的绝佳机会,以解 决这样的问题:跟国会、总统同为政府三大部门之一的联邦最高法院, 对于由国会制定、经总统签署的法律(比如这个案子中的1789年《司 法法》),是否有权力裁定其违宪而使之无效?如果一个部门能够干 脆地否决其他部门的行为,那又谈何三个部门之间的制衡?这个问 题,马歇尔以轻描淡写的口吻坦陈:“一部法案,如果与宪法相抵触, 还能不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这个问题,在美国人看来,有意思得 很。” 同时,马歇尔意识到,他不仅仅是在判决一个法律问题,而是在为 后世勾勒美国政府体制的框架。马歇尔清楚:如果他支持马伯里而命 令杰斐逊签发委任状,杰斐逊很有可能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而如 果他驳回马伯里的请求,就无异于向世人宣告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臣服 于总统。无论选择哪条路,联邦最高法院都可能就此降到次要地位。 34座里程碑 19